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步森、江苏舜天、方正电机、*ST紫鑫索赔进行中
据2022年年报显示,步森股份2022年实现营业收入1.38亿元,较2021年下降50.43%,亚太(集团)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步森股份2022年度财务报告出具了带强调事项段的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并将收入确认列入关键审计事项之一。截至2023年一季度,步森股份为改善持续经营能力的措施初见成效,经营利润亏损已较上年同期有所收窄。
经《投资快报》记者梳理,最近还有ST步森、江苏舜天、方正电机、*ST紫鑫的索赔请股民朋友关注。
ST步森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索赔征集中
2023年6月30日,步森股份及相关当事人(002569)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出具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浙处罚字[2023]15号)。
经查明,2021年1月22日,步森股份控股股东北京东方恒正科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恒正”)所持公司全部股份22,400,000股被司法冻结,占公司总股本的15.55%。2021年6月,步森股份时任董事长王春江、时任董事会秘书张优知悉上述冻结情况。步森股份迟至2021年12月29日发布《关于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股份被冻结的公告》。
2022年1月18日,步森股份时任董事赵玉华涉嫌犯罪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期间王春江实际履行董事长职责,知悉该情况。2022年4月22日,公司发布《关于公司非独立董事离职的公告》,披露赵玉华因个人原因辞去董事职务。2022年4月2日,中国人民银行广州分行对步森股份时任实际控制人王春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收到处罚后,王春江未及时告知公司,导致公司迟至2022年4月16日及22日披露上述相关情况。
据此,步森股份未及时披露且未在2021年半年报中披露东方恒正所持股份被司法冻结,未及时披露且未在2022年半年报及年报中披露报告期内董事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及第二款、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一款及第二款第十一项和第十二项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所述的信息披露违法行为。
北京市炜衡(广州)律师事务所的林律师(微信:tz315-wh)表示,初步判断自2022年11月11日之前买入,并在2022年11月11日之后卖出或仍持有该股票的受损投资者可以提出索赔(最终索赔条件须以法院认定为准)。
江苏舜天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索赔征集中
江苏舜天股份有限公司(600287)曾于2022年11月4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下发的《立案告知书》(编号:证监立案字0382022008号),因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决定对其立案。
2023年6月30日,江苏舜天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的《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处罚字〔2023〕37号)。
经查明,(一)江苏舜天参与专网通信虚假自循环业务情况。江苏舜天参与的隋田力主导的专网通信业务,实质是合同、资金、票据流转构成闭环的虚假自循环业务,无商业实质,不应确认相应的营业收入、营业成本及利润。江苏舜天在隋田力主导的专网通信业务中垫资(少部分业务作为通道),不承担产品风险,根据垫资规模和期限获取利润(或通道费)。江苏舜天知悉其在专网通信业务中的垫资或通道作用,且应当知悉专网通信业务是虚假自循环业务。
(二)江苏舜天2009年至2021年年度报告虚假记载情况。江苏舜天通过参与通讯器材内贸虚假自循环业务,2009年至2021年年度报告共计虚增营业收入10,333,448,392.98元,虚增营业成本9,398,996,635.72元,虚增利润总额934,451,757.26元。其中,2021年年报虚增营业收入90,666,879.96元,虚增利润总额90,666,879.96元,虚增营业收入占当年年报披露营业收入的2.34%,虚增利润总额占当年披露利润总额绝对值的16.23%。
北京市炜衡(广州)律师事务所的曹律师(微信:tz315-wh)表示,初步判断在2021年8月17日之前买入,并在2021年8月17日之后卖出或仍持有该股票的受损投资者可以提出索赔(最终索赔条件须以法院认定为准)。
方正电机涉嫌信披违规被立案,受损股民可登记索赔
2023年6月25日,浙江方正电机股份有限公司(002196)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下发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告知书》(编号:证监立案字01120230019号)。因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2023年6月9日,证监会决定对其立案。
据公开消息,方正电机全资子公司方正电机(德清)有限公司收到客户通知,方正德清公司成为北京理想汽车有限公司某电驱动项目的定转子总成供应商。项目预计于2024年开始量产供货,生命周期内总需求量约为189万台。据了解,理想汽车是中国领先的新能源汽车制造商,设计、研发、制造和销售豪华智能电动汽车,致力于为家庭打造更安全、更便捷、更舒适的智能电动车。
但是,新能源汽车产业政策、汽车市场整体情况以及理想汽车调整生产计划或需求等因素均可能会对车厂的生产计划和需求构成影响,进而对方正电机的供货量带来不确定性。
北京市炜衡(广州)律师事务所的吴律师(微信:tz315-wh)表示,初步判断在2023年6月26日之前买入,并在2023年6月27日之后卖出或仍持有该股票的受损投资者可以提出索赔(最终索赔条件须以法院认定为准)。
*ST紫鑫及原实际控制人被立案,受损股民可联系索赔
2023年1月6日,吉林紫鑫药业股份有限公司(002118)公告称其与公司原实际控制人郭春生先生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下发的《立案告知书》(编号:证监立案字0202023001号)、(编号:证监立案字0202023002号)。因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决定对公司和郭春生立案。
2023年5月9日,紫鑫药业公告称其控股股东国药兆祥(长春)医药有限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下发的《立案告知书》(编号:证监立案字0202023003号)。因涉嫌限制期交易紫鑫药业股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决定对国药兆祥(长春)医药有限公司立案。
2023年6月21日,紫鑫药业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下发的《事先告知书》公司部函〔2023〕第210号,内容如下:“公司股票在2023年5月19日至2023年6月15日期间,通过本所交易系统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每日收盘价均低于1元,触及本所《股票上市规则》第9.2.1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股票终止上市情形,本所拟决定终止你公司股票上市交易。”
北京市炜衡(广州)律师事务所的庞律师(微信:tz315-wh)表示,初步判断在2023年1月5日之前买入,并在2023年1月6日之后卖出或仍持有该股票的受损投资者可以提出索赔(最终索赔条件须以法院认定为准)。
具体索赔流程:
1、联系微信(tz315-wh),查看交易记录是否符合条件;
2、若符合条件,到证券营业部打印证券账户查询确认单、对账单及导出对账单excel电子表格,对账期间请选择:含此两个时间段单个股票或多只股票均可,具体视证券公司系统而定;如果无法显示对账期间,请证券公司工作人员手写并在手写处盖章;如有多个账户且有交易记录的,请按照以上时间分别打印各账户的对账单;
3、联系维权微信(微信号:tz315-wh),将账户查询确认单、对账单及导出对账单excel电子表格、姓名及联系方式发送至微信或tz315@weihenglaw.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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