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政策资讯 | 政府会计制度100问之第 15 问
存货初始计量应注意哪些问题?
存货是指政府会计主体在开展业务活动及其他活动中为耗用或出售而储存的资产,如材料、产品、包装物和低值易耗品等,以及未达到固定资产标准的用具、装具、动植物等。在实务工作中要注意将存货与政府储备物资进行区分。从物质形态看,政府会计主体占有、使用的存货与其控制的政府储备物资具有一定相似性,但政府储备物资是政府会计主体为满足实施国家安全与发展战略、进行抗灾救灾、应对公共突发事件等特定公共需求而控制的物资,其规模和种类反映政府应对各类突发事件、维护社会经济稳定、维持国家安全和部署发展战略等的能力,其功能作用与政府会计主体在开展日常性活动中为耗用或出售而储存的存货具有本质区别。此外,政府收储土地也不属于存货。
存货在取得时应当按照成本进行初始计量,但存货成本的构成,因不同的取得方式而有所不同,在实务工作中需要根据存货取得方式具体确定。在存货的取得过程中,并非所有支出或耗费都计入存货成本,如非正常消耗的直接材料、直接人工和间接费用,以及非生产过程中必需的仓储费用等应当在发生时计入当期费用。另外,按照名义金额入账的存货,相关税费、运输费等也应计入当期费用。
对于名义金额的使用应当严格遵守准则规定。根据《政府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准则,只有政府会计主体接受捐赠的存货在没有相关凭据且未经资产评估、同类或类似资产的市场价格也无法可靠取得时,才按照名额金额进行计量,并需要在报表附注中披露以名义金额计量的存货名称、数量,以及以名义金额计量的理由。
政府会计主体置换取得的存货,其成本在换出资产评估价值的基础上,加上支付的补价或减去收到的补价,并加上为换入存货发生的其他相关支出。这一规定是和现行国有资产管理要求一致的。《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5号)、《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规定,行政事业单位置换国有资产时,应当对相关资产进行评估。
对于政府会计主体无偿调入的存货,其成本按照调出方账面价值加上相关税费、运输费等确定。这要求单位在实务中与调出方做好沟通,取得调入存货在调出方的账面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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