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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一次税政的新鲜发布,对会计们来说似乎都意味着新一轮的渡劫即将开始.......
最近,财政部又新发布了一项通知,并对会计们日常业务中的几个账务处理做了相关要求。

通知是 23 号发布的,当天起随即生效。
今天,我们也找来了相关文件并做了简单梳理,还没来得及学习的小伙伴们不妨随我们一道儿了解一下吧~
概括地来讲,通知只提到了 4 个方面的会计处理:
- 接受捐赠业务的会计处理
- 政府对外投资业务的会计处理
- 政府债券的会计处理
- 报告日后调整事项的会计处理
但个中涉及的知识点也不少,足够让大伙儿啃一阵子了。我们一个个来看——
接受捐赠业务
不同情况,对应的会计处理会各不相同:
p.s. 系列准则条款中所称“凭据”,包括发票、报关单、有关协议等。有确凿证据表明凭据上注明的金额高于受赠资产同类或类似资产的市场价格 30%或达不到其 70% 的,则应当以同类或类似资产的市场价格确定成本。
政府对外投资业务
内容相对少一点,同样可以一图概括:
政府债券的会计处理
相关规定又可以分为财政总预算会计的处理以及使用政府债券资金的单位的会计处理两个大类。
报告日后调整事项的会计处理
“报告日以后发生的调整事项”,7号准则(即《政府会计准则第7号——会计调整》)是这么规定的:
自报告日至报告批准报出日之间发生的、单位获得新的或者进一步的证据有助于对报告日存在状况的有关金额作出重新估计的事项,包括已证实资产发生了减损、已确定获得或者支付的赔偿、财务舞弊或者差错等。报告批准报出日一般为财政部门审核通过后,单位负责人批准报告报出的日期。
而这一部分,在此次的通知中也是花了相当篇幅来说明的。其中首要的一点要求就是:单位应当按规定的结账日进行结账,不得提前或者延迟。
年度结账日为公历年度每年的 12 月 31 日。年度终了结账时,所有总账账户都应当结出全年发生额和年末余额,并将各账户的余额结转到下一会计年度。单位不得对已记账凭证进行删除、插入或修改。
具体规定如下:
对于单位在报告日至报告批准报出日之间发现的报告期以前期间的重大会计差错,大体上也是按照上表来调整,但在会计报表和附注相关项目的金额调整上会稍有不同:
非重大会计差错、影响或者累积影响不能合理确定的重大会计差错,同样可参照前表要求执行。
关于新会计制度的内容大致就是这些咯,大家可别搞混了哦。如果你有任何问题及想法,不妨来评论区给我们留言吧;更多精彩及干货资料,来知乎关注【湖北航信】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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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湖北航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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