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政策资讯 | 政府会计制度100问之第 68 问
如何确定由有关部门统一管理,但由其他部门占有、使用的固定资产的会计确认主体?
根据《政府会计准则制度解释第1号》相关规定,由有关部门统一管理,但由其他部门占用、使用的固定资产,应分以下三种不同情况确定其确认主体并进行相应的账务处理:
一、由本级政府机关事务管理等部门统一管理,但由其他部门占有、使用的,应由占有、使用该资产的部门作为会计确认主体,对该资产进行会计核算。
2019年1月1日前相关部门未按照上述规定对某项固定资产进行会计核算的,在新旧会计制度转换时,应按固定资产原有入账方式进行以下账务处理:
1
.该项固定资产已经在其统一管理的部门入账
负责资产统一管理的部门应当按照该项固定资产已经计提的折旧金额(按照原制度已经计提折旧的),借记新账的“固定资产累计折旧”科目,按照该项固定资产的账面余额,贷记新账的“固定资产”科目,按其差额,借记新账的“累计盈余”科目;占有、使用该资产的部门应当按照该项固定资产在统一管理部门记录的账面余额,借记新账的“固定资产”科目,按照该项资产在统一管理部门已经计提的折旧金额(按照原制度已经计提折旧的),贷记新账的“固定资产累计折旧”科目,按其差额,贷记新账的“累计盈余”科目。
2
.固定资产尚未登记入账
对于尚未入账的固定资产,应当由占有、使用该项资产的部门按照盘盈资产进行账务处理。
二、由多个部门共同占用、使用同一项固定资产,且该项固定资产由本级政府机关事务管理等部门统一管理并负责后续维护、改造的,由本级政府机关事务管理等部门作为确认主体,对该项固定资产进行会计核算。
三、同一部门内部所属单位共同占有、使用同一项固定资产,或者所属事业单位占有、使用部门本级拥有产权的固定资产的,按照本部门规定对固定资产进行会计核算。
例:X省财政厅独占使用的办公楼,其产权归属本省机关事务管理局,省机关事务管理局统一管理省级部门办公楼。该办公楼在机关事务管理局已入账核算,原值2 000 000元,未计提折旧。按照新政府会计准则制度,办公楼截止2018年12月31日,应补提折旧1 000 000元。
以下相关账务处理均不涉及纳入部门预算管理的现金收支,仅进行财务会计账务处理。
(1)对办公楼的确认主体进行调整
省机关事务管理局账务处理:
借贷 | 财务会计 |
---|---|
借 | 累计盈余 2000000 |
贷 | 固定资产 2000000 |
省财政厅账务处理:
借贷 | 财务会计 |
---|---|
借 | 固定资产 2000000 |
贷 | 累计盈余 2000000 |
(2)省财政厅根据衔接规定对办公楼补提折旧
借贷 | 财务会计 |
---|---|
借 | 累计盈余 1000000 |
贷 | 固定资产累计折旧 100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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