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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部门:新冠病毒治疗药品延续医保临时支付政策,先行执行至3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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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医保局、财政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疾控局今天发出《关于实施 “乙类乙管”后优化新型冠状病毒感染患者治疗费用医疗保障相关政策的通知 》。



《通知》明确,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诊疗方案中新型冠状病毒治疗药品延续医保临时支付政策,先行执行至2023年3月31日。部分地方因药品供应不足考虑临时性扩大医保药品目录的,可参照省联防联控机制认定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治疗药品目录,由省级医保部门结合医保基金运行情况,提出临时纳入当地医保药品目录的品种、期限及报销类别,报国家医保局备案后执行,先行执行至2023年3月31日。



本文转自 网易新闻,原文链接:https://c.m.163.com/news/a/HQFF5H9G0534A4SC.html?spss=backflow-index-hotlist,如需转载请自行联系原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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