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务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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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电子会计凭证报销入账归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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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财

为适应电子商务、电子政务发展,规范各类电子会计凭证的报销、入账、归档,财政部、国家档案局今日联合发布《关于规范电子会计凭证报销入账归档的通知》。

关于发文对象。文件特别强调了有关部门和国务院部委的财务部门和档案部门(分别排在第一位和第三位),其次是各省财政厅局和档案局,最后是人民团体和中央企业的财务部门和档案部门。

强调财务部门是因为财务部门是会计凭证的接收、审核与整理部门,档案部门仅仅是归档后档案的接受部门。

同时也明确了发文背景。发文背景就是电子商务和电子政务的迅猛发展,各单位财务凭证报销要求不一,迫切需要统一。

其中,明确来源合法、真实的电子会计凭证与纸质会计凭证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单位以电子会计凭证的纸质打印件作为报销入账归档依据的,必须同时保存打印该纸质件的电子会计凭证。

符合档案管理要求的电子会计档案与纸质档案具有同等法律效力。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电子会计档案可不再另以纸质形式保存。

明确了本文件规范的电子会计凭证范围。先不要看具体的,主要看“从外部接收的电子形式的各类会计凭证”。这个范围就非常广泛了。

事实上,罗列的具体凭证大概可以划分为几类:发票类(电子发票、电子客票、电子海关专用缴款书、电子行程单)、财政电子票据、银行电子回单。银行电子回单明确为电子凭证是否间接承认可以不取得各种银行服务费发票。

再一次明确了电子凭证和纸质凭证的效力一致性。这个表述和《会计档案管理办法》保持了统一。

文中明确了:接收的电子会计凭证经查验合法、真实;

但是谁来查验,该文件不可能明确,作为单位系统内部,专家认为查验工作应由单位内部的发票提供人查验,单位财务人员对查验结果进行审核确认。

电子会计凭证的真实,包括两部分,发票的真实和业务的真实。当然这里强调的是发票的真实性。但是如果业务是虚构的,发票的真实也就成了无根之水和无本之木,必须予以否定。

文中明确:电子会计凭证的传输、存储安全、可靠,对电子会计凭证的任何篡改能够及时被发现。

专家认为,该条只能通过加强内部控制得到实施,事实上,也不可能达到完全的安全和可靠。

首先传输安全可靠无法保证,因为外来凭证不完全是政务系统,特别是电子发票,服务单位众多,确实无法保证安全。

其次是存储安全可靠。原则上,存在在电脑上或硬盘上已经安全可靠,但是考虑到硬件崩溃,是不是需要再做一个备份,也成了一个问题。

最后就是会计移交和档案移交时,会不会存在无意的漏交情况。此外,最主要是避免重复入账。事实上,很多基层单位的会计核算系统是达不到规定要求的。



新规出台,电子会计凭证仅以电子形式进行报销、入账、归档有了明确依据。但在执行过程中有哪些注意事项?财政部、国家档案局有关负责人专门就《通知》有关问题回答了记者的提问,特分享供大家学习参考。


问:印发《通知》的主要考虑是什么?

答:会计凭证是单位进行会计核算的重要依据。随着我国电子商务的发展和推进,电子发票、财政电子票据、电子客票、电子行程单、电子海关专用缴款书、银行电子回单等电子会计凭证的应用逐渐普及。及时规范电子会计凭证的报销入账归档是会计工作和档案工作适应电子商务、电子政务发展的需要,对于规范单位基础会计工作,推行电子文件电子化单套制归档,实现会计凭证报销入账归档全流程电子化等均具有重要意义。

第一,印发《通知》是适应新形势下电子商务、电子政务发展的必然选择。伴随着信息技术和电子商务、电子政务的发展,自2015年底国家税务总局启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试点工作以来,会计凭证电子化进程进入快车道。2017年,财政部启动财政电子票据试点应用工作;2018年,海关总署推行电子海关专用缴款书试点,同年,广东省、深圳市等地税务局相继推行区块链电子普通发票试点;2019年,中国铁路总公司推行高铁电子客票试点,南方航空公司推出电子行程单;2020年上半年,国家税务总局启动增值税专用发票电子化试点工作。当前,电子商务方兴未艾,电子政务正在全国加快推进,包括发票、财政票据、客票、银行回单等在内的会计凭证的电子化是未来发展的必然趋势。尤其是在当下抗击新冠肺炎疫情尚未取得全面的胜利,人员活动仍受限,且复工复产加速推进的迫切形势下,电子会计凭证应用需求更加旺盛。会计凭证是基层单位进行核算的直接依据,也是档案管理的重要内容。为此,有必要通过印发《通知》,对单位外部取得的电子会计凭证报销入账归档做出具体指导,以便基层单位做好相关工作,防堵风险漏洞,为电子商务、电子政务的健康有序发展提供重要支持。

第二,印发《通知》是实现会计凭证报销入账归档全流程电子化的需要。电子发票等电子会计凭证是电子交易的重要媒介,对便利网上交易、节约社会资源、促进数据集成等均具有重要意义。电子会计凭证能否被法律所认可、能否被单位所接纳、能否顺利报销入账归档是关系电子商务高质量发展的关键的“最后一公里”。国务院早在2015年5月印发的《关于大力发展电子商务加快培育经济动力的意见》(国发〔2015〕24号)中就明确提出要“逐步推行电子发票和电子会计档案,完善相关技术标准和规章制度”。根据国务院有关要求,2015年财政部、国家档案局修订了《会计档案管理办法》,重点增加了电子会计档案生成、管理的相关内容,但对于如何实施电子化报销入账归档等具体操作层面的规范性问题,一直缺乏具体规定。因此,《通知》承认了电子会计凭证的法律效力,提出电子会计凭证电子化单轨制报销入账归档全流程电子化的要求,通过政策引导,助力国家经济发展。

第三,印发《通知》是规范电子会计凭证纸质打印件报销入账归档工作的需要。随着电子发票等电子会计凭证的试点推广,逐步暴露出基层单位在应用电子会计凭证中存在的一些不规范问题,其中直接并仅将电子会计凭证(主要是电子发票)的纸质打印件作为单位报销入账归档的唯一凭证的现象大量存在。由于电子会计凭证的纸质打印件具有易篡改、易复制且难察觉等特点,增加了会计人员查验会计凭证的难度,一旦单位或个人重复报销、虚假入账、篡改信息,出现财务造假、偷逃税款等行为,在实际工作中难以发现,严重干扰和影响单位正常会计工作秩序,也使大量珍贵的电子档案资源流失。对此问题社会各界较为关注,希望财政部、国家档案局加强政策指导。根据现行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电子发票的纸质打印件并不符合会计核算和档案管理关于凭证的印制、填开、使用、归档等有关规定,电子发票的纸质打印件(无论是开票方打印的,还是收票方打印的)不应作为单位报销入账归档的唯一凭证。为此,有必要通过印发《通知》,提出不具备相关条件的单位开展电子会计凭证报销入账归档的方案,并重申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要求,加强对会计、档案工作领域的具体指导,及时回应社会关切。


问:《通知》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答:《通知》重点围绕电子会计凭证报销入账归档的合法性、规范性,从五个方面提出具体要求。

一是对此次予以规范的电子会计凭证进行了界定,即为单位从外部取得的电子形式的各类会计凭证。

二是明确了合法的电子会计凭证、电子会计档案与纸质会计凭证、纸质会计档案具有同等效力;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已经以合法合规方式进行电子化归档的电子会计凭证,无须再归档其纸质打印件。

三是强调单位如使用电子会计凭证的纸质打印件作为报销入账归档凭证的,必须同时保存该纸质打印件的电子会计凭证原件。单位利用纸质会计凭证的电子影像件等电子复制件进行会计核算,不属于本《通知》所述的范畴,仍应按纸质会计凭证的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四是明确了单位可仅用电子会计凭证报销入账归档所需同时满足的条件。

五是明确了违反《通知》规定所应承担的法律后果。


问:对贯彻落实《通知》有哪些要求?

答:《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各单位在贯彻落实过程中,要重点做好以下三方面工作:

一是要加强政策宣传培训。各级财政部门、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要充分运用媒体、网络等多种渠道,切实加强对《通知》有关政策的宣传,做好政策解读和引导;各单位财务部门、档案部门要加强对从业人员的业务培训,积极引导从业人员正确理解《通知》精神,全面掌握《会计档案管理办法》关于电子会计档案生成、管理等有关要求。

二是要加快推进电子发票报销入账归档工作。各单位要对照《通知》要求,加强单位信息化建设,及时升级会计核算系统,实施并完善电子档案管理,确保单位对电子会计凭证的利用、保管等符合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对于仅能取得电子会计凭证但暂时又不具备电子化报销入账归档条件的单位,不得仅使用电子会计凭证的纸质打印件报销入账归档,应当妥善保存电子会计凭证,并建立电子会计凭证与相关联会计档案的检索关系。

三是要加强日常监督检查。各级财政部门、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要在实施日常监管中,将《通知》的执行情况纳入监管范围,对于存在违反《通知》规定的行为的单位和个人,要及时予以纠正,对情节严重的,要依法依规坚决予以惩处。

来源:财政部、国家档案局网站、上海税友财税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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