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政策资讯 | 政府会计制度100问之第 4 问
为什么政府会计规定的固定资产折旧开始和结束时间与企业会计准则不同?
《<政府会计准则第3号——固定资产>应用指南》规定了固定资产计提折旧的开始和结束时间,即当月增加的固定资产,当月开始计提折旧;当月减少的固定资产,当月不再计提折旧。这一规定与现行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不同。现行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是基于改革开放前相关财务制度规定而形成的惯例的延续,即按照原财务制度规定,国有企业应当对企业固定资产采用综合折旧率,并按照月初固定资产的原值乘以综合折旧率计算当期应计提的折旧额。由此,折旧的计提必须建立在固定资产月初原值的基础上,由于当月增加的固定资产的原值未包含在月初固定资产的原值中,故当月增加的固定资产当月不计提折旧;而当月减少的固定资产的原值仍包括在月初固定资产的原值中,故当月减少的固定资产当月照提折旧。企业会计准则的这一规定与其无形资产摊销的开始与结束时点规定是不一致的(其规定当月增加的无形资产当月开始摊销,当月减少的无形资产当月不摊销)。这也为学术界和实务界带来了困惑。其实背后的原因正是企业固定资产折旧计提方法的要求与无形资产摊销的要求不同。在制定政府会计固定资产具体准则的应用指南时,考虑到信息技术已普遍应用于单位会计核算系统,各单位能够采用更为精准的方式(如个别折旧率等)计提折旧,再采用综合折旧率和月初固定资产原值计提折旧的方法已不能反映各项固定资产的消耗方式,也会使得单位进行成本核算时的折旧成本不能完整反映各项固定资产因使用而产生的耗费。
从固定资产计提折旧的基础看,当月增加的固定资产其固定资产已经存在,具有了计提折旧的资产基础;当月减少的固定资产,由于固定资产已经处置(出售、调拨、毁损等),处置固定资产时已将相应的固定资产账面价值全部转销,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已不存在,计提折旧的基础也不存在。因此,当月增加的固定资产,当月开始计提折旧;当月减少的固定资产,当月不再计提折旧,与固定资产计提折旧的基础一致。
此轮政府会计改革根据会计工作的最新制度背景和技术环境,对固定资产折旧的开始和结束时点进行了规定,这一规定与企业会计准则不同,但更符合当前会计工作的实际,与无形资产摊销开始和结束时点保持一致,从而更便于理解和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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