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民郭先生致电本报咨询:“2019年,我在太原购买了一套房子,合同约定商品房交付后360日内办理不动产登记,结果到现在,开发商迟迟没有将办理权属登记的材料报给房地产主管部门备案,导致我无法办理不动产权证。我可以要求支付逾期办证违约金吗?”
太原市不动产登记中心:不动产登记是确认房屋权属,行使不动产权利的重要环节。逾期办证不仅影响了权利人对不动产的使用,更有可能带来权利纠纷或权利瑕疵。出现逾期的情况,要及时采取通知、催告等方式督促开发商履行办证或配合办证的义务,同时还可以主张相应的违约责任。由于开发商的原因,买受人在下列期限届满未能取得不动产权属证书的,除当事人有特殊约定外,出卖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合同没有约定违约金或者损失数额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已付购房款总额,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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