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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03898好莱客监管警示关于对广州好莱客创意家居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度审计机构广东司农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及年度报告审计注册会计师予以监管警示的决定中介机构及其相关人员2022-12-29
600615丰华股份监管警示关于对重庆丰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度审计机构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及年度报告审计注册会计师予以监管警示的决定中介机构及其相关人员2022-12-29
600877声光电科监管警示关于对中电科声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度审计机构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及年度报告审计注册会计师予以监管警示的决定中介机构及其相关人员2022-12-29
688388嘉元科技监管警示关于对广东嘉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度审计机构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及年度报告审计注册会计师予以监管警示的决定中介机构及其相关人员2022-12-29

上海证券交易所
监管措施决定书
〔2022〕2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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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广州好莱客创意家居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度审计机构广东司农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及年度报告审计注册
会计师予以监管警示的决定
当事人:
广东司农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广州好莱客创意家居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度审计机构;
吴虹,广州好莱客创意家居股份有限公司年度报告审计注册会计师;
潘小泉,广州好莱客创意家居股份有限公司年度报告审计注册会计师。
一、相关主体违规情况
根据中国证监会广东监管局《关于对广东司农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张腾、黄楚龙、吴虹、潘小泉、周锋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2〕177号)查明的事实,广东司农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司农所)及注册会计师吴虹、潘小泉作为广州好莱客创意家居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好莱客或公司)2021年度审计机构及年度报告审计注册会计师,存在以下审计职责履行不到位的情形。
(一)商誉减值测试程序不到位
一是司农所将商誉减值测试确定为关键审计事项,商誉的计价与分摊识别为高风险,应对总体方案选择为综合性方案,但未对商誉减值测试执行穿行测试和控制测试。
二是司农所与好莱客、商誉资产组所在单位共同协商确定了包含商誉的相关资产组,但相关商誉资产组包含了递延所得税资产5,127.27万元,导致商誉减值金额不准确。
三是未充分复核利用宇威评估专家工作,包括未对相关关键预测数据确定方法及结果进行分析性复核,未进一步关注评估机构如何考虑恒大集团债务风险对预测现金流的影响。
(二)存货相关审计程序不到位
一是存货盘点程序执行不到位。司农所对湖北千川门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湖北千川)27个项目未实施现场盘点,相关替代程序未能确认发出商品数量等关键数据。司农所在审计报告日后超过5个月未归档存货盘点相关取证照片或定位截图。
二是存货减值测试程序执行不到位。司农所将湖北千川存货评估为财务报表层次重大错报风险,应对总体方案选择为综合性方案,但未对存货减值测试执行穿行测试和控制测试;司农所未将生产定制化产品的生产成本纳入存货减值测试的范围,未对恒大等高风险房地产客户相关的生产成本计提存货跌价准备;发出商品减值测试底稿中,部分蓝光系项目的客户名称匹配错误。
三是未恰当分析性复核存货相关数据。包括未对“采购单价波动超20%”等异常情况执行进一步审计程序,未对湖北千川各年度之间以及当年各月之间的存货发生额波动及料工费占比异常情况进行分析性复核等等。
(三)确定重要性水平选择基准时相关因素考虑不全
司农所确定好莱客2021年度审计重要性水平基准时未考虑好莱客2021年当年度经营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影响。
(四)审计执业存在的其他问题
一是采购相关问题。司农所未对好莱客应付账款周转率变化较大的异常情况进行分析性复核;获取了供应商工商资料,但未记录对供应商工商信息分析判断的过程即得出“经核查,未见异常”的核查结论;共22份供应商访谈记录未签字或盖章。
二是收入风险评估相关问题。司农所计划对相关控制措施执行穿行测试,但底稿中未见相关记录;司农所获取并编制了应收账款客户信用政策检查表,但未对可用资金余额等关键字段进行解释,检查表部分数据存在无法勾稽一致等异常。
三是司农所在内控测试底稿中记录“人力资源执行内部控制测试的结果表明本循环与相关交易和账户余额及其认定相关的控制予以信赖,无须进一步识别出其他风险”,但在风险评估阶段和内控测试阶段均未见司农所对人力资源业务循环中的会计控制进行了解和测试。
四是在业务完成阶段,司农所未对重要财务指标或异常变动情况进行具体分析、说明,未见司农所对其他信息进行核对。
五是部分底稿编制错误。
二、责任认定和监管措施决定
(一)责任认定
上述行为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11号——通过了解被审计单位及其环境识别和评估重大错报风险》第十五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31号——针对评估的重大错报风险采取的应对措施》第八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01号——注册会计师的总体目标和审计工作的基本要求》第二十八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31号——审计工作底稿》第十条、第十七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1号——对存货、诉讼和索赔、分部信息等特定项目获取审计证据的具体考虑》第八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 1221 号——计划和执行审计工作时的重要性》第十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3号——分析程序》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521号——注册会计师对其他信息的责任》第十五条和《会计监管风险提示第8号——商誉减值》等相关要求。
公司年度报告审计机构司农所及年度报告审计注册会计师吴虹、潘小泉在执行公司 2021 年年度报告审计项目过程中商誉减值测试、存货等相关审计程序不到位、确定重要性水平选择基准时相关因素考虑不全。上述行为违反了《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第 1.4 条、第 12.1.2 条等有关规定。
(二)监管措施决定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13.2.2 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有关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作出如下监管措施决定:对广州好莱客创意家居股份有限公司年度报告审计机构广东司农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及年度报告审计注册会计师吴虹、潘小泉予以监管警示。
请司农所及相关会计师采取有效措施对相关违规事项进行整改,并结合本决定书指出的违规事项,就该项目的审计风险进行深入排查,制定针对性防范措施,切实提高审计执业质量。请司农所在收到决定书后一个月内,向本所提交经首席合伙人、总所质控负责人签字确认的整改报告。
会计师事务所及其从业人员应当引以为戒,在从事信息披露等活动时,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章等规范性文件和本所业务规则,勤勉尽责,对出具专业意见所依据文件资料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核查和验证,所制作、出具的文件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上海证券交易所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上海证券交易所
监管措施决定书
〔2022〕20号
───────────────
关于对重庆丰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度审计机构大华会计师事务所
(特殊普通合伙)及年度报告审计注册
会计师予以监管警示的决定
当事人:
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重庆丰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原上海丰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度审计机构;
蔡月波,重庆丰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原上海丰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年度报告审计注册会计师;
杜亚芳,重庆丰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原上海丰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年度报告审计注册会计师。
一、相关主体违规情况
根据中国证监会上海监管局《关于对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及注册会计师蔡月波、杜亚芳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沪证监决〔2022〕222号)查明的事实,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大华所)及注册会计师蔡月波、杜亚芳作为重庆丰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原上海丰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1年度审计机构及年度报告审计注册会计师,存在以下审计职责履行不到位的情形。
(一)未对子公司异常销售保持合理职业怀疑
公司存在未按业务实质采取净额法确认收入的情况。大华所在审计过程中未关注到子公司重庆天泰荣观智能家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荣观智能)的第五大客户同时为其供应商,荣观智能向客户销售的产品为该客户能够自产的产品,且报告期内曾向客户采购等异常情形,未保持合理的职业怀疑,未实施进一步审计程序,未识别出公司采用总额法存在错报。
(二)未获取收入确认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
一是未恰当确定与收入相关的函证需要确认或填列的信息。大华所在知悉子公司重庆镁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重庆镁业)存在因原材料价格上涨而与客户确认补差收入的情况下,对第三大客户执行询证程序过程中,未区分补差收入和正常销售商品收入,未发现公司将补差收入和商品销售收入混同导致少结转营业成本的情况;二是大华所对重庆镁业第一大客户的询证函的回函日期晚于审计报告出具日期,且未对补差收入实施替代程序;三是未获取重庆镁业第一大客户部分收入确认对账的相关证据信息和验收单据,对于补差收入的确认仅获取重庆镁业与客户通过邮件确定的补偿方案且未有明确金额。
(三)成本和采购相关内控程序执行不到位
一是重庆镁业采购和付款穿行测试底稿存在报销单据签字不完整、报销单备注为“冲账”的异常情形,但测试结论无异常;二是未采用同一笔交易执行重庆镁业采购环节和付款环节执行的穿行测试;三是底稿未见荣观智能生产成本核算、分配和结转流程控制测试实施过程和结论。
二、责任认定和监管措施决定
(一)责任认定
上述行为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01号——注册会计师的总体目标和审计工作的基本要求》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2号——函证》第十四条、第十九条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条的要求。
公司年度报告审计机构大华所及年度报告审计注册会计师蔡月波、杜亚芳在执行公司 2021 年年度报告审计项目过程中,未对子公司异常销售保持合理职业怀疑,未获取收入确认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成本和采购相关内控程序执行不到位。上述行为违反了《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第 1.4 条、第 12.1.2 条等有关规定。
(二)监管措施决定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 13.2.2 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有关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作出如下监管措施决定:对重庆丰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年度报告审计机构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及年度报告审计注册会计师蔡月波、杜亚芳予以监管警示。
请大华所及相关会计师采取有效措施对相关违规事项进行整改,并结合本决定书指出的违规事项,就该项目的审计风险进行深入排查,制定针对性防范措施,切实提高审计执业质量。请大华所在收到决定书后一个月内,向本所提交经首席合伙人、总所质控负责人签字确认的整改报告。
会计师事务所及其从业人员应当引以为戒,在从事信息披露等活动时,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章等规范性文件和本所业务规则,勤勉尽责,对出具专业意见所依据文件资料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核查和验证,所制作、出具的文件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上海证券交易所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上海证券交易所
监管措施决定书
〔2022〕19号
───────────────
关于对中电科声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度审计机构大信会计师事务所
(特殊普通合伙)及年度报告审计注册
会计师予以监管警示的决定
当事人:
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中电科声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度审计机构;
杨昕,中电科声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年度报告审计注册会计师;
全义高,中电科声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年度报告审计注册会计师。
一、相关主体违规情况
根据中国证监会重庆监管局《关于对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及注册会计师杨昕、全义高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2〕135号)查明的事实,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大信所)及注册会计师杨昕、全义高作为中电科声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1年度审计机构及年度报告审计注册会计师,存在以下审计职责履行不到位的情形。
(一)控制测试执行不到位
一是对公司业务了解不到位。大信所未关注到公司部分产成品使用自有车辆运输无派车单、无用车台账等,控制测试底稿中未见相关发运记录和测试。二是部分控制测试未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如销售与收款循环穿行测试中,控制目标为“销售合同经过适当审批和签署”,检查证据为“客户采购订单”,但大信所在实际执行测试中仅获取收入确认凭证,未见客户采购订单及审批情况,获取的审计证据不充分适当。
(二)营业收入和应收账款减值的审计程序执行不到位
大信所将收入确认、应收账款减值列为声光电科2021年年度报告审计的关键审计事项,但未按照审计报告披露的关键审计事项应对措施执行检查客户协议关键条款、对营业收入实施分析性复核、对应收账款坏账准备进行分析和复核等审计程序。
(三)存货审计程序执行不到位
一是未关注到公司部分委外加工费在次月与供应商对账并收到发票后才计入生产成本,存在外协费用入账不及时的问题。二是未关注到公司部分成本核算时未将人工成本及制造费用分摊至具体产品,而是在发生当月直接结转至主营业务成本,存在公司主营业务成本及存货核算不准确的问题。
二、责任认定和监管措施决定
(一)责任认定
上述行为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11号——通过了解被审计单位及其环境识别和评估重大错报风险》《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31号——针对评估的重大错报风险采取的应对措施》《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01号——注册会计师的总体目标和审计工作的基本要求》的相关要求。
公司年度报告审计机构大信所及年度报告审计注册会计师杨昕、全义高在执行公司 2021 年年度报告审计项目过程中,控制测试执行不到位、营业收入和应收账款减值的审计程序执行不到位、存货审计程序执行不到位。上述行为违反了《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第 1.4 条、第 12.1.2 条等有关规定。
(二)监管措施决定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 13.2.2 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有关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作出如下监管措施决定:对中电科声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年度报告审计机构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及年度报告审计注册会计师杨昕、全义高予以监管警示。
请大信所及相关会计师采取有效措施对相关违规事项进行整改,并结合本决定书指出的违规事项,就该项目的审计风险进行深入排查,制定针对性防范措施,切实提高审计执业质量。请大信所在收到决定书后一个月内,向本所提交经首席合伙人、总所质控负责人签字确认的整改报告。
会计师事务所等证券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应当引以为戒,在从事信息披露等活动时,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章等规范性文件和本所业务规则,勤勉尽责,对出具专业意见所依据文件资料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核查和验证,所制作、出具的文件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上海证券交易所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上海证券交易所
监管措施决定书
〔2022〕18号
───────────────
关于对广东嘉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度审计机构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及年度报告审计注册会计师
予以监管警示的决定
当事人:
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广东嘉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度审计机构;
李新航,广东嘉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年度报告审计注册会计师;
陈驹健,广东嘉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年度报告审计注册会计师。
一、相关主体违规情况
根据中国证监会广东监管局《关于对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李新航、陈驹健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2〕135号)查明的事实,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立信所)及注册会计师李新航、陈驹健作为广东嘉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1年度审计机构及年度报告审计注册会计师,存在以下审计职责履行不到位的情形。
(一)对募集资金使用相关核查不到位
一是立信所就公司提供的募集资金支出台账进行流水核查及相关合同检查,未对募集资金实际使用情况作进一步核查。如对于公司可转债募投项目新型高强极薄锂电铜箔研发及其他关键技术研发项目,立信所募集资金存放使用底稿记录铜材、大型设备等均符合研发用途,但实际上公司仓库管理并未将生产与研发所使用铜材进行区分,所购废水处理设备生产、研发混用。二是根据立信所有关公司其他非流动金融资产函证回函记录表,立信所发函至深圳春阳旭阳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深圳春阳),回函地址为深圳汉京金融中心第32层3201室-3206室,此地址为公司可转债募投项目深圳科创中心的地址,与深圳春阳登记的工商地址不一致,未见立信所底稿记载回函地址异常的审计说明,立信所未根据此异常情况对公司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作进一步核查。
(二)对研发费用相关核查不到位
一是立信所仅针对公司研发费用执行了相关实质性程序,抽取了相关凭证进行检查,但未见关于公司研发费用的穿行测试及控制测试,未对公司研发相关内控制度是否健全且有效执行进行核查,未见相关研发人员访谈记录,对公司研发投入内控不足及研发费用核算等问题核查不到位。二是立信所未向公司研发环节人员访谈和了解研发废料的处置情况,未对研发领料涉及的整个研发活动流程、样品生产具体过程、报废流程执行控制测试、穿行测试,未关注到公司研发废料处置相关的会计处理不恰当,不符合相关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
(三)内控了解与测试审计程序执行不充分
一是立信所对公司大额采购供应商选择与管理进行控制测试时,在获取公司有关控制如何运行、是否一贯运行等确保相关控制有效的证据方面不够完备。执行的内控测试关键控制点没有关注供应商的准入门槛,没有设置了解供应商注册资本、规模等关键控制点。二是针对公司资金支付审批内控,立信所执行了穿行测试和控制测试,测试过程中未选中江西柏辉环保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柏辉环保)相关业务的凭证作为样本,但在实质性程序中检查了该公司业务相关凭证。立信所未关注到公司与柏辉环保的水处理系统采购合同存在付款所依据的原始单据不齐全、未按照合同约定的条件及时间支付款项等情况,未就上述情况进一步评价相关控制运行的有效性,也未有针对性地查询了解这些偏差及其潜在后果。
(四)对销售收入、存货、应付账款等相关系统执行审计程序不充分
一是立信所关注到公司的主要客户建立供应商协同系统,但底稿中未见其对系统执行相关审计程序的记录。二是立信所了解公司使用金蝶K3WISE系统、管家婆软件和东汇港RDSERP系统时,未执行审计程序了解3个系统之间数据的勾稽关系,仅从金蝶K3WISE系统获取应付账款的审计证据,没有追溯至管家婆软件和东汇港RDSERP的供应链数据,获取的审计证据不具有充分性和适当性。三是立信所未发现公司对采购原材料入库重复记账,涉及金额238.4万元。
(五)函证程序执行不到位
一是立信所对公司发出商品函证时,力神(青岛)新能源有限公司、中航锂电(洛阳)有限公司、时代广汽动力电池有限公司及中航锂电(厦门)科技有限公司均回函不相符,但未见回函差异调节表,立信所仅在纸质底稿上粘贴便签纸解释差异原因为“公司发出商品为已发货尚未签收,已做发出商品期后查验,详见存货底稿ZI6-2”。期后查验仅能核实交易的真实性,但无法核实成本结转时点是否正确。二是立信所对未回函客户如深圳市比亚迪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进行函证替代测试时,仅就其全年收入凭证100万元以上的部分进行收入测试(占全年发生额的39.59%),并未对全年发生额进行核查确认。
(六)存货出入库截止性测试未按审计计划执行
立信所在公司“存货出入库截止测试”审计底稿中记录的审计计划为“在进行截止测试时,应考虑从明细账查至入库单的逆查和从入库单查至明细账的顺查,同时关注验收手续是否完整;根据存货所有权转移的主要条款而定,可能是入库单、购货发票、运输单据或其他表明所有权转移的单据,应根据实际情况修订”。但立信所实际执行“入库截止测试”时,未按照该审计计划进行双向抽查,未获取公司有关货物运输单据确认所有权转移的情况,也未在底稿中修改审计计划并说明理由。
(七)收入测试底稿记录存在错漏
立信所在收入细节性测试审计工作底稿中,对于一笔业务存在多个环节均有多张原始凭证的情况下,对部分业务环节的原始单据仅任意记录其中一笔,且未能一一对应,导致底稿中出现部分出库日期晚于送货单签收日期的情况。
二、责任认定和监管措施决定
(一)责任认定
上述行为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条、第十五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2号——函证》第十四条、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中国注册会计师鉴证业务基本准则》第二十八条,《企业内部控制审计指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31号——针对评估的重大错报风险采取的应对措施》第十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01号——计划审计工作》第十一条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31号——审计工作底稿》第十条的要求。
公司年度报告审计机构立信所及年度报告审计注册会计师李新航、陈驹健在执行公司2021年年度报告审计项目过程中对募集资金使用、研发费用相关核查不到位、内控了解与测试审计程序执行不充分、对销售收入、存货、应付账款等相关系统执行审计程序不充分、函证程序执行不到位、存货出入库截止性测试未按审计计划执行、收入测试底稿记录存在错漏。上述行为违反了《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第1.5条等有关规定。
(二)监管措施决定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 14.2.8 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有关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作出如下监管措施决定:对广东嘉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年度报告审计机构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及年度报告审计注册会计师李新航、陈驹健予以监管警示。
请立信所及相关会计师采取有效措施对相关违规事项进行整改,并结合本决定书指出的违规事项,就该项目的审计风险进行深入排查,制定针对性防范措施,切实提高审计执业质量。请立信所在收到决定书后一个月内,向本所提交经首席合伙人、总所质控负责人签字确认的整改报告。
会计师事务所及其从业人员应当引以为戒,在从事信息披露等活动时,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章等规范性文件和本所业务规则,勤勉尽责,对出具专业意见所依据文件资料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核查和验证,所制作、出具的文件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上海证券交易所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责任编辑:韦子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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