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务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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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实操是怎样的

一、股权转让的方式有哪些

1、普通转让与特殊转让。这是根据股权转让在《公司法》上有无规定而作的划分。普通转让指《公司法》上规定的有偿转让,即股权的买卖。特殊转让指《公司法》没规定的转让,如股权的出质和因离婚、继承和执行等而导致的股权转让。

2、内部转让和外部转让。这是根据受让人的不同而作的分类。内部转让即股东之间的转让,是指股东将自己的股份全部或部分转让给公司的其他股东。外部转让,是指部分股东将自己的股份全部或部分转让给股东以外的第三人。

3、全部转让与部分转让。这是根据标的在转让中是否分割而作的划分。部分转让指股东对股权的一部分所作的转让,也包括股权分别对二个以上的主体所作的转让。全部转让指股权的一并转让。

4、约定转让与法定转让。这是根据转让所赖以发生的依据而作的划分。约定转让是基于当事人合意而发生的转让,如股份的出让等。法定转让是依法发生的转让,如股份的继承等。

5、其他分类。例如,退股是基于司法权而发生的,具有强制性,可被视为一种强制转让。


二、股权转让的一般流程

1、股东之间转让股权只要通知公司及其他股东即可自由转让,如果向股东以外的第三人转让股权,需由转让股权的股东向公司董事会提出申请,由董事会提交股东会讨论表决或者通知其他股东。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权。

2、双方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对转让的股权数额、价格、程序、双方的权力和义务作出具体规定,使其作为有效的法律文书来约束和规范双方的行为,股权转让合同应当遵守合同法的一般规定。

3、在转让股权过程中,凡涉及国有资产的,为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国务院发布的《国有资产评估办法》第三条规定:如对国有资产拍卖、转让、企业兼并、出售等都应进行资产评估,股权转让的价格一般不能低于该股权所含净资产的价值。

4、收回原股东的出资证明,发给新股东出资证明,对公司股东名册进行变更登记,注销原股东名册,将新股东的姓名或名称、住所地及受让的出资额记载于股东名册,并相应修改公司章程。(出资证明书作为公司对股东履行出资义务和享有股权的证明,只是股东对抗公司的证明,并不足以产生对外公式的效力。)

5、将新修改的公司章程、股东及其出资变更等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进行工商变更登记。


三、股权转让需要提交的材料

1、《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

2、《公司股东出资情况表》

3、《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4、股东会决议(有限责任公司未就股东转让股权召开股东会,或股东会决议未能由全体股东签署的情况下,应当提交转让股权的股东就股权转让事项,发给其他股东的书面通知及其他股东的答复意见,其他股东未答复的须提交拟转让股东的说明)

5、股权转让协议或者股权交割证明

6、新股东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自然人身份证明

7、公司章程修正案

8、法律、行政法规或国务院规定变更股东必须报经批准的,须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

9、公司营业执照正副本


四、股权转让时的注意事项

1、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股权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管理的通知》国税函规定:

股权交易各方在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并完成股权转让交易以后至企业变更股权登记之前,负有纳税义务或代扣代缴义务的转让方或受让方,应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扣缴)申报,并持税务机关开具的股权转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完税凭证或免税、不征税证明,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股权变更登记手续。

2、根据《公司法》第七十二条第二、三款规定: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3、根据《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一条规定: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公司章程可以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做出其他限制性规定。


五、股权转让有哪些风险

1、公司负债风险

2、债务转让法律风险

 (1)既有债务转让中的法律风险

  受让人需要全面了解既有债务的数额,是否设定了担保,利率与违约责任,债权人有无限制权利要求等,此类债务是否为不良债务等。

 (2)隐性债务转让中的法律风险

  对于无法预计的负债,如果在股权转让协议预定的期限内发生,并且发生实际权利人的追索,该类责任或风险首先应当由目标公司承担,由此引发的股份转让的风险负担应当由股份转让协议约定。

 (3)隐瞒债务转让中的法律风险

  对于出让方故意隐瞒真相,没有真实、全面、及时地向受让方披露既有负债或潜在负债的,属于违反信息披露义务的行为,违反了出让方有关公司债务的陈述与保证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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