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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成都。邓先生自带一瓶红酒和家人一起去吃饭,店员说需要支付200元的开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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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神

四川,成都。邓先生自带一瓶红酒和家人一起去吃饭,店员说需要支付200元的开瓶费,邓先生发现这瓶红酒是可以用手拧开的,但店家还是收取了200元的红酒杯使用费,对此,郑先生无法接受便投诉到了市监局。

郑先生好久没和家人一起出去吃饭了,那天他心情好,就想晚上带着家人一起出去潇洒一回,出门时,他顺便把家里的一瓶红酒也带上了。


郑先生考虑再三,选择了一家比较高档的饭店,他看中的就是用餐环境和服务质量。

一家三口跟随店员在一个比较安静的角落坐了下来,店员看到郑先生自己带了一瓶红酒进来,就说开红酒需要另外支付开瓶费200元。

可正当店员拿了开瓶器过来时,郑先生无意中发现,原来这瓶红酒是可以用手拧开的,于是,他就自己动手把酒瓶拧开了,店员见状,也没说什么。


郑先生心想,这200元开瓶费应该是可以免了吧,可过了一会儿,负责人过来跟郑先生说,因为他们使用的酒杯是店家提供的,所以,结账的时候还得另外支付红酒杯使用费200元。

郑先生很纳闷,收不到开瓶费就收红酒杯使用费,那要是我自带酒杯,是不是还得改口收桌椅费?

郑先生不想让这200元破坏了自己的好心情,所以,他暂时也不想和店家去理论,结账的时候还是按店家的要求付了款。


第二天,郑先生仔细看了下昨天的那张收费小票,小票上清楚地写着开价杂项200元,15%服务费131.4元,总计1207.4元。

郑先生想不明白,店员上班不服务顾客,那她来上班干嘛?

既然已经收了15%的服务费,为何还要收开价杂项200元呢?估计这200元就是负责人说的红酒杯使用费,郑先生越想越气愤,就把此事反映到了市监局。


市监局接到郑先生的投诉后,就专门派人上门调查,他们发现,店家的菜单上确实标注了要收取15%的服务费,但开瓶费和红酒杯使用费却并未标注。

店员说,由于郑先生是自带的酒水,需要用店家的酒杯,所以他们会收取一定的服务费,但店员否认了收取郑先生红酒杯使用费这事。

当调查人员问及那清单上的200元开价杂项具体指的是什么时,店员却答不上来了。


饭店负责人也表示,目前他们店并没有开瓶费和红酒杯使用费这二项,对于开价杂项指的是什么,菜单上为何没有标注这一项,这些问题负责人并没有正面回答,只是说他们需要时间去调查郑先生这笔账单。

经过调查取证,店家被责令改正,所有收费项目必须明码标价。对于郑先生那天的全部消费1207.4元,店家也如数退还给了郑先生。

1、从法律上来讲,郑先生去饭店消费,有权知悉其接受服务的真实情况。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消费者有权根据服务的不同情况,要求经营者提供服务的内容、规格、费用等有关情况。

而店家菜单上对开瓶费和红酒杯使用费并未作标注,因此,依照此法,店家侵犯了郑先生的知情权。

2《价格法》第十三条规定,经营者提供服务,应当按照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明码标价,注明服务的项目、收费标准等有关情况。


经营者不得在标价之外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

店家并未对开瓶费、红酒杯使用费,以及开价杂项作任何说明,也就是说,店家对这些收费项目没有做到明码标价,因此,依照此法,店家不得向郑先生收取这些费用。

3、《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规定,经营者一旦违反该规定,经举报核实,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最高不超过3万元罚款;无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

店家对服务项目未作明码标价,侵犯了郑先生的知情权,因此,依照此法,其实店家至少还应被处于1万元以下的罚款。

餐具是饭店的必备用品,店家有义务向顾客提供符合卫生标准的餐具,那种巧立名目,乱收费的做法是不可取的,长此以往,会影响到自身的信誉,

我们平时出门吃饭,一定要看清楚价目表,如果发现被收取未标注价格的服务项目,我们可以拒绝支付,用法律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大家有没有碰到过这种乱收费的现象呢?



本文转自 网易新闻,原文链接:https://www.163.com/dy/article/HNVB2OGU0552D1MD.html#f=post1603_tab_news,如需转载请自行联系原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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