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结合《政府会计准则第2号——投资》和《政府会计制度》一起完成,涉及到的会计科目有“短期投资”、“长期股权投资”、“长期债券投资”。引入了企业会计制度中投资核算的成本法和权益法的理念和方法,但是考虑到了行政事业单位的业务特点,简化处理,和企业的投资业务相比,核算上简单了很多。
一、投资的核算范围
包括政府会计主体按照规定以货币资金、实物资产、无形资产等方式形成的债权或者股权投资。分为短期投资和长期投资。其中长期投资又分为长期股权投资和长期债权投资。涉及外币投资的折算另有准则规定,《投资》准则不涉及。
二、短期投资的核算
1、取得时按照实际成本(购买价款+相关税费)确认初始投资成本。
借:短期投资
贷:银行存款
借:投资支出
贷:资金结存——货币资金
取得投资时实际支付价款中包含的已到付息期但尚未领取的利息,于实际收到时冲减短期投资成本。(该部分利息在取得时不确认为应收利息)
借:银行存款
贷:短期投资
借:资金结存——货币资金
贷:投资支出
2、持有期间的利息,实际收到时确认为投资收益
借:银行存款
贷:投资收益
借:资金结存——货币资金
贷:投资预算收益
3、出售或到期收回投资,收到价款扣除投资账面余额和相关税费后的差额计入投资损益。短期投资期末按账面余额计量,不提短期投资跌价准备。
借:银行存款(实际收到的金额)
投资收益(借方差)
贷:短期投资
投资收益(贷方差)
借:资金结存——货币资金
投资预算收益(借方差)
贷:投资支出(如果该短期投资是以前年度的,该科目用“其他结余”)
投资预算收益(贷方差)
三、长期债权投资的核算
1、取得时:实际成本(购买价款+相关税费)确认为初始投资成本。实际支付价款中包含的已到付息期但尚未领取的债券利息→单独确认为应收利息【不同于短期投资处理】
借:长期债券投资
应收利息
贷:银行存款
借:投资支出
贷:资金结存——货币资金
收到取得投资时所包含的已到付息期但尚未领取的利息:
借:银行存款
贷:应收利息
借:资金结存——货币资金
贷:投资支出
2、持有期间:按期以票面金额与票面利率计算确认利息收入。分期付息、一次还本的长期债券投资→应收未收利息确认为应收利息,计入投资收益。一次还本付息的长期债券投资→应收未收利息计入投资收益,并增加长期债券投资的账面余额。【和企业核算相比,没有涉及溢折价摊销】
借:应收利息(分期付息,到期还本)
长期债券投资——应计利息(到期一次还本付息)
贷:投资收益
借:银行存款
贷:应收利息
借:资金结存——货币资金
贷:投资预算收益
3、出售或到期收回投资:收到价款扣除投资账面余额和相关税费后的差额计入投资损益,(与“短期投资”相同)
借:银行存款(实际收到的金额)
投资收益(借方差)
贷:长期债券投资
应收利息
投资收益
借:资金结存——货币资金
投资预算收益(借方差)
贷:投资支出(如果该投资是以前年度的,该科目用“其他结余”)
投资预算收益(贷方差)
四、长期股权投资(重点来啦!!!)
1、取得时:以实际成本确认初始投资成本。(1)以支付现金方式取得:实际支付的全部价款(购买价款+相关税费)。实际支付价款中包含的已宣告但尚未发放的现金股利→单独确认为应收股利(与短期投资不同)。
借:长期股权投资
应收股利
贷:银行存款
借:投资支出
贷:资金结存——货币资金
借:银行存款
贷:应收股利
借:资金结存——货币资金
贷:投资支出
(2)以现金以外的其他资产置换取得:换出资产评估价值+支付补价/-收到的补价+其他相关支出。(与“存货”相同)
支付补价:
借:长期股权投资(换出资产评估价值+其他相关支出+补价)
固定资产累计折旧/无形资产累计摊销
资产处置费用(借方差)
贷:库存物品/固定资产/无形资产
银行存款(其他相关支出和补价)
其他收入(贷方差)
借:其他支出(其他相关支出和补价)
贷:资金结存
收到补价:
借:长期股权投资(换出资产评估价值+其他相关支出-补价)
银行存款(补价)
固定资产累计折旧/无形资产累计摊销
资产处置费用(借方差)
贷:库存物品/固定资产/无形资产
银行存款(其他相关支出)
应缴财政款(补价-其他相关支出)
其他收入(贷方差)
借:其他支出(其他相关支出和补价的差)
贷:资金结存
(3)接受捐赠:有三种确认方式:凭据金额/评估价值/同类或类似资产市场价 格;成本均包括相关税费(与“存货”区别,没有名义金额一说)
借:长期股权投资
贷:银行存款(相关税费等)
捐赠收入
借:其他支出(相关税费)
贷:资金结存
(4)无偿调入:调出方账面价值+相关税费(与“存货”相同)
借:库存物品
贷:银行存款(相关税费等)
无偿调拨净资产
借:其他支出(相关税费)
贷:资金结存
(5)以未入账的无形资产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
借:长期股权投资
贷:银行存款
其他收入
借:其他支出(相关税费)
贷:资金结存
2、持有期间:长期股权投资在持有期间,通常应当采用权益法进行核算。政府会计主体无权决定被投资单位的财务和经营政策或无权参与被投资单位的财务和经营政策决策的,应当采用成本法进行核算。成本法,是指投资按照投资成本计量的方法。权益法,是指投资最初以投资成本计量,以后根据政府会计主体在被投资单位所享有的所有者权益份额的变动对投资的账面余额进行调整的方法。
(1)成本法下的会计处理: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余额通常保持不变,但追加或收回投资时,应当相应调整其账面余额。 长期股权投资持有期间,被投资单位宣告分派的现金股利或利润,政府会计主体应当按照宣告分派的现金股利或利润中属于政府会计主体应享有的份额确认为投资收益。
借:应收股利
贷:投资收益
借:银行存款
贷:应收股利
借:资金结存——货币资金
贷:投资预算收益
(2)权益法下的会计处理:取得长期股权投资后,其账面余额应当按照被投资单位所有者权益的变动,做三类调整:
第一,按照应享有或应分担的被投资单位实现的净损益的份额,确认为投资损益,同时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余额。
借:长期股权投资——损益调整
贷:投资收益
如果是损失,做相反分录,直到将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余额减计到零为止。未确认的损失作为备查登记,未来再实现利润时,根据收益分摊额减去未确认的损失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余额。(简化的权益法:不确认和摊销股权投资差额)
第二,按照被投资单位宣告分派的现金股利或利润计算应享有的份额,确认为应收股利,同时减少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余额。
借:应收股利
贷:长期股权投资——投资调整
收到股利发放:
借:银行存款
贷:应收股利
借:资金结存——货币资金
贷:投资预算收益
第三,按照被投资单位除净损益和利润分配以外的所有者权益变动的份额,确认为净资产,同时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余额。
借:长期股权投资——其他权益变动
贷:权益法调整(或者做相反分录)
3、成本法和权益法的相互转换:(1)权益法改为成本法:政府会计主体因处置部分长期股权投资等原因无权再决定被投资单位的财务和经营政策或者参与被投资单位的财务和经营政策决策的,应当对处置后的剩余股权投资改按成本法核算,并以该剩余股权投资在权益法下的账面余额作为按照成本法核算的初始投资成本。其后,被投资单位宣告分派现金股利或利润时,属于已计入投资账面余额的部分,作为成本法下长期股权投资成本的收回,冲减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余额。
借:长期股权投资
贷:长期股权投资——成本
长期股权投资——损益调整
长期股权投资——其他权益变动
(2)政府会计主体因追加投资等原因对长期股权投资的核算从成本法改为权益法的,应当自有权决定被投资单位的财务和经营政策或者参与被投资单位的财务和经营政策决策时,按成本法下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余额加上追加投资的成本作为按照权益法核算的初始投资成本。
借:长期股权投资——成本
贷:长期股权投资(成本法下余额)
银行存款(追加投资部分)
借:投资支出(实际支付金额)
贷:资金结存——货币资金
4、出售、转让长期股权投资:会计处理中要结合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
(1)利用现金对外投资形成的股权(权益)的出售、出让、转让,属于中央级事业单位收回对外投资,股权(权益)出售、出让、转让收入纳入单位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
借:银行存款(实际收到的金额)
投资收益(借方差)
贷:长期股权投资
应收股利(尚未领取的股利)
银行存款
投资收益(贷方差)
借:资金结存——货币资金(取得价款-相关税费)
投资预算收益(借方差)
贷:投资支出(如果该投资是以前年度的,该科目用“其他结余”)
投资预算收益(贷方差)
(2)利用实物资产、无形资产对外投资形成的股权(权益)的出售、出让、转让收入,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a收入形式为现金的,扣除投资收益,以及税金、评估费等相关费用后,上缴中央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投资收益纳入单位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
借:资产处置费用
贷:长期股权投资
借:银行存款(实际收到的金额)
贷:银行存款(相关税费)
应收股利(尚未领取的股利)
投资收益(取得价款-投资账面余额-应收股利-相关税费)
应缴财政款(贷方差)
借:资金结存——货币资金
贷:投资预算收益(贷方差)
b 收入形式为资产和现金的,现金部分扣除投资收益,以及税金、评估费等相关费用后,上缴中央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借:资产处置费用
贷:长期股权投资
借:银行存款(实际收到的金额)
贷:银行存款(相关税费)
应收股利(尚未领取的股利)
应缴财政款(贷方差)
借:资金结存——货币资金
贷:投资预算收益(贷方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