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
福建省医疗保障局出台了
新冠病毒感染互联网医疗服务收费政策
将新冠病毒感染互联网首诊服务
纳入医保支付范围
持续优化“互联网+”医疗服务医保支付工作
为患者医保就医提供方便
执行时间为2023年1月8日起执行
该通知提出,公立医疗机构对于行业部门准许针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开放的互联网首诊服务,按规定为出现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相关症状、符合《新冠病毒感染者居家治疗指南》的患者,通过互联网诊疗平台开展互联网首诊服务,在线开具治疗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相关症状的处方的可收取互联网首诊诊查费。各地市医疗保障部门按照线上线下一致的原则制定辖区内公立医疗机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互联网首诊诊查费价格。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相关症状互联网医院或开展互联网诊疗服务的医疗机构通过互联网诊疗平台开展复诊服务,仍按照或参照我省统一的互联网医院复诊诊查费价格收取。
省属公立医院药学服务收费试行期间,符合规定资质具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并从事临床药学工作3年及以上的药师,为出现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相关症状、符合《新冠病毒感染者居家治疗指南》的患者,通过互联网诊疗平台提供药物治疗既往史记录,开展用药指导、干预或提出用药意见的互联网药学服务参照药物治疗门诊价格收取。与此同时,新型冠状病毒感染互联网首诊服务纳入医保支付范围,不设个人先行自付比例。互联网药学服务、互联网处方实行线上线下相同的医保支付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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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转自 新浪新闻,原文链接:https://finance.sina.com.cn/wm/2023-01-11/doc-imxzvutc8956294.shtml,如需转载请自行联系原作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