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政策资讯 | 政府会计制度100问之第 1 问
单位发生的所有现金流入流出业务是否都需要在预算会计中进行账务处理?
《政府会计制度——行政事业单位会计科目和报表》第一章《总说明》第五条第三款规定,“单位对于纳入部门预算管理的现金收支业务,在采用财务会计核算的同时应当进行预算会计核算;对于其他业务,仅需进行财务会计核算”。
这一款明确了预算会计核算的经济业务范围。根据这一规定,实务中经济业务是否需要在预算会计中核算时可以按照以下两个层次判断:第一个层次是,该业务是否是现金收支业务,如果不是,则不需要进行预算会计核算,仅在财务会计中核算;第二个层次是,如果该业务是现金收支业务,则进一步判断这一收支业务是否纳入部门预算管理,如果纳入,则在预算会计中核算。
实务中,单位现金收支业务大部分都是纳入预算管理,需要在预算会计中核算。典型的不纳入预算管理的现金收支业务包括:货币资金形式受托代理资产业务、应缴财政款业务、暂收款业务等。
单位收到货币资金形式的受托代理资产,其所有权、控制权仍归属原单位,不属于单位的预算收入。因此,不纳入单位预算收入核算。
单位收到资金的时候即能确认此笔资金应上缴财政的,这笔流入资金就明确不归属于单位;因此,不纳入单位预算收入核算。这一情形,在高校收到应上缴财政的学费、单位处置资产取得应上缴财政的资金净流入等业务中体现的非常清楚。
单位收到同级财政部门预拨的下期预算款和没有纳入预算的暂付款项时,资金虽然流入,但流入资金不归属当期的预算收入。因此,在收到款项时,预算会计不进行账务处理,在财务会计中,通过“其他应付款”科目核算。待到进入对应的下一预算期或批准纳入预算时,此笔款项符合纳入单位当期预算收入的标准,在预算会计中确认预算收入。这两种情形与货币资金形式受托代理资产业务和应缴财政款业务的处理还有所不同,其在资金流入时不符合在预算会计中核算的要求,预算会计不做账务处理;但在后期达到纳入当期预算管理的标准时,在预算会计中确认预算收入,虽然此时,并没有发生资金的流入。这一情形的特殊性表现为,预算会计确认预算收入的时点与资金实际流入时点存在差异。
在实际业务中,不同行业的单位还可能存在各种其他类似的不应在预算会计中核算的资金流入流出业务,单位只有透彻理解纳入预算管理的概念和标准,才能从原理上准确把握预算会计核算范围,作出正确的专业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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