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选聘时要加强对会计师事务所信息安全管理能力的审查
◎记者 李苑
财政部、国务院国资委、证监会近日联合印发《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下称《选聘办法》),进一步规范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行为,促进注册会计师行业公平竞争,推动提升审计质量。其中明确,国有企业、上市公司在选聘时要加强对会计师事务所信息安全管理能力的审查。
财政部会计司、国务院国资委财管运行局、证监会会计部有关负责人表示,审计质量关乎公众利益。企业通过规范的流程、科学的评价,选聘专业胜任能力强、执业质量高的会计师事务所,有利于保证审计报告的质量。当前,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相关工作尚存在制度不完善、流程不规范等问题,制约审计质量的提高。
从具体内容看,《选聘办法》主要对四方面内容进行了规范:
一是遏制恶性竞争,突出质量导向。《选聘办法》规定,质量管理水平的分值权重应不低于40%,审计费用报价的分值权重应不高于15%。要求将所有会计师事务所的报价平均值作为选聘基准价,并给出了审计费用报价得分公式。
二是完善轮换规定,强化独立性要求。《选聘办法》规定,国有企业(含国有控股上市公司)连续聘用同一会计师事务所的时间不超过8年,确有需要的,可按规定延长至不超过10年,之后须开展轮换。为做好平稳过渡,《选聘办法》规定了衔接方式,如果国有企业当前执行的轮换规定与《选聘办法》存在不一致、或者没有规定的,由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统筹安排,两年内完成衔接工作。对于审计项目合伙人和签字注册会计师,《选聘办法》规定了不同情形下的轮换要求和冷却期制度。
三是促进公平竞争。根据《注册会计师法》等法律规定,会计师事务所承接业务不受行政区域、行业限制,各类会计师事务所是平等经营主体,依法执业受法律保护。《选聘办法》指标公开、规则明确,设定的各项标准适用于中国境内依法成立的所有会计师事务所,一视同仁。明确要求企业在选聘会计师事务所过程中,应当保障选聘工作公平、公正进行。企业采用公开选聘方式的,应当公开选聘信息、评价要素和评分标准,保证合理的准备应聘时间,公示选聘结果。明确要求企业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拟应聘会计师事务所,不得为个别会计师事务所量身定制选聘条件。
四是压实审计委员会责任。《选聘办法》明确,审计委员会的职责包括:制定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政策、流程及相关内部控制制度,提议启动选聘工作、审议选聘文件、确定评价要素和具体评分标准、监督选聘过程等。
上述有关负责人表示,为确保《选聘办法》的有效实施,将从企业和会计师事务所两个层面做好培训,做好过渡期衔接工作。同时,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切实做好事中事后监管,对违反规定的企业和会计师事务所要依法严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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