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务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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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29-政府会计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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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财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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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资讯 | 政府会计制度100问之第  29  


2016年资产清查时发现资产盘亏,至今尚未得到批复,政府会计制度衔接时怎么处理?

2016年1月,为编制政府综合财务报告奠定基础,财政部以2015年12月31日为清查基准日,组织开展了全国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清查工作。根据《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核实管理办法》(财资〔2016〕1号)要求,财政部门批复(备案)前的资产损失,单位不得自行进行账务处理。待财政部门批复(备案)后,进行账务处理。但实际执行过程中,目前还存在单位资产清查结果尚未得到批复的情况,导致盘亏资产无法核销。对这部分盘亏资产,单位应根据目前执行的会计制度要求,计入“待处理财产损溢”、“待处置资产损溢”等科目。若在2018年12月31日尚未获得批复,可依据《政府会计制度——行政事业单位会计科目和报表》与《行政单位会计制度》、《事业单位会计制度》等有关衔接问题的处理规定,在2019年1月1日,将原账的“待处理财产损溢”、“待处置资产损溢”等科目余额转入新账的“待处理财产损溢”科目;获批时,按照政府会计制度执行相应账务处理。

例如,某事业单位在2015年12月31日进行资产清查中发现固定资产盘亏,盘亏固定资产原值150万元,已计提累计折旧100万元,在2018年12月31日仍未获得批复。假设2019年3月15日获得批复,固定资产盘亏价值转入期间费用,其账务处理如下:
(1)2015年12月31日,将盘亏固定资产的账面价值转入“待处置资产损溢”科目:

借贷 财务会计
待处理资产损溢 50W
累计折旧 100W
固定资产 150W

(2)2019年1月1日,将原账的“待处置资产损溢”科目余额转入新账的“待处理财产损溢”科目:

借贷 财务会计
待处理财产损溢--待处理财产价值 50W
待处理资产损溢 50W

(3)2019年3月15日获批时:

借贷 财务会计
资产处置费用 50W
待处理财产损溢--待处理财产价值 50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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