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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同洲(维权)于2019年10月26日收到证监会立案调查通知,2021年7月9日上市公司公告收到证监会行政处罚。证监会行政处罚下达后,随即有投资者提起了索赔诉讼,案件一审由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近期法院做出*ST同洲投资者索赔案件一审判决:投资者获得胜诉,*ST同洲需承担投资者损失的部分赔偿责任。
根据证监会行政处罚显示,*ST同洲涉及虚增利润等违规行为。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ST同洲的虚假陈述行为具有重大性且与投资者损失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法院确定案件由中证资本市场法律服务中心测算投资者的投资差额损失,并最终判决*ST同洲承担投资者损失的60%的赔偿责任。
目前,*ST同洲投资者索赔案件一审判决已经下达,预计上市公司会提起上诉,该案件尚待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后才算尘埃落定。*ST同洲近期发布公告称非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未获得证监会审核通过,此外,*ST同洲近年来业绩表现不佳,已经连续四年亏损,2022年前三季度,上市公司继续亏损。
江苏振泽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张云律师表示,目前*ST同洲诉讼时效尚未到期,符合条件的投资者可以继续参与索赔。根据深圳中院一审判决,*ST同洲索赔时段为:自2016年4月29日至2019年10月26日之间买入*ST同洲,且在2019年10月27日之后卖出或持有*ST同洲的亏损投资者符合条件。(*ST同洲维权入口)
(本文由江苏振泽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张云律师供稿,不代表新浪财经的观点。张云律师,江苏振泽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法学硕士,对证券金融类法律有着深入研究,从事证券诉讼多年,积累大量为投资者胜诉获赔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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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陈诗莹
本文转自 新浪新闻,原文链接:https://finance.sina.com.cn/stock/s/2023-01-11/doc-imxzunxp0342750.shtml,如需转载请自行联系原作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