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务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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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Account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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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财

会计,有两层意思:一是指会计工作;二是指会计工作人员。

会计法律——《会计法》;

行政法规——《总会计师条例》、《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

部门规章——《代理记账管理办法》、《会计档案管理办法》、《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会计基础工作规范》、《企业会计准则》及其解释。

会计工作

根据《会计法》(会计准则体系:基本准则、具体准则、应用指南、解释)、《预算法》、《统计法》核对记账凭证、财务账簿、财务报告:

㈠ 资产负债表 (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

㈡ 利润表 (收入-费用=利润)

㈢ 现金流量表

㈣ 所有者权益变动表

㈤ 附注

㈥ 财务情况说明书


作为“过程控制、观念总结”的会计

以货币为主要计量单位,采用专门的方法和程序,对特定主体的经济活动(社会再生产过程中能以货币表现的资金循环运动)进行连续、系统、完整的核算监督(真实性、合法性、合理性),定期编制并提供财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反映受托责任履行情况为主要目的的经济管理工作。


会计核算(确认、计量、记录、报告)的主要内容:

① 款项和有价证券的收付;

② 财物的收发、增减和使用;

③ 债权、债务的发生和结算;

④ 资本、基金的增减;

⑤ 收入、支出、费用、成本的计算;

⑥ 财务成果的计算和处理(将收入和相配比的成本、费用、支出转入本年利润,计算利润总额;将所得税转入本年利润,计算净利润;年终结转本年利润;所得税的计提、缴纳、返还和余额结转,递延税款的余额调整);

⑦ 需要办理会计手续、进行会计核算的其他事项(不涉及特定主体资金运动、经济利益交换的事项,例如:制订投资计划、签订合同,不属于会计核算的内容)。


一、会计基本假设(会计核算的前提,对所处时间、空间、环境等的合理设定)

1、会计主体:会计主体不一定是法律主体(集团公司不是法律主体)

2、持续经营:在此基础上选择会计原则和会计方法。

3、会计分期:年度(公历年度,即每年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为一个会计年度)、中期(月度、季度、半年度)。有了期间的差别,才使不同类型的会计主体有了记账的基准,进而出现了折旧、摊销等会计处理方法。

4、货币计量:原则上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业务收支以人民币以外为主的单位,可选定某一种外币记账,但编报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折算为人民币。


二、会计基础

权责发生制——应计制,体现配比

支付实现制——现金制,核算简单,利润不准确


三、会计信息质量要求:

1、可靠性(真实):应当以实际发生的。不得违反规定私设会计账簿进行登记、核算。

“诚信为本、操守为重、坚持准则、不做假账。”——朱镕基

2、相关性(有用):反馈价值、预测价值。

3、可理解性:清晰明了,充分披露。还应假定使用者具有一定的经营活动和会计方面的知识,并且愿意付出努力去研究这些信息。

4、可比性:同一企业不同时期可比,不同企业相同会计期间可比。(会计政策变更:自愿、法定)

5、重要性:依赖职业判断,根据所处环境和实际情况,从项目性质和金额大小两方面加以判断。

6、实质重于形式:应当按照交易或者事项的经济实质。

7、谨慎性:不高估资产或收益,不低估负债或费用。(不得设置秘密准备,调控利润)

0<极小可能≤5%<可能≤50%<很可能≤95%<基本确定<100%

8、及时性(时效性):不得提前或延后。

四、会计要素计量属性(金额的确定基础)

1、历史成本——购置时的实际成本。

2、重置成本——现行成本。

3、可变性净值——预期脱手价值。(谨慎性,用发展的眼光看价值)

4、现值——折现金额,时间的利息价值。财务估值中广泛使用(机会成本)

5、公允价值——市场交易日修正价值,脱手价格。


会计核算的基本要求

1、依法建账,不得违反规定私设会计账簿进行登记、核算。

2、根据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进行;

3、保证会计资料的真实和完整,不得伪造(虚假)、变造(用涂改、挖补等手段歪曲事实真相)会计资料;

4、保证会计口径一致、互相可比,不得随意变更,确有必要变更的,并将原因、情况及影响在财务会计报告中说明。

5、应当使用中文(民族自治、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其他外国组织,可以同时使用一种外国文字。)

6、使用电子计算机进行会计核算必须符合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


会计核算程序(循环):

㈠ 设置会计科目及账户(单位第一任会计人员);

㈡ 复式记账(借贷记账法:有借必有贷,借贷必相等);

㈢ 填制和审核凭证

1、原始凭证(单据)

⑴ 外部流入(通用凭证、统一印制) 一次凭证。

⑵ 单位自制(专用凭证)

① 累计(多次记录)——限额领料单;

② 汇总(同类业务)——发料凭证汇总表。

应当具备的要素:

① 凭证的名称;

② 填制凭证的日期;

③ 填制凭证单位名称和填制人姓名;

④ 经办人员的签名或者盖章;

⑤ 接受凭证单位名称;

⑥ 经济业务内容;

⑦ 数量、单价和金额。

原始凭证的保管:

① 不得涂改;金额有错,应当由出具单位重开。其他事项有误,应当由出具单位加盖单位印章。

② 不得外借,其他单位如因特殊原因,经本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批准,可以复制;复印件,应当在专设的登记簿上登记,并由提供人员和收取人员共同签名或者盖章。

③ 如有遗失,应当取得原开除单位盖有公章的证明并注明原来凭证的号码、金额和内容等(如果确实无法取得,由当事人写出详细情况),由经办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和单位领导人批准后,代作原始凭证。

④ 记账凭证应当连同所附的原始凭证或者原始凭证汇总表,按照编号顺序,折叠整齐,按期装订成册,并加具封面,注明,由装订人在装订线封签外签名或者盖章。对于数量过多的原始凭证,可以单独装订保管,在封面上注明记账凭证日期、编号、种类,同时再记账凭证上注明“附件另订”和原始凭证名称及编号;各种经济合同、存出保证金收据以及涉外文件等重要原始凭证,应当另编目录,单独登记保管,并在有关的记账凭证和原始凭证上相互注明日期和编号。

2020新增——证明

① 购买实物,必须有验收证明;支付款项的原始凭证,必须有收款单位和收款人的收款证明;

② 发生销货退回的,除填制退货发票外,还必须有退货验收证明;

③ 退款时,必须取得对方的收款收据或者汇款银行的凭证,不得以退货发票代替收据。

④ 经上级有关部门批准的经济业务,应当将批准文件作为原始凭证附件。如果批准文件需要单独归档,应当在凭证上注明批准机关名称、日期和文件字号。

2、记账凭证(传票)——收款、付款、转账;也可以使用通用记账凭证。

① 必须具备的要素——以自制的原始凭证或者原始凭证汇总表代替记账凭证的,也必须具备记账凭证印有的项目;

② 编号——连续编号;一笔经济业务需要填制两张以上记账凭证的,可采用分数编号法编号;

③ 记账凭证汇总填制——不得将不同内容和类别的原始凭证汇总填制在一张记账凭证上;

④ 原始凭证的附列——除结账和更正错误,必须附有原始凭证;如果一张原始凭证涉及几张记账凭证,可以附在一张主要的后面,并在其他上注明附有该原始凭证的记账的编号或者附原始凭证复印件;一张原始凭证所列支除需要几个单位共同负担的,应当开给对方原始凭证分割单(必须具备原始凭证的基本内容和费用分摊情况)

⑤ 记账凭证的重新填制——已经登记入账,在当年内发现错误,可用红字填写一张与原内容相同的记账凭证,在摘要栏注明“注销某月某日某号凭证”字样,同时再用蓝字重新填制一张正确的“订正某月某日某号凭证”字样;如果只是金额错误,也可以将正确数字与错误数字之间的差额,另编一张调整的记账凭证,调增金额用蓝字,调减金额用红字;发现以前年度有错误,应当用蓝字填制一张更正的记账凭证。

㈣ 登记账簿

总账(总分类账)——总括核算

明细账(明细分类账)

日记账——“序时”明细账

其他辅助账簿(备查账簿、补充登记账簿)——备忘备查:租借设备、物资的辅助登记、有关应收、应付款项的备查簿,担保、抵押备查簿等。

1、用途:①序时(日记账)、②分类(总分类、明细分类)、③备查(辅助、补充);

2、账页格式:①三栏、②多栏(收入、成本、费用)、③数量金额式(原材料、库存商品);

3、外形特征:①订本、②活页(明细分类账)、③卡片(固定资产)。

会计账簿的启用

① 封面(单位名称、账簿名称);

② 扉页(附启用表:启用日期、账簿页数、记账人员、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姓名,并加盖名章和单位公章);

③ 账页编号(不得跳页、缺号;按账户顺序编号;并定期装订成册)。

登记会计账簿的要求

1、日期、编号、业务内容摘要、金额和其他有关资料逐项记入;

2、登记完毕,在记账凭证上签名或者盖章;

3、账簿书写的文字和数字上面要留有1/2空格;

4、蓝黑墨水或者碳素墨水书写;国家统一会计制度规定可以用红字登记的其他会计记录;

5、按页次顺序连续登记,不得跳行、隔页;

6、结出余额的帐户,写明“借或贷”字样,没有余额,写“平”或“0”表示。

7、过次页、承前页

8、实行会计电算化的单位,用计算机打印的会计账簿必须连续编号,经审核无误后装订成册,并由记账人员和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签字或者盖章。

账簿记录错误的更正

由于记账凭证错误而使账簿记录发生错误,应当按更正的记账凭证登记账簿。

1、划线更正法

应当将错误的文字(错误部分)或者数字(全部)划红线注销,但必须使原有字迹仍可辨认;然后在划线上方填写正确的文字或者数字,并由记账人员在更正处盖章。

2、红字更正法

记账后,应借、应贷会计科目由错误所引起的记账错误:红字做相同凭证,以示注销,以蓝字做正确凭证。

记账后,只是所记金额多记:以红字冲销多记金额。

3、补充登记法

记账后,只是所记金额少记:以蓝字将少记金额补记。

结账

1、结清各种损益类账户,据以计算本期利润;

2、结出各资产、负责和所有者权益账户的本期发生额合计和期末余额。

㈤ 成本计算

㈥ 账务处理程序

1、记账凭证——适用规模小、经济业务量较少。

优点:简单明了,易于理解,总分类账可以较详细地反映经济业务的发生情况;

缺点:登记总分类账的工作量较大。

2、 汇总记账凭证——适用规模较大、经济业务较多。

优点:减轻了登记总分类账的工作量;

缺点:转账凭证较多时,编制工作量大,并且按每一贷方账户编制,不利于会计核算的日常分工。

3、 科目汇总表——适用经济业务较多。

优点:减轻了登记总分类账的工作量,并可以做到试算平衡(发生额试算平衡、余额试算平衡:不能表明记账一定正确6项);

缺点:不能反映各个账户之间的对应关系,不利于对账目进行检查。

㈦ 账务核对——账证、账账、账实;

㈧ 财产清查 (①年终决算前;②在合并、撤销或者改变隶属关系前;③中外合资、国内合资前;④股份制改造前;⑤开展全面的资产评估、清产核资前;⑥单位主要领导调离工作前等)

1、货币资金:实地盘点法。

2、 实物资产:实地盘点法、技术推算法。

3、 往来款项:发函询证。

㈨ 编制会计报表

会计目标是要求会计工作完成任务或达到标准,向财务报告使用者提供决策有用的信息,有助于报告使用者做出经济决策

受托责任观——公司制企业发端与盛行时期。财产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受托人负有定气向委托者报告其责任履行情况的义务,财务报告在委托人和受托人之间扮演者桥梁作用,核心是揭示过去的经营活动与财务成果。

决策有用观——源于资本市场的发展,公司股权进一步分散,投资者关注的核心从公司财产本身更多地转向公司价值管理和资本市场股票的表现。有助于报告使用者评价公司未来现金流量的金额、时间和不确定性。有助于报告使用者做出经济决策。

评价经营业绩——了解企业当年经营活动成果和当年的资产保值和增值情况。纵向可比,反映企业发展趋势;横行可比,反映与同行业竞争时所处的位置,考核管理层经济责任的履行情况。了解企业执行计划的能力,将实际情况与预算进行对比,反映完成预算情况与执行预算的能力和水平。

参与经济决策——通过发现过去存在的问题,找出存在的差距及原因,并提出改进措施,规范企业行为;通过预算的分解和落实,建立起内部经济责任制,考核管理人员的经营业绩、落实企业内部管理责任:目标明确、责任清晰、考核严格、赏罚分明。

预测经济前景——从总体上掌握企业的资产负债结构、损益状况和现金流转情况,所处行业的基本情况及其在同行业所处的地位。从宏观上把握经济运行的状况和发展变化趋势,制定经济政策、进行宏观调控、提高资源配置效率。

审计报告——注册会计师对被审计单位财务报表发表审计意见的书面文件

㈠ 标准审计报告:无保留意见

带强调事项段或其他事项段的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㈢ 非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1、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已经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以作为形成审计意见的基础,对财务报表影响——重大但不具有广泛性。

无法获取,未发现的错报对财务报表可能产生影响——重大且不具有广泛性。

2、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已经获取,未发现的错报对财务报表可能产生影响——重大且具有广泛性。

3、无法发表意见的审计报告——无法获取,不能得出财务报表整体不存在重大错报的结论,未发现的错报对财务报表可能产生影响(重大且具有广泛性)。

4、在极其特殊的情况下,可能存在多个不确定事项,尽管对每个单独的不确定事项获取了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但由于不确定事项之间可能存在相互影响,以及可能对财务报表产生累积影响,应当发表无法发表意见


会计工作人员

国务院财政部门主管全国的会计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会计工作。

单位负责人(法定代表人、代表单位行使职权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不得授意、指使、强令会计人员违法办理会计事项。

法律责任:

①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② 尚不构成犯罪的,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应当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行政处分;

③ 打击报复会计人员,情节恶劣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会计机构

㈠ 设置单独的会计机构;

㈡ 不具备条件的,应当在有关机构中设置会计人员并指定会计主管人员;

㈢ “两无”单位,应当委托经批准的中介机构(① 会计师事务所及其分所;② 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批准的代理记账许可证书)代理记账。应当互相协商的基础上,订立书面委托合同。

代理记账

《代理记账管理办法》为依法设立的企业,专职从业人员不少于3名;主管代理记账业务的负责人具有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或者从事会计工作不少于三年,且为专职从业人员;有健全的代理记账业务内部规定。(2019年进行修改,申请代理记账资格的机构,取消材料中的各项证明,进一步压缩法定审批时限,并放宽主管代理记账业务负责人、从业人员条件。)

1、代理记账机构可以受托办理的业务

① 根据委托人提供的原始凭证和其他相关资料,进行会计核算

对外提供财务会计报告(代理记账机构负责人和委托人签章);

向税务机关提供税务资料

④ 其他会计业务;

⑤ 执业知悉的商业秘密予以保密;

⑥ 会计处理相关问题予以解释。

2、委托人

① 对本单位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应当填制或者取得符合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的原始凭证;

② 应当配备专人负责日常货币收支和保管;及时向代理记账机构提供、更正、补充提原始凭证和其他相关资料。


二、会计工作人员岗位设置(应当有计划地进行轮岗)

会计职业道德:爱岗敬业、诚实守信、廉洁自律、客观公正、坚持准则、提高技能、参与管理、强化服务。

1、总会计师(2020年调整)——主管本单位会计工作的行政领导(副总),直接对单位主要行政领导人负责。根据《总会计师条例》凡设置总会计师,不设与总会计师职权重叠的副职。大、中型企业,事业单位,业务主管部门应当设置总会计师,其他单位自行决定是否设置。

2、会计机构负责人或者会计主管人员——具体负责会计工作的中层领导人员,应当具备会计师(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或者从事会计工作3年以上经历。

3、出纳——不得兼任(兼管):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支出、费用、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

4、财产物资核算;——固定资产会计

5、工资核算;

6、成本费用核算;——成本会计

7、资金核算;——内审:资金专员

8、往来结算;——应收、应付

9、总账报表;——总账主管

10、稽核;——内审:审计专员

11、档案管理——归档责任人:单位会计机构或者会计人员所属机构,并编制会计档案保管清册。

对正式移交档案管理机构之前的保管工作(会计年度终了后,可由会计机构临时保管1年,最长不超过3年)。单位的预算、计划、制度等文件材料属于文书档案,不属于会计档案。


三、会计人员的任职范围

㈠ 出纳;

㈡ 稽核;

㈢ 资产、负债和所有者权益(净资产)的核算;

㈣ 收入、费用(支出)的核算;

㈤ 财务成果(政府预算执行结果)的核算;

㈥ 财务会计报告(决算报告)编制;

㈦ 会计监督——原则:全面性、重要性、制衡性、适应性、成本效益

监督主体:会计机构、会计人员

监督对象:本单位经济活动

1、内部监督:①权限应当明确,并互相分离、互相制约;②重大对外投资、资产处置、资金调度和其他重要经济业务事项的决策和执行的相互监督、相互制约程度应当明确;③财产清查的范围、期限和组织程度应当明确;④定期进行内部审计的办法和程度应当明确。

2、内部控制:

① 不相容职务分离控制:——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相互制约的工作机制

A、授权批准与业务经办;

B、业务经办与会计记录;

C、会计记录与财产保管;

D、业务经办与稽核检查;

E、授权批准与监督检查。

② 授权审批控制;——明确各岗位办理权限范围、审批程序和相应责任

③ 会计系统控制;

④ 财产保护控制;——财产清查

⑤ 预算控制;——编制、审定、下达、执行程序

⑥ 运营分析控制;

⑦ 绩效考核控制。——设置考核指标体系

3、 政府监督(2020年新增:监督检查后,出具检查结论)

财政部门、审计、税务、人民银行、证券监管、保险监管等部门。

① 账户查询权;② 对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③

4、 社会监督:

① 注册会计师及其所在的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接受委托,依法对单位的经济活动进行审计,出具审计报告,发表审计意见的一种监督制度。

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检举,也是社会监督的范畴。

㈧ 会计机构内会计档案管理;

㈨ 其他会计工作。


四、会计工作的禁入规定(《关于加强会计人员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建立严重失信会计人员“黑名单”制度,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通过“信用中国”网站等途径,向社会公开披露相关信息。)

违反国家统一会计制度行为包括:

① 不依法设置会计账簿;

② 私设会计账簿;

③ 未按照规定填制、取得原始凭证或者填制、取得的原始凭证不符合规定的;

④ 以未经审核的会计凭证为依据登记会计账簿或者登记不符合规定的;

⑤ 随意变更会计处理方法的;

⑥ 向不同的会计资料使用者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编制依据不一致的;

⑦ 未按照规定使用会计记录文字或者记账本位币的;

⑧ 未按照规定保管会计资料,致使会计资料损毁、灭失的;

⑨ 未按照规定建立并实施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或者拒绝依法实施的监督或者不如实提供有关会计资料及有关情况的;

⑩ 任用会计人员不符合《会计法》规定的。

㈠ 终身禁入

根据《会计法》的规定:因提供虚假财务会计报告,做假账,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贪污、挪用公款,职务侵占(6种)等与会计职务有关的违法行为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人员。不得再从事会计工作

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直接负责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单位罚金(2万元~20万元)

㈡ 5年禁入(尚不构成犯罪)

① 因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

罚款——单位(5000元~10万元);直接负责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3000元~5万元);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撤职直至开除的行政处分。

② 违反会计制度的一般违法行为:

限期整改、罚款——单位(3000元~5万元);直接负责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2000元~2万元)


五、会计人员回避制度

㈠ 国家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聘任会计人员,应当实行回避制度。

㈡ 与单位领导人,存在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配偶亲关系,不得担任本单位的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

㈢ 与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存在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配偶亲关系,不得在本单位会计机构中担任出纳工作。


六、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实行登记管理)


七、会计工作交接——没有办清手续的,不得调动或者离职

1、 因病不能工作,必须指定接替或者代理,并办理交接手续;

2、因病不能办理交接手续,经单位领导人批准,可由移交人员委托他人代办,但委托人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3、单位撤销时,必须留有必要的会计人员,会同有关人员办理清理工作,编制决算。未移交前,不得离职。

4、移交前的准备工作:

① 已经受理的经济业务尚未填制会计凭证的,应当填制完毕;

② 尚未登记的账目,应当登记完毕,并在最后一笔余额后加盖经办人员印章;

③ 整理应该移交的各项资料,对未了事项写出书面材料;

④ 编制移交清册,列明应当移交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印章、现金、有价证券、支票簿、发票、文件、其他会计资料和物品等内容。纸质档案,保持原卷的封装。

⑤ 实行电算化的单位,从事该项工作的移交人员还应当在移交清册中列明会计软件及密码、会计软件数据磁盘(磁带等)及有关资料、实物等内容。特殊格式的应当与其读取平台一并移交,对准确性、完整性、可用性、安全性进行检测。

㈠ 监交

一般会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

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单位负责人(必要时,主管单位可以派人会同监交)

㈡ 交接要求

1、移交人员在办理移交时,要按移交清册逐项移交;接替人员要逐项核对点收。

① 库存现金、有价证券要根据会计账簿有关记录进行点交。必须保持一致,不一致时,必须限期清查。

② 必须完整无缺,如有短缺,必须查清原因,并在清册中注明,由移交人员负责。

③ 银行存款账户余额与银行对账单核对,入不一致,应当编制余额调节表调节相符;各种财产物资和债权债务的明细账户余额要与总账核对相符;必要时,要抽查个别账户的余额,与实务核对相符,或者与往来单位、个人核对清单。

④ 移交人员经管的票据、印章和其他实物等,必须交接清楚;移交人员从事会计电算化工作的,要对有关电子数据在实际操作状态下进行交接。

⑤ 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移交时,还必须将全部财务会计工作、重大财务收支和会计人员情况等,向接替人员详细介绍。对需要移交的遗留问题,应当写出书面材料。

2、交接完毕后,交接双方和监交人要在移交清册上签名或者盖章,并应在移交清册上注明:单位名称;交接日期;交接双方和监交人的职务、姓名,移交清册页数以及需要说明的问题和意见等;

3、移交清册一般应当填制一式三份,交接双方各执一份,存档一份。

㈢ 后续要求

1、接替人员——应当继续使用移交的会计账簿,不得自行另立新账,以保持会计记录的连续性;

2、移交人员——对所移交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和其他有关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


会计档案管理

一、归档(最低)保管期限——从会计年度终了后的第一天算起:①永久;②定期:10年、30年

会计凭证:原始凭证(30年)、记账凭证(30年);

会计账簿类:总账(30年)、明细账(30年)、日记账(30年)、固定资产卡片(固定资产报废清理后保管5年)、其他辅助性账簿(30年);

财务会计报告类:月度(10年)、季度(10年)、半年度(10年)、年度(永久)。

其他会计资料: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10年)、银行对账单(10年)、纳税申报表(10年)、会计档案移交清册(30年)、会计档案保管清册(永久)、会计档案销毁清册(永久)、会计档案鉴定意见书(永久)、其他具有保存价值的会计资料;

电子会计档案——单位内部形成,符合电子会计档案基本质量要求,附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规定的电子签名的,可仅以电子形式存档保存。

1、电子资料来源真实有效,由计算机等电子设备形成和传输;

2、使用的会计核算系统能够准确、完整、有效接受和读取电子会计资料,能够输出符合国家标准归档格式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表等会计资料,设定了经办、审核、审批等必要的审签程序;

3、使用的电子档案管理系统能够有效接受、管理、利用电子会计档案,符合电子档案的长期保管要求,并建立了电子会计档案与相关联的其他纸质会计档案的检索关系;

4、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电子会计档案被篡改;

5、建立备份制度,能够有效防范自然灾害、意外事故和人为破坏的影响;

6、形成的电子资料不属于具有永久保存价值或者其他重要价值的会计档案。


二、会计档案的利用

1、查阅、复制、借出时履行登记手续,严禁篡改和损坏;

2、借用单位应当妥善保管和利用,确保借入档案的安全完整,并在规定时间内归还。


三、会计档案的鉴定和销毁

㈠ 应当定期对已到保管期限的进行鉴定,确无价值的,可以销毁;鉴定工作应当由单位档案管理机构牵头,组织单位会计、审计、纪检监察等机构或人员共同进行

㈡ 不得销毁:期满但未结清债权债务原始凭证和涉及其他未了事项的会计凭证,纸质应当单独抽出立卷,电子单独转存,保管到未了事项完结时为止。

㈢ 销毁程序

1、单位档案管理机构编制会计档案销毁清册。

2、单位负责人、档案管理机构负责人和经办人、会计管理机构负责人和经办人在会计档案销毁清册上签署意见。

3、监销——单位档案管理机构、会计管理机构、(电子:信息系统管理机构),共同派员监销。清点核对,应当在销毁清册上签名或盖章。


四、特殊情况下的会计档案处置

㈠ 单位分立

1、原单位存续的,由分立后的存续方统一保管,其他方可以查阅、复制与其业务相关的会计档案。

2、原单位解散,应当经各方协商后由其中一方代管或按国家档案管理有关规定处置,各方可以查阅、复制与其业务相关的会计档案。

3、分立中,未结清的会计事项所涉及的会计凭证,应当单独抽出由业务相关方保存,并按照规定办理交接手续;

4、因业务移交其他单位办理所涉及的,应当由原单位保管,承接业务单位可以查阅、复制与其业务相关的会计档案。对其中未结清的会计事项所涉及的会计凭证,应当单独抽出由承接业务单位保存,并按照规定办理交接手续;

㈡ 单位合并

1、原各单位的会计档案应当由合并后的单位统一保管。

2、合并后,原各单位仍存续的,仍由原各单位保管。

㈢ 建设单位在项目建设期间形成的会计档案,需要移交给建设项目接受单位的,应当在办理竣工财务决算后及时移交,并按照规定办理交接手续;

㈣ 单位之间交接,双方应当办理会计档案交接手续——单位负责人监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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