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南宁两家商贸公司因货款支付发生纠纷,其中一家商贸公司将另一家贸易公司诉至法院。但历经一审判决、二审判决,涉及180余万元的费用久拖未结。近日,广西南宁市江南区法院在执行涉企案件中秉承善意文明执行理念、引入“执行风险评估”工作机制,充分运用“执行和解”的方式,成功执结了一起涉企买卖合同纠纷。


本案中,南宁市某商贸公司与某贸易公司从2017年起存在业务往来,2021年双方因货款支付发生纠纷,商贸公司将贸易公司诉至江南区法院。案件历经一审判决、二审维持原判,法院判决贸易公司应向商贸公司支付包括货款、利息及律师费在内的180余万元。但判决生效后,贸易公司久拖未付,经多次催讨未果,商贸公司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因该案关系到两家企业的生产经营与发展,执行法官决定前往被执行企业实地走访调查。经调查得知,贸易公司并未恶意拖欠案款,主要是受疫情影响,回款压力大且与其他企业也存在经济纠纷,进而产生了一系列连锁反应,生产经营受到严重影响,导致无法及时履行还款义务。
如何在保障申请人权益的同时最大限度减少对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的影响,这成为执行法官最关心的问题。“我们每一个执行措施的开展都会对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产生影响,因此必须对每个执行环节进行充分评估,在此基础上选择最佳办案时机,采取符合企业生存现状与发展需要、企业耗损最低的司法措施。”在充分评估强制措施给企业造成的风险与影响后,该案执行法官从优化营商环境、平衡双方当事人权益的角度出发,认为“执行和解”是解决双方问题的最佳方案。
执行法官一方面向被执行人释法明理,告知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后果,同时督促被执行人恪守诚信,尽力筹款履行还款义务;另一方面对于被执行人的筹款进度及计划积极向申请执行人反馈,希望其能体谅被执行人生产经营遇到的难关,尽力打消其顾虑。
近日,执行团队再次实地走访该贸易公司,在综合分析企业财产状况、经营方针、履约态度、盈利能力等后,认为被执行人履约有较大可能性,现场组织双方就还款方式和还款期限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同时,承办人也在征得申请执行人同意的前提下,暂时解除了对被执行人采取的强制措施,使被执行企业摆脱困境,恢复经营。
来源 | 南宁晚报·南宁宝客户端 记者 陆增安 通讯员 张菁(江南区法院供图)
编辑 | 陈钰榕
校对 | 卢小青
审核 | 罗琼

本文转自 新浪新闻,原文链接:https://finance.sina.com.cn/jjxw/2023-02-22/doc-imyhqxpn8650337.shtml,如需转载请自行联系原作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