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政策资讯 | 政府会计制度100问之第 3 问
单位的受托代理资产业务应该如何核算?
单位对受托代理资产业务进行核算时,应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第一,受托代理资产的范围。根据《政府会计制度——行政事业单位会计科目和报表》,受托代理资产指单位接受委托方委托管理的各项资产,包括受托指定转赠的物资、受托存储保管的物资等。受托代理资产的委托方应该是单位外部的主体,其拥有委托管理资产的控制权。单位部门间委托代管资金、物资等内部业务,不应作为单位的受托代理资产和受托代理负债业务进行核算。
第二,受托代理资产业务的核算。对于单位收到的受托代理资产,在财务会计中核算时,区分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借记“库存现金”、“银行存款”科目下设置的“受托代理资产”明细科目(货币形式),或“受托代理资产”科目(非货币形式),贷记“受托代理负债”科目;按协议或相关规定由受托方承担的相关税费、运输费、保管费等计入“其他费用”科目。在预算会计中,单位收到的受托代理资产不进行核算,但对按协议或相关规定由受托方承担的相关税费、运输费、保管费等,需要在预算会计中计入“其他支出”科目。
需要指出的是,单位收到货币形式的受托代理资产,虽然存在现金流入,但其所有权、控制权不归属本单位,不属于单位的预算收入。《政府会计制度——行政事业单位会计科目和报表》第一章《总说明》第五条第三款规定,“单位对于纳入部门预算管理的现金收支业务,在采用财务会计核算的同时应当进行预算会计核算;对于其他业务,仅需进行财务会计核算。”因此,货币形式的受托代理资产不在预算会计中核算。
第三,受托代理资产的明细核算。单位对受托代理资产需要按照资产种类和委托人、受赠人等进行明细核算,一方面满足对受托代理资产实物和业务的管理要求,另一方面也是满足财务报告附注对受托代理资产按照资产类别(如货币资金、受托转赠物资、受托存储保管物资、罚没物资等)披露明细信息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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