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李女士4299元购买一款冰箱,协商好价格后,由于余额不足,先支付了2200元。因购买家电可以享受500元的补贴,李女士实际支付了1700元。李女士再支付剩余2099元时,因扣款失败,只好到卖家支付,但卖家却要收2599元。
为什么说好的价格会变呢?销售员给出的解释是,李女士已经享受了500元的补贴,所以剩余的价款不是2099元,而应当是2599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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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女士当即提出质疑,扣除的500元是政府给消费者的补贴,和卖家没有关系,卖家不能找这个理由,再让消费者额外多支付货款。意识到自己的说法不妥,销售员又解释道,双方协商好的冰箱价款并不是4299元,由于李女士一直说4300元(实际4299元),自己也迷糊了。销售员认为,冰箱原价是5000元,给李女士优惠200元,销售价格是4800元(实际4799元),这样李女士享受500元补贴后,最终的价格是4299元。
但李女士非常确定,不是在4799元的基础上享有补贴,而是4299元,这是当时约定好的价格,否则自己也不会按照2099元,支付剩余的价款。说来说去,要么是双方对冰箱的价款约定有误,存在分歧;要么是销售员觉着没有扣除500元补贴,又临时了改变了价款。李女士没有办法,将此事反映给市场监管局,经过一番调查,销售员的的态度发生180度的转变,给李女士进行道歉,并将已经支付的2200元予以退还,积极解决了这起小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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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购买家电,政府发布稳经济促增长政策措施的通知,其中提出,开展绿色家电以旧换新活动,消费者购买空调、电视机、电冰箱(含冰柜)、洗衣机等10类家电时,最高可享受500元/台的补贴。可以看出李女士提到的扣除500元,性质是政府的补贴,和商家没有关系。李女士买的冰箱,在约定好价格之后,正常支付,如约履行的话,不会出现李女士碰到的问题。
但如果像销售员理解的,李女士已经享受了补贴,冰箱价格也要相应增加的话,这不是给消费者补贴,反而是给商家予以补贴了,岂不荒唐?相关补贴政策也指出,“严禁活动参与各方以虚假销售、虚假回收等方式套取家电以旧换新补贴。对有以上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将取消其活动参与资格;涉嫌违法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作为商家来说,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0条的规定,应当销售的商品应当明码标价,并向消费者提供全面、真实的信息。当然,李女士和销售员在价格上出现了分歧,一个认为是4299元,一个认为是4799元,并不好说最初双方约定的是多少。但从销售员的解释和李女士付款情况来看,倾向认为是4299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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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过从法律上来看的话,李女士最好有关于价格的单据、电话或者微信记录,予以证明。如果一旦予以证实约定好的价格是4299元,商家却以消费者享受了500元补贴为由,按照4799元销售的话,其行为则涉及虚假销售,套取补贴。一方面,商家可能不能再举办举办绿色家电以旧换新活动,失去该资格,势必会对商家的销售和信誉产生不利的影响。而另一方面,商家约定是4299元,却以4799元进行销售,既侵害了消费者的公平交易权,也对消费者构成欺诈。
消费者可以拒绝继续购买冰箱,同时也可以基于商家欺诈,依法主张三倍赔偿。《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也就是说,商家应当向李女士支付三倍赔偿金12897元。但庆幸的是,销售员及时意识到了问题,并积极主动的采取补救措施,向李女士赔礼道歉,退还货款,化解了纠纷。这也提醒消费者在使用政府补贴的情况下,一定要确定好补贴如何使用,以及如何扣除,该索要价格单据的,积极索要,避免类似的套路,以防上当。您怎么看?
本文转自 网易新闻,原文链接:https://c.m.163.com/news/a/HQR4310I0550MP8B.html?spss=backflow-index-hotlist,如需转载请自行联系原作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