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黄建高)1月8日,市医保局、市财政局、市卫健委发布《关于实施“乙类乙管”后 优化新冠治疗医疗保障相关政策的通知》。为方便社会各界理解相关政策,相关部门进行了政策解读。
新冠病毒感染患者认定
收治医疗机构根据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诊疗方案中新冠病毒感染相关临床特点、诊断标准,严格做好新冠病毒感染患者认定、相关疾病诊断信息登记和上传工作。相关信息将作为医保部门审核支付结算的依据。
住院医疗费用报销
新冠病毒感染患者在收治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卫生健康部门制定的新冠病毒感染诊疗方案的住院医疗费用实施专项保障,不设起付线和封顶线,由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等按规定支付后,个人负担部分由财政给予补助。该政策以入院时间为准。
门(急)诊医疗费用报销
新冠病毒感染参保患者在一、二级收治医疗机构发生的与新冠病毒感染救治有关的门(急)诊费用实施专项保障,不设起付线和封顶线,报销比例职工医保80%、居民医保70%;在三级收治医疗机构发生的门(急)诊费用,按照普通门(急)诊医疗费用予以报销。
同时治疗其他疾病费用报销
收治医疗机构应对新冠病毒感染患者合理检查、合理治疗、合理用药,确保基本救治需求。对于同时治疗其他疾病医疗费用,应根据是否为新冠病毒感染救治费用稳妥有序做好分开上传,确保合理合规。
执行临时医保药品目录
新冠病毒感染诊疗方案中新冠治疗药品延续医保临时支付政策。对因药品供应不足需要临时性扩大医保药品目录的,医保部门结合医保基金运行情况,对照我市新冠病毒感染治疗药品目录,提出临时纳入医保药品目录的品种、期限及报销类别,报国家医保局备案后执行。
“互联网+”医保服务
卫生健康部门及时公布提供“互联网+”医疗服务的医疗机构名单。对于卫生健康部门准许针对新冠病毒感染开放的互联网首诊服务,按规定为出现新冠病毒感染相关症状、符合《新冠病毒感染者居家治疗指南》的患者提供医保移动支付结算服务,按照线上线下一致的原则配套互联网首诊医疗服务价格,报销标准与线下一致。新冠病毒相关症状复诊服务,仍按现行互联网复诊报销政策执行。
异地就医费用
异地就医新冠病毒感染患者在收治医疗机构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继续落实前期相关资金清算政策;本市新冠病毒感染患者发生的异地就医门(急)诊医疗费用按照本通知规定纳入专项保障范围。
非定点医疗机构费用
属于卫生健康部门确定的提供新冠病毒感染患者接诊收治医疗机构的范围、能够承担新冠病毒感染患者收治任务的非医保定点医疗机构,达到医保联网结算条件的,医保经办机构及时签订临时服务协议并依职责做好相关指导工作。参保患者在非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新冠治疗相关费用,按照专项保障有关规定执行。
做好审核结算
医保经办机构根据本市诊疗服务项目(含临时增补)范围和新冠感染患者临时医保药品范围,结合收治医疗机构上传的疾病诊断和相关医疗费用信息,做好新冠病毒感染患者费用结算工作。
执行时间
新冠病毒感染患者住院、门(急)诊医疗费用、执行临时药品目录范围相关政策,自1月8日起施行,先行执行至3月31日。

本文转自 新浪新闻,原文链接:https://finance.sina.com.cn/jjxw/2023-01-10/doc-imxzrnva2285510.shtml,如需转载请自行联系原作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