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面实行股票发行注册制改革是资本市场改革“牛鼻子”工程,通过这次改革,中国资本市场实现了重大跨越。在今年的全国两会上,这一重大改革成为代表委员们关注的话题。代表委员们认为,全面注册制推动了多层次资本市场的进一步优化,期待资本市场进一步发挥服务实体经济的能力。同时,全面注册制对监管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应加强对上市公司财务信息真实性的监管,加大对财务造假等行为的惩处力度。
改革带来重大机遇
全面实行股票发行注册制改革是涉及资本市场全局的重大改革。代表委员们普遍认为,这一重大改革将进一步提升资本市场服务实体经济的能力。
全国政协委员、申万宏源证券研究所首席经济学家杨成长表示,全面实行注册制后,错位发展、相互补充的多层次资本市场格局更加完善,形成了主板、科创板、创业板、北交所、新三板等在内的相互贯通体系,多层次资本市场之间的衔接将更加通畅。
全国人大代表、清华大学五道口金融学院副院长田轩表示,全面注册制下,投资决策的选择权交给市场,上市条件多元,过程公开透明,发行效率提升,多层次市场体系进一步优化,各板块定位更加清晰,良性竞争、错位发展,拓宽了对资本市场的覆盖面。
“试点注册制以来,资本市场服务实体经济的能力显著提升。截至2023年1月,辖区共101家公司在注册制试点下首发上市,累计融资近1600亿元。同时,包容性制度安排为企业发展提供更大空间,辖区11家未盈利企业、3家具有表决权差异安排企业在科创板上市,1家企业发行CDR(中国存托凭证),受到市场广泛认可。辖区资本市场生态也持续改善。”全国人大代表、北京证监局局长贾文勤说。
全国政协委员、广东证监局局长杨宗儒表示,要强化宣导和培训,抓住全面注册制的重大改革机遇,培育支持科创型企业、成长型创新创业企业和业务模式比较成熟、业绩稳定的优质企业发行上市。同时要突出风险防范和监管执法,围绕全面实行注册制之后的市场秩序和生态塑造,加强依法从严监管和重点领域风险防范处置。
强化监管提升上市公司质量
上市公司是资本市场的基石。在全面实行股票发行注册制改革的大背景下,如何进一步提升上市公司的质量,提升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质量,确保上市公司财务信息的真实性显得尤为重要。
全国政协委员、上海证券交易所党委副书记、总经理蔡建春表示,当前,在全面实行股票发行注册制的背景下,信息披露是注册制的核心,对上市公司财务信息真实性的监管提出了更高要求。有效识别并严厉打击财务造假,既是推动我国资本市场高质量发展和未来证券市场反舞弊、促发展的必然要求,也是推进全面实行股票发行注册制、提高上市公司质量的必要条件。
他表示,一直以来,财务造假是影响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顽疾,其动机和手法各异,隐蔽性强,并且呈现出日益复杂的态势。他建议,建立打击资本市场财务舞弊的大数据平台。利用大数据、互联网和人工智能等科技手段,实现财政、税务、海关、金融、市场监管、行业监管、地方政府、司法机关等单位的信息共享,打通银行、海关、电力、社保、税收等行业监管数据,专项用于打击资本市场财务舞弊等违法行为。
贾文勤代表表示,全面注册制下,资本市场各类参与主体及其行为将更加复杂多元,对监管能力提出更高要求。北京证监局强化监管能力建设,夯实监管主责主业维护市场秩序,持续优化“大投保”工作格局,优化资本市场生态。具体包括四方面工作:一是持续深化监管转型,不断强化科技监管体系建设,进一步健全注册制下廉政风险防范机制;二是着力提高上市公司质量,推动证券公司提升专业能力,持续优化审计评估机构备案工作制度,督促律师行业勤勉尽责提升执业质量,丰富监管“工具箱”提高监管质效;三是妥善回应投资者诉求,开展形式丰富的投资者教育,大力支持北京市个人养老金试点工作;四是主动开展正面舆论引导,强化调研助力改革,推动投融资两端良性互动。
全国政协委员、信永中和集团执行总裁宋朝学则表示,A股进入全面注册制时代,中介机构应把好“入口关”、当好“看门人”,提高审计质量。他认为,注册制环境下,对审计项目的要求应从“全面核查验证”调整为“审慎核查”,此举可厘清证券公司、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的责任边界,形成各司其职的机制,发挥各中介机构专业优势。
严惩财务造假等行为
加大对欺诈发行、财务造假、资金占用等违法违规行为的惩处力度,进一步提高违法成本,对于全面注册制的顺利实施至关重要。
全国政协委员、证监会行政处罚委一级巡视员罗卫表示,注册制改革突出以信息披露为核心,紧密围绕提高信息披露质量,督促发行人“讲清楚”、中介机构“核清楚”。这对证监会的监管执法提出了新要求。罗卫表示,对欺诈发行、财务造假等违法行为依法严惩,是建立以信息披露为核心的发行市场的重要前提。证监会将按照“零容忍”的工作方针,继续围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不断强化执法工作,依法查处相关重大违法案件,压实发行人信息披露责任,督促中介机构发挥“看门人”作用,为注册制行稳致远夯实基础。
全国政协委员、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法律援助与权益保护委员会委员张连起认为,应考虑建立多部门协同的证券市场案件处罚常态化联系机制,对财务造假案中存在主观过错或过失的人员,除了项目签字注册会计师外,应当依法追究质量控制把关负责人的责任。他建议,相关部门应秉持“零容忍”的态度,完善资本市场违法犯罪法律责任制度体系、修改有关刑事案件的立案追诉标准。
全国人大代表、深交所总经理沙雁建议,在实践基础上出台背信罪司法解释,厘清背信罪的适用争议、回应实践需求。一是明确将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监高等关联方的各种直接或者间接资金占用行为纳入背信罪规制;二是明确“重大损失”认定标准,同时将“长期占用上市公司资金,拒不归还”的情形也认定为属于“重大损失”,从制度源头解决资金占用“入罪难”、违法成本过低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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