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本期(2022)审计收费未确定,其中年报审计收费未确定。
上期(2021)审计收费 30 万元,其中年报审计收费 30 万元。
前任会计师事务所名称:深圳皇嘉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
已提供审计服务年限:1 年
上年度审计意见类型:无法表示意见审计报告
一、公司与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中兴华”)于 2022 年 11 月 28 日签订的《审计业务约定书》中约定:中兴华于 2023 年 2月 14 日提供确定数据的审计报告,2 月 28 日提供签字、盖章版的审计报告。
《审计业务约定书》生效后至本公告披露日,中兴华除 2022 年 12 月 30 日安排人员参加公司的年度盘点以及 2023 年 1 月 9 日安排人员开展函证数据取数工作外,未曾开展其他审计工作。经公司多次沟通及催告,中兴华仍未再开展其他审计工作,也未向公司提供后续的审计安排。
2023 年 2 月 9 日,公司收到中兴华发出的《关于解除审计业务约定书的通知》(以下简称“解约函”),内容为:“贵公司诉讼 2020 年度和 2021 年度财务报表审计机构事项已由法院立案,获悉上述立案事实后,我所对贵公司的审计业务风险进行了重新评估。经评估,我所认为面临较高的被贵公司诉讼的风险,对项目组成员遵循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守则产生不利影响,并且无法采取足够的防范措施消除或降低上述不利影响。根据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守则的规定,我所决定终止与贵公司签订的审计业务约定书。”
对于中兴华单方面发出的解约函,公司的态度与意见为:双方签订的《审计业务约定书》是已经依法成立并生效的合同,受到法律保护,对双方当事人均具有法律约束力。不存在中兴华有权单方终止《审计业务约定书》的情形;公司不同意、不认可也不接受中兴华关于解除《审计业务约定书》的提议或意见。公司不同意解除《审计业务约定书》。中兴华应按照约定全面履行《审计业务约定书》项下的义务;我们再次催告/敦促贵所抓紧执行审计工作、及时出具审计报告。
二、收到中兴华单方面发出的解约函后,公司预计已不能按原定时间完成披露,为了在 2023 年 4 月 30 日前披露年度报告,公司已与多家审计机构接洽。
三、截至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召开前,只有深圳堂堂会计师事务所积极主动与公司联系沟通 2022 年度审计的具体事宜,如“出具审计报告的日期拟协议约定为 2023 年 4 月 18 日”以及“如出现不具备为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系统挂牌的公众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资质的情况,审计机构将对公司进行一定金额的赔偿”的约定等。
为了在 2023 年 4 月 30 日前可以完成披露 2022 年年度报告,公司董事会拟聘请堂堂为公司 2022 年度审计机构。
1、公司于 2023 年 1 月向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023 年 2 月 3 日收到《受理案件通知书》,案号为(2023)粤 0304 民初 7590 号。
原告:伯朗特机器人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深圳皇嘉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挂牌公司聘请的 2021 年度财务报表的审计机构
案件事实及纠纷起因:
被告为公司聘请的 2021 年度财务报表的审计机构。2022 年 6 月 24 日被告出具了编号为皇嘉[2022]A002 号的《审计报告》(以下简称“2021 年度审计报告”),该审计报告的类型为无法表示意见,被告在该审计报告中描述:“针对伯朗特公司应用商销售模式下收入的真实性,我们无法实施进一步的审计程序以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原告认为,被告在对原告 2021 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的过程中,严重违反财政部及注册会计师协会的相关规定,其出具的2021 年度审计报告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致使公司面临强制摘牌的风险,对原告的生产经营产生重大影响。
诉讼请求和理由:
一、请求判令撤销被告出具的“皇嘉[2022]A002 号”《审计报告》;
二、请求判令被告在全国性证券类报纸向原告登报道歉;
三、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
2、公司于 2022 年 6 月向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023 年 1 月5 日收到《受理案件通知书》,案号为(2023)粤 1972 民初 613 号。
原告:伯朗特机器人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挂牌公司聘请的 2020 年度财务报表的审计机构
案件事实及纠纷起因:
被告为公司聘请的 2020 年度财务报表的审计机构。2021 年 4 月 7 日被告出具了编号为天健审〔2021〕7-165 号的《审计报告》(以下简称“2020 年度 审计报告”),该审计报告的类型为无法表示意见,被告在该审计报告中描述:“针对伯朗特公司应用商销售模式下收入的真实性,我们无法实施进一步的审 计程序以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原告认为,被告在对原告 2020 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的过程中,严重违反财政部及注册会计师协会的相关规 定,其出具的 2020 年度审计报告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致使原告被迫降层 且股票简称被冠以“ST”字样,对原告的生产经营产生重大影响。
诉讼请求:
一、请求判令撤销被告出具的天健审〔2021〕7-165 号《审计报告》;
二、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赔礼道歉。
三、本次诉讼事项对公司的影响及公司应对措施

本文转自 新浪新闻,原文链接:https://finance.sina.com.cn/wm/2023-02-17/doc-imyfyhaw8796651.shtml,如需转载请自行联系原作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