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务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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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大代表、北京证监局局长贾文勤:织密第三方配合公众公司财务造假的追责法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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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迅

  ■中国经济时报记者 郭锦辉

  长期以来,上市公司等证券发行人(以下简称“公众公司”)的财务造假行为始终是严重影响我国资本市场高质量发展的“毒瘤”。

  全国人大代表、北京证监局局长贾文勤对中国经济时报记者表示,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提高上市公司质量的意见》及中办、国办《关于依法从严打击证券违法活动的意见》均提出加大对财务造假行为的查处和追责力度。然而,第三方配合公众公司财务造假,使得造假行为更加隐蔽化、复杂化,查处难度加大,而相关风险的交叉化、外溢性更是加剧了造假及配合造假行为的危害后果,严重污染市场生态,必须严加治理。

  贾文勤说,目前对第三方配合公众公司财务造假问题的防范治理存在发现查实难、责任追究难、协同处置难的“三难”问题,建议加大对第三方配合财务造假行为的打击力度,完善立体化追责的防范治理机制。

  第一,增加法治供给,强化执法保障。一是完善证券领域法律法规,在《证券法》中增加对第三方配合造假的责任条款,从法律层面补足追责依据;完善《证券法》配套规则,明确提供虚假材料、不配合调查、故意损毁材料等行为的取证、认定标准,对配合造假行为形成有效震慑。二是加大其他部门法与证券法律的立法联动,在《会计法》《注册会计师法》等法律中增加配合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配合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等配合造假行为的法律责任条款;在《商业银行法》《票据法》《保险法》等法律中增加金融机构配合提供不实证明材料、出具虚假业务凭据等配合造假行为的责任追究规定。

  第二,强化行政执法,提升监管合力。一是加强行业监管,证券、金融、审计、税务、工商等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坚持共建共治共享,细化监管规则,完善信息共享,做好线索通报,全方位加强对第三方配合造假行为的立体打击力度。二是加强政务、党纪类协作联动,行政监管部门与纪检监察、国资管理等部门积极对接,推动综合运用党纪、政务处分等多种手段,对政府、国资背景的第三方主体配合造假行为进行惩戒。三是加强信用联合惩戒,依托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部际联席会议机制,将配合造假的第三方统一纳入信用联合惩戒范畴,强化各部门、各领域对相关诚信信息的查询与应用。

  第三,强化刑事惩戒,织密追责法网。一是完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推动公安机关、司法机关用好刑事责任罪名条款,对于金融机构配合造假,激活相关罪名,如对出具虚假询证函的银行,适用违规出具金融票证罪予以惩处;对于非金融机构配合造假,作为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的共犯、从犯处理。二是完善行刑衔接机制,推动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将打击第三方配合造假纳入与证监会协作范围,深入研究分析第三方配合造假犯罪特点,明确案件移送程序、证据标准、责任主体等关键内容,加大对违规出具金融票证罪、出具虚假证明文件罪、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等犯罪行为的追责力度。

  第四,强化民事追偿,筑牢追责底线。2022年1月公布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二条已明确配合造假的供应商、客户、金融机构等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但实践中鲜见案例,建议推动落实落细该司法解释。一是加强普法宣传,一方面鼓励、引导投资者依法理性维权,另一方面加大对配合造假行为的震慑力度。二是促进法治实效,人民法院与证监会充分沟通,加强协调配合,积极支持投资者依法对第三方进行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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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转自 新浪新闻,原文链接:https://finance.sina.com.cn/jjxw/2023-03-15/doc-imykxihz8094527.shtml,如需转载请自行联系原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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