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政策资讯 | 政府会计制度100问之第 43 问
因动用发出政府储备物资应如何核算?
单位因动用而发出政府储备物资时,财务会计应区分两种情况进行核算:(1)动用发出无需收回;(2)动用发出需要收回或者预期可能收回。如果在发出、收回过程中发生了纳入部门预算管理的现金收支,预算会计也要相应进行核算。
准则制度里,政府储备物资的“动用”发出区别于其他发出业务。《政府会计准则第6号——政府储备物资》第二条第一款对政府储备物资进行定义时指出,政府储备物资“在应对可能发生的特定事件或情形时动用”,这里表明,“动用”发出指为了发挥特定品种政府储备物资的功能和职能,用以应对特定事件或情形时的发出,如为救助地震灾民,民政部门发出救灾物资。这种情形下单位发出政府储备物资是单位职能的履行。动用发出后的收回情况,需要根据具体业务和相关文件规定判断。
一、动用发出无需收回时的账务处理
因动用而发出无需收回的政府储备物资的,应当在发出物资时将其账面余额予以转销,计入当期费用,即在发出物资时按照发出物资的账面余额,借记“业务活动费用” 科目,贷记“政府储备物资”科目。
例1. 某地区发生地震,民政部门向灾区发放救灾物资,发出救灾物资的账面价值为100万元,发出物资过程中未发生纳入部门预算管理的现金收支。
借贷 | 财务会计 |
---|---|
借 | 业务活动费用 100W |
贷 | 政府储备物资 100W |
预算会计不需要进行账务处理。
二、动用发出需要收回或者预期可能收回时的账务处理
因动用而发出需要收回或者预期可能收回政府储备物资的,应当在按规定的质量验收标准收回物资时,将未收回物资的账面余额予以转销,计入当期费用,即在发出物资时,按照发出物资的账面余额,借记“政府储备物资——发出”科目,贷记“政府储备物资——在库”科目;按照规定的质量验收标准收回物资时, 按照收回物资原账面余额,借记“政府储备物资——在库”科目,按照未收回物资的原账面余额,借记“业务活动费用”科目,按照物资发出时登记在“政府储备物资”科目所属“发出”明细科目中的余额, 贷记“政府储备物资——发出”科目。
例2. 某地区发生洪水,水利部门发出抗洪物资一批,账面余额为200万元,根据相关文件规定,抗洪结束后尚具收回价值的物资需要验收收回。抗洪结束后,按规定的质量验收标准收回物资70万元。发出、收回物资过程中未发生纳入部门预算管理的现金收支。
财务会计分录为:
(1)发出物资时:
借贷 | 财务会计 |
---|---|
借 | 政府储备物资--发出 200W |
贷 | 政府储备物资--在库 200W |
(2)收回物资时:
借贷 | 财务会计 |
---|---|
借 | 政府储备物资--在库 70W 业务活动费用 130W |
贷 | 政府储备物资--发出 200W |
预算会计不需要进行账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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