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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职工过错为由解除劳动合同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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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珠

转自:河工新闻网

  《劳动合同法》规定,职工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可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实践中,用人单位以职工存在过错为由解除劳动合同的,还需符合一定的实体条件和程序要件。用人单位只有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才能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否则仍需向劳动者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

  ■案情简介:

  职工未履行请假手续被用人单位辞退

  梁某于2019年12月25日,进入某公司担任前台工作。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2021年10月12日晚,梁某因母亲病危向领导口头请假后赶回家中。十日后,梁某母亲去世。在此期间,梁某所在部门领导与其取得联系,了解其家中情况。2021年11月1日,梁某的部门领导告知,员工的丧假只有3天,梁某自10月12日回家至今没有参与单位工作,要与其解除劳动合同。

  同日,某公司出具《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及失业登记证明书》,但未载明解除原因。梁某于11月4日,收到《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及失业登记证明书》。

  2021年11月15日,梁某以某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为由提起仲裁,要求该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庭审中某公司提交了《员工手册》,其中规定了“如有特殊情况不能事先办理(请假)的应立即向科室负责人口头请假,3日内补办相关手续”“未经同意擅自休假的,一律作旷工处理”“旷工或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10个工作日,或一年内累计超过20个工作日,解除聘用合同”等。该公司认为,梁某未按规定办理请假手续,系旷工、无正当理由不归,其依据规章制度解除劳动合同合法。

  ■结果:

  不符合解除劳动合同的实体条件和程序要件

  职工获得赔偿

  劳动仲裁委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是否合法。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明确,职工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可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因用人单位作出的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因此,这就要求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尤其是过错性解除,必须以劳动者存在过错为前提。

  一般情况下,解除原因以用人单位盖章的《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及失业登记证明书》为准,但某公司出具给梁某的《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及失业登记证明书》仅列出被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未写明具体理由。虽然该公司提供了《员工手册》作为解除劳动合同依据,但该公司并没有提供考勤记录、上班催告通知等证据证明梁某存在旷工或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的情形。

  某公司辩称梁某未按规定办理请假手续,梁某回家仅向部门领导口头请假。但根据微信证据,10月14日梁某的部门领导即开始与梁某微信联系,显然其是知道梁某回家的事实,但期间其既未告知梁某应当补办请假手续,也未明示不同意梁某请假,更没有告知梁某未办理书面请假手续系严重违纪行为,该情形应当视为某公司默认了梁某请假的事实。

  此外,劳动仲裁委认为,只有在符合法定实体条件的情形下,并且经过法定程序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才构成合法解除,否则即为违法解除。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用人单位制定、修改或决定直接涉及劳动证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重大事项时,未经过该法第四条第二款规定的民主程序的,一般不能作为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依据。但规章制度或重大事项决定的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政策及集体合同规定,不存在明显不合理的情形,并已向劳动者公示或告知,且劳动者没有异议的,可以作为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依据。

  本案中,某公司提交的作为其解除依据的《员工手册》,没有提供合法有效的证据证明其依据的规章制度系经过民主程序依法制定并经公示或告知梁某。故某公司的《员工手册》不能作为审理本案的依据。从实体条件而言,某公司单方解除梁某劳动合同的行为不合法。

  从程序条件来看,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需要经过法定程序。《劳动合同法》特别强调了工会对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监督权,根据该法第四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会有权要求用人单位纠正。用人单位应当研究工会的意见,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同时规定,建立了工会组织的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符合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规定,但未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三条规定事先通知工会,劳动者以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为由请求用人单位支付赔偿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起诉前用人单位已经补正有关程序的除外。本案中,某公司并未提供证据证明其解除申请人的劳动合同已事先通知工会或已经补正有关程序,故其作出的与梁某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违反了《劳动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向梁某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河北工人报记者哈欣整理

编辑:李飞 责任编辑:王红润 审核:王书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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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转自 新浪新闻,原文链接:https://finance.sina.com.cn/jjxw/2023-03-12/doc-imykqscv2157906.shtml,如需转载请自行联系原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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