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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省异地长期居住人员 备案后不降低报销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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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海南省医疗保障局等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基本医疗保险跨省异地就医直接结算工作的通知》,新规施行后,引起我市市民群众广泛关注。跨省异地就医备案如何办理?有效期如何规定?2月17日,市医保局就市民群众关心的问题作出相应解读。

    □本报记者 刘晓婵

    市医保局解读跨省异地就医结算工作相关规定

    1、跨省异地就医备案如何办理?

    参保人员可在参保地医保经办机构窗口或线上办理异地就医备案,线上办理可通过国家医保服务平台(含国家医保APP、国家异地就医备案微信小程序、国务院客户端小程序)、海南医保服务平台(含海南医保APP、海南医保微信小程序、支付宝小程序)、海易办APP等多种渠道申请办理登记备案手续。

    2、跨省异地就医备案的有效期如何规定?

    跨省异地长期居住人员办理异地就医备案手续后,备案长期有效;备案后在备案地和参保地双向享受医保待遇,结算时不降低报销比例。

    跨省临时外出就医人员、其他跨省外出就医人员备案有效期1年(住院),有效期内可在就医地多次就诊并享受跨省异地就医直接结算服务。

    转诊治疗如超过1年,凭《转诊异地结算申请表》,提前向经办机构申请延期;备案有效期内可根据就医实际情况取消备案;备案有效期已经超过并且未延期的,自动取消。

    3、不同类型的人员跨省异地就医备案所需材料是否一样?报销比例会有变化吗?

    不一样。会有相应变化。

    第一类人员是跨省异地长期居住人员。其中,异地安置退休人员、异地长期居住人员(含退休人员、灵活就业人员、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期间人员、城乡居民参保人员)需提供《海南省跨省异地就医备案个人承诺书》并履行承诺相关要求;常驻异地工作人员需提供异地工作证明材料。办理跨省异地长期居住备案人员可以在备案地和参保地双向享受医保待遇,结算时不降低报销比例。

    第二类人员是跨省临时外出就医人员,包括因病情需要转诊转院至省外异地治疗人员,患有各种恶性肿瘤、器官移植、罕见病及精神类疾病的参保人员,因工作、旅游等原因在参保地以外接受急诊治疗或抢救人员。

    其中,因病情需要转诊至省外异地治疗人员提供《海南省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转诊异地结算申请表》。患有恶性肿瘤、器官移植、罕见病及精神类疾病的参保人员可凭以下任一材料申请:具有转诊资质的定点医疗机构开具的提出转诊建议的出院小结、疾病诊断书、相关确诊疾病的检查报告。因工作、旅游等原因在参保地以外急诊治疗或抢救人员在异地就医时,需定点医疗机构出具急诊、抢救的相关疾病诊断证明材料,参保人员即应视同已备案。此类人员办理或补办跨省异地就医备案手续的,结算时不降低报销比例。

    第三类人员是其他跨省外出就医人员(上述两类情形以外的外出就医人员)。这类人员可通过个人承诺书办理跨省异地就医备案手续,结算时其基本医疗保险待遇降低20个百分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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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转自 新浪新闻,原文链接:https://finance.sina.com.cn/jjxw/2023-02-20/doc-imyhicpz5168966.shtml,如需转载请自行联系原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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