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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鲁木齐小伙伴看过来:乙类乙管后,新冠感染看病吃药这样报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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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神

★依据

国家医保局、财政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疾控局四部门印发《关于实施“乙类乙管”后优化新型冠状病毒感染患者治疗费用医疗保障相关政策的通知》,自新型冠状病毒感染实施“乙类乙管”之日起施行。

★住院

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财政补助

新冠患者在所有收治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卫生健康部门制定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诊疗方案的住院医疗费用,由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等按规定支付后,个人负担部分由财政给予补助。

时间

以新冠患者入院时间计算,先行执行至2023年3月31日。

★门急诊

——协同推动实施分级诊疗,引导患者基层就医

加大医保对农村地区、城市社区等基层医疗机构(二级及以下医疗机构)倾斜支持力度,对在基层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及疑似症状参保患者门急诊费用实施专项保障,鼓励基层医疗机构配足医保药品目录内(含各省临时增补)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治疗药物。

——基层定点医疗机构

报销比例不低于70%

参保患者在基层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与新冠治疗有关的(医保目录范围内)门急诊费用,原则上不设起付线和封顶线,报销比例不低于70%。

时间

具体规定由地方医保部门商财政部门根据医保基金运行情况研究确定,先行执行至2023年3月31日。

——其他医疗机构

参保患者在其他医疗机构发生的新冠门急诊治疗费用,按照其他乙类传染病医保报销政策,对纳入医保范围的看病和药品费用,应报尽报。

★药品

——660种

现行版国家医保药品目录有治疗发热、咳嗽等新冠症状的药品660种,在此基础上,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诊疗方案内包含的治疗药品也实行医保临时支付政策。

——临时扩大医保药品目录

药品仍然不足的地方,医保部门参照各省联防联控机制认定的新冠病毒感染治疗药品目录,结合医保基金运行情况,可临时性扩大医保药品目录。

时间

先行执行至2023年3月31日。

★在线诊疗

——首诊

为保证新冠患者能够得到及时治疗,通知要求各地卫生健康部门要及时公布提供“互联网+”医疗服务的医疗机构名单,对于行业部门准许针对新冠病毒感染开放的互联网首诊服务,按规定为出现新冠病毒感染相关症状、符合《新冠病毒感染者居家治疗指南》的新冠患者提供医保移动支付结算服务,各地医保部门可按线上线下一致的原则配套互联网首诊医疗服务价格政策,报销标准与线下一致。

——复诊

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相关症状复诊服务,仍按现行互联网复诊报销政策执行。(乌鲁木齐晚报全媒体记者史传芝综合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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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转自 新浪新闻,原文链接:https://finance.sina.com.cn/jjxw/2023-01-08/doc-imxznnsh8891783.shtml,如需转载请自行联系原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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