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自:劳动午报
2022年5月20日,女职工毕丽丽因家务事向公司请假并获得批准。第二天,她在离家外出办事途中遭遇车祸。经交管部门认定,肇事司机肖捷敏负此次事故主要责任。
由于伤势较重,毕丽丽住院治疗3个多月时间。住院期间,根据医院相关规定,对毕丽丽的护理工作全部由其丈夫一个人完成。由于毕丽丽的丈夫系退休职工,在护理期间没有工资收入等损失,所以,当她要求肖捷敏向其支付护理费时,肖捷敏以其丈夫已经领取退休金为由予以拒绝。为此,双方产生争议并诉至法院。
法院判决
毕丽丽诉称,其之所以受伤住院并产生护理费用,肇事者是肖捷敏。既然肖捷敏给她带来了护理费用等损失,那就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且这种责任与其丈夫是否存在工资收入等损失无关。
肖捷敏辩称,其作为肇事方应当承担受害人毕丽丽的护理费用,但该费用应当以实际发生为前提,且不能获得双份护理费用,否则将构成不当得利。本案中,虽然毕丽丽的丈夫承担了护理责任,但其一直在领取退休金且未因从事护理工作导致收入归零或降低。在毕丽丽及其家人不存在因护理而产生经济损失的情况下,无权向他追索护理费用。
经审理,法院判决肖捷敏向毕丽丽支付已经实际发生的护理费用。
法律评析
按照法律规定,肖捷敏应当向毕丽丽支付护理费用,且其应当承担的护理费用不能因为代其履行护理义务者有无收入而降低。
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规定:“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
鉴于上述规定提到“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有人认为,其含义是指如果护理人员的收入没有因为从事护理而减少,即不存在误工费损失,就不应当让侵权人赔偿。其实,这是一种误解。在这里,该规定确切含义是确立护理费用计算标准及依据,并不是对护理费支付条件进行规定,更不是表达“只要护理人员的收入没有因为从事护理而减少便无需支付护理费”这层意思。
之所以这样理解,原因是从护理费的本质看,该费用是加害人支付给履行护理责任的护理人员的劳务报酬。也就是说,无论由谁对受害方履行护理义务,这种护理都是基于侵权人的侵权所产生的劳务,而护理人员不是免费义工,不能基于护理人员有无收入而免除侵权人的赔偿护理费的责任,亦即护理人员与受害人之间是否存在亲属关系以及有无固定收入,并不当然影响护理人员收取护理费的权利。
本案中,毕丽丽遭遇车祸后按照其伤情应当有人护理,在肇事司机肖捷敏没有提供护理人员的情况下,其根据医院有关规定安排其丈夫护理无可厚非,而其丈夫对她的护理无疑属于额外劳务,该额外劳务当然可以通过获取护理费来弥补。更何况其丈夫的收入,是其在工作期间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或根据政策规定视同缴费后,达到退休年龄或条件依法领取的养老金,该收入的性质不是劳动报酬,更不是针对肖捷敏侵权后果的补偿。因此,法院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依法作出的判决是正确的。
(本文当事人均为化名)
颜梅生 法官
本文转自 新浪新闻,原文链接:https://finance.sina.com.cn/jjxw/2023-08-04/doc-imzexyfr6309567.shtml,如需转载请自行联系原作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