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自:北京监管局
京银保监复〔2023〕127号
航天科工财务有限责任公司:
《航天科工财务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增加部分营业场所的请示》(航工财字〔2023〕2号)及相关材料收悉。根据《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中国银保监会令2022年第6号)、《中国银保监会非银行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中国银保监会令2020年第6号)等有关规定,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你公司变更住所。住所由“北京市海淀区紫竹院路116号嘉豪国际中心B座6层605室、606室和12层”变更为“北京市海淀区紫竹院路116号嘉豪国际中心B座6层、12层”。
二、自批复之日起,请你公司于10日内持此批准文件、原《金融许可证》及其他资料到我局换领新《金融许可证》,并凭该《金融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三、你公司应自批复之日起6个月内完成上述变更工作并向我局报告。如你公司未在规定期限内完成变更,此行政许可决定文件自动失效。
此复
2023年3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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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转自 新浪新闻,原文链接:https://finance.sina.com.cn/jjxw/2023-03-13/doc-imyksqvi5629334.shtml,如需转载请自行联系原作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