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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办法》修订制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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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自:辽宁日报

  《辽宁省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办法》修订制发

  资金分配体现补偿与贡献相匹配

  本报讯 记者唐佳丽报道 为进一步健全生态保护补偿机制,巩固重点生态功能区生态优势,近日,我省修订制发了《辽宁省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办法》。5月6日,记者从省财政厅了解到,相对2019年制定的转移支付办法,新修订的办法在补助范围、资金分配等方面进行了完善。

  据介绍,本次办法修订完成后,我省进一步明确了相关资金的补助范围,其中,相关国家级、省级重点生态功能区所属县可以获得重点生态功能区补助,跨市地表水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可以获得跨市水源保护区补助,相关国家和省生态文明试验区、国家和省公园体制试点示范地区和重大生态工程建设地区可获得引导性补助。

  新办法确立了资金分配原则,强调坚持突出生态优先,立足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域的生态系统服务功能定位,充分考虑其相关生态指标总量,体现补偿与贡献相匹配。注重正向激励,在自然禀赋基础上,优先选取通过积极作为、促进生态环境质量改善的指标。加强统筹整合,探索综合性生态补偿,体现集中财力办大事。建立奖惩机制,实施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评价、产业准入负面清单实施评价等考核制度,资金分配与考评结果挂钩。公平公开透明,选取影响生态环境、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的客观性指标,按照因素法分配,补偿结果公开。

  同时,新办法在水与水土保持、碳与碳汇贡献、人与人均财力水平等补助资金分配因素和权重方面做了细化。其中规定,水与水土保持因素权重为40%,通过选取水土保持率、跨市供水量、生态保护红线面积等因素,反映各地有效保护水资源对促进水源涵养和全省用水安全的贡献;碳与碳汇贡献因素,权重为40%,选取森林覆盖率、森林蓄积量、森林蓄积量增量等因素,反映各地有效保护森林资源对促进森林固碳、增加水源涵养的贡献;人与人均财力水平因素权重为20%,选取户籍人口、人均财力水平等因素,反映各地承担民生支出责任等。

  据了解,下一步省财政厅将组织全省各级财政部门严格落实新修订的办法,完善资金运行跟踪监管机制,持续提升相关资金的管理水平和资金使用效益,更好发挥转移支付对促进相关地区生态文明建设和绿色低碳发展的支持作用。

责编:盛 楠

审核:徐晓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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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转自 新浪新闻,原文链接:https://finance.sina.com.cn/jjxw/2023-05-08/doc-imyszpkc8651402.shtml,如需转载请自行联系原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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