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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武汉,一男子跟妻子协议离婚时,约定女儿归妻子抚养,自己每月支付3000元抚养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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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武汉,一男子跟妻子协议离婚时,约定女儿归妻子抚养,自己每月支付3000元抚养费。可到了第8个月时,男子拒绝支付。妻子愤怒之下将男子起诉至法院,不料男子当庭提出亲子鉴定,而结果显示女儿与自己真的没有血缘关系。

原来,男子黄某与女子赵某相处之后觉得对方不错,便确立了恋爱关系。恋爱的过程中,两人感情逐渐升温,便自然而然地发生了关系。过了一段时间之后,赵某告诉黄某自己怀孕了。黄某得知后非常高兴,立即安排结婚事宜。


赵某见黄某有如此担当,也是非常欣慰,就与黄某办理了结婚登记。5个月后,赵某诞下一名女婴。但女儿的到来并没有稳固两人的感情,黄某与赵某之后是吵闹不断。过了6年的吵闹生活后,两人再也无法隐忍,选择和平分手,签订了离婚协议。协议约定,女儿归赵某抚养,黄某每月支付3000元抚养费直至女儿大学毕业。同时,黄某同意自己婚前购买的房屋由赵某享有一半的份额,且这套房屋上的贷款由黄某继续偿还。可在签了协议8个月后,黄某不再向赵某支付抚养费。索要无果后,赵某将黄某起诉至法院,要求黄某继续支付。不料开庭的过程中,黄某语出惊人,说从女儿一出生就怀疑不是自己亲生的,便提出了亲子鉴定。鉴定结果出来之后,赵某承认自己隐瞒了女儿的身世,之后就灰溜溜地撤诉了。但黄某却不罢休,将赵某起诉至法院,要求其返还抚养费、购房款及精神损害抚慰金。



1.司法实践中,亲子关系鉴定程序的启动比较慎重,需要申请一方提供初步的证据。

司法解释规定,父或者母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否认亲子关系,并已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否认亲子关系一方的主张成立。

从前述规定可以看出,对亲子关系有异议的一方应该提供初步的证据进行证明。具体到本案中,黄某在提出鉴定之前应该已经掌握了相应的初步证据,足以使法官产生怀疑。

比如黄某庭外已经做过了鉴定,拿到了双方非父女关系的结果;比如黄某提供样貌对比结果,说明女儿跟自己一点都不相像。只有完成了前述初步的举证责任,法院才会受理黄某的申请。

2.确定完黄某与女儿没有血缘关系之后,黄某又不愿意继续抚养女儿,那黄某便有权要求赵某返还自己已经支付的抚养费。

毕竟赵某向黄某隐瞒了女儿的真实身世,对黄某而言,这是欺诈性抚养。赵某作为实施前述侵权行为的一方,有法律义务向黄某返还。

3.同时,基于前述事实,黄某有权撤销双方在离婚协议中约定的财产分割内容。前述分割条款是黄某在以为女儿为自己亲生的情况下订立,而负有忠实义务的赵某并没有向黄某如实告知女儿的真实身世。赵某对黄某实施了欺诈行为。

司法解释规定,夫妻双方协议离婚后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

所以,依据前述规定及赵某欺诈黄某的事实,黄某有权撤销离婚协议中的财产分割条款。

4.除此之外,我国《民法典》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依据前述规定,赵某在本案的行为给黄某不可避免地造成了精神损害,赵某理应向黄某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

所以,法院最后判令赵某向黄某返还抚养费、购房款及精神损害抚慰金60多万元。

对于本案,你怎么看?



本文转自 网易新闻,原文链接:https://www.163.com/dy/article/HTPJAQ1P055615LQ.html#f=post1603_tab_news,如需转载请自行联系原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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