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香港虚拟资产发展的政策宣言》是香港对于全球虚拟资产中心争夺赛所亮出的第一把剑,是正式加入竞争全球虚拟资产中心的宣言,目前来看虽然具体政策落地实行情况尚不明朗,但是香港的优势在于对虚拟资产的监管一直走在全球前列。
作者:肖飒律师,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刑事专业委员会理事
10月31日,香港财政司(财经事务及库务局)正式发布《有关香港虚拟资产发展的政策宣言》,基于在香港发展蓬勃的虚拟资产行业和生态圈,阐明政府的政策立场和方针。
宣言表示,香港是国际金融中心,对全球从事虚拟资产业务的创新人员持开放和兼融态度。香港政府认同DLT和Web 3.0有潜力成为金融和商贸未来发展趋势,其认为只要得到妥善监管,这些技术将能够提升效率和透明度,从而减少甚或解决目前在结算和支付等方面出现的问题。
宣言发布后,引起很多区块链圈及虚拟资产相关人士的关注。针对香港虚拟资产的监管政策、参与虚拟资产投资的群体分析,以及企业的赶海机会等,我们尝试进行深入解读。
01
虚拟资产的性质及受监管范围
首先需要知晓香港监管机构对虚拟资产的定义,根据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SFC,以下简称“香港证监会”)公开的文件资料可以明确,虚拟资产是以数码形式来表达价值的资产,其形式可以是数码代币(如加密货币、功能型代币,或以证券或资产作为支持的代币)、任何其他虚拟商品、加密资产或其他本质相同的资产,不论该等资产是否构成《证券及期货条例》所界定的“证券”或“期货合约”。
从上述定义中可知,香港政府对虚拟资产的定义是很宽泛的,只要是能以数码形式来表达价值的资产,无论其是基于区块链技术产生的加密货币(token,包含了NFT在内)、虚拟商品或是有价值的数据,也无论其是否带有金融属性,都同等被涵摄于“虚拟资产”概念中。那么,在香港现有的“发牌监管”架构中,作为监管主力的香港证监会、香港财经事务及库务局(以下简称“香港财库局”)是不是所有“虚拟资产”都要管?答案是否定的。
根据证监会2019年11月6日发布的《立场书 监管虚拟资产交易平台》(以下简称《立场书》)第Ⅰ部分第四条之规定:证监会无权向仅买卖非证券型虚拟资产或代币的平台发牌或对其作出监管。理由是:此类虚拟资产并不属于《证券及期货条例》下的“证券”或“期货合约”,而这些平台所经营的业务并不构成该条例下的“受规管业务”。因此,在现行的香港监管框架下,只有向客户提供证券型虚拟资产或代币交易服务的平台亦或金融证券化的代币交易,才属于证监会的监管范围,换言之,普通的非金融证券化虚拟资产交易(纯数字艺术品)则不在该监管框架内。
02
香港区块链行业监管框架
目前来看,香港目前对于虚拟资产的监管机构主要有三家:香港证监会、香港财库局以及香港金融管理局(以下简称“香港金管局”)。
其中以香港证监会为监管主力,将虚拟资产一分为二地划分为受规管的“证券金融化资产”和不受规管的“非证券金融化资产”,而香港财库局和香港金管局从不同的监管角度辅助监管。香港财库局作为第二监管主力,其出发点主要是打击虚拟资产洗钱及恐怖主义融资活动。
在三家监管机构的规划下,香港虚拟资产持牌监管体系逐渐明确。当然,参照美国《负责任的金融创新法案》对NFT等虚拟数字艺术品的分类,不排除未来香港市场监督管理机构加入监管大军,针对“非金融证券化”的虚拟资产(纯数字艺术品)出台专门的监管规范。
从时间线来看,香港对于虚拟资产的监管大致可以分为两个时期。
第一阶段:2017年至2018年,以规范ICO(首次代币发行)行为为中心。该时期的监管思路是以传统证券金融类产品,类比带有金融属性的虚拟资产活动进行监管,主要由证监会出面规范ICO行为。2018年3月,曾发生过一起具有典型意义的标志性ICO事件,某团体在香港进行公开ICO发行活动,被证监会认定为属于“未获认可的推销活动及无牌进行受规管活动”,该ICO最终被证监会叫停,并责令该团体将其代币归还香港投资者,同时取消后续有关的ICO交易。

第二阶段:2018年末至今。这一时期,以证监会于2018年11月出台的“2018年声明”为届分,香港对虚拟资产的监管思路开始转变,目光从ICO扩张到了整个虚拟资产活动的监管,逐步建立了“沙盒式发牌监管”框架体系,至今仍在通过各类规范性文件细化发牌规则。香港的发牌监管实践方面,目前是较为谨慎的,目前仅有两家虚拟资产交易平台成功取得交易牌照,一者是2020年发给某科技集团旗下成员公司OSL(Digital Securities Limited,OSL DS);一者是今年上半年刚取得牌照的Hashkey Group。通过公开渠道信息可以查询到,OSL持有的是一号牌(证券交易)和七号牌(自动化销售)。


需要注意的是,根据香港财库局的“咨询总结”规定,虽然两个平台获得了牌照,但被允许交易的投资者只能是香港专业投资者。香港对专业投资者的要求为:(1)个人投资者,包括其金融资产(现金、股票等流动性高的资产)达到800万港币或100万美元;(2)机构投资者,达到4000万港币或500万美元。此外,交易所需履行KYC义务及投资者风险测评,确保客户有足够的净资产来承担风险和交易损失。
根据平台具体业务种类的不同,虚拟资产交易平台想要合规经营,在未来可能还需要考虑取得四号牌(就证券提供意见)和香港证监会2018声明提到的九号牌(管理证券或期货合约类的虚拟资产)。另外,未来将所有虚拟资产交易平台纳入监管框架和发牌制度下运作是香港的大势所趋。根据财库局的规范性文件和香港证券类相关法律规范,任何人士无牌从事受规管的虚拟资产活动,有可能涉嫌刑事犯罪,最高可受到监禁7年和罚款500万元的刑罚。
03
落地香港,实际需要哪些牌照
根据香港证监会2019年发布的《立场书》之要求,平台运营方如在香港经营虚拟资产交易平台,并在其平台上提供至少一种证券型代币的交易,便会属于香港证监会的管辖范围内,须持有第1号牌(证券交易)及7号牌(提供自动化交易服务)。实际上,从香港证监会2022年8月22日最新公开的持牌虚拟资产交易平台名单中我们可以查到,持牌平台OSL Digital Securities Limited所实际持有的就是1号牌和7号牌。
1号牌和7号牌是香港证监会实际考察OSL公司所开展的业务,与其协商谈判后所发给的两套牌照,对于此后的虚拟资产平台发牌监管具有一定的指导意义,但这并不意味着1号牌和7号牌就是所有虚拟资产交易平台的标配。
另外,持有的牌照种类与用户本身的经营范围也直接相关,例如针对虚拟资产基金管理公司和虚拟资产证券分销商就有不同的要求。在香港证监会2018年11月发布的《有关针对虚拟资产投资组合的管理公司、基金分销商及交易平台营运者的监管框架的声明》(以下简称《2018声明》)中,明确两种类别的虚拟资产投资组合管理公司将受监察。
(1)管理完全投资于不构成“证券”或“期货合约”的虚拟资产的基金并在香港分销该等基金的公司。这类公司由于在香港分销这些基金,需持1号牌(证券交易)。
(2)管理“证券”及/或“期货合约”的投资组合的虚拟资产交易平台需持有9号牌(提供资产管理)。如这类虚拟资产交易平台亦管理完全或部分(受最低额豁免规定所限)投资于并不构成“证券”或“期货合约”的虚拟资产的投资组合,则证监会亦将透过施加发牌条件,对有关的管理工作进行监察。
另外,4号牌也不容忽视,企业在申请持牌的过程中也有可能涉及证券投资咨询业务。4号牌就属于咨询类牌照,持有该类牌照的单位可以给投资人一些适当的投资建议,在实际操作中,投资机构一般为了促成证券交易,4号牌照总是和1号牌照一起申请。如果要经营金融证券化的虚拟资产平台,就免不了要向投资者提供一些虚拟资产投资咨询服务,这就落入了4号牌的监管范围之内。
金融证券类虚拟资产交易平台想在香港合法落地,如不对用户资产进行托管,那么1号牌和7号牌是刚需,否则还需取得9号牌才能合法经营。4号牌和其他牌照目前来看不是必需,需视具体业务而定,不排除在未来持牌的可能性。
如果一个金融证券类虚拟资产平台想要在香港落地,那么仅通过分散式的收购1、4、7、9号牌,拼凑成一个公司或组成一个经营实体,是否就符合持牌监管的要求?答案是否定的,除非将现有的持牌虚拟资产交易平台直接收购于旗下,否则收集拼凑牌照并没有什么作用。换言之,目前通过收购路径落地香港是极其困难的,仅能通过在香港注册法人实体(目前香港仅允许法人持牌,自然人和DAO等不具有法人地位的组织无法获批牌照)的方式申领牌照,合规经营。
另外,我们需要提及一项重大利好,在香港财库局2021年的咨询总结中明确表示,虚拟资产平台应采取开放式牌照监管。这就意味着,只要持牌虚拟资产服务提供者未被证监会撤销牌照,例如由于违规或停止营运,其牌照就会常年持续有效,甚至有可能无需定期检查。香港财库局认为,持牌虚拟资产服务提供者须作出相当大的投资,才能建立起大规模和技术领先的系统来运营具有竞争力的虚拟资产交易所,那么,监管机构就有义务提供一个足够明确、稳定的经营环境为其提供商业便利。
04
相关机构对于NFT的监管政策
香港对于NFT的监管分成两部分,金融证券化的NFT和非金融证券化(纯艺术品)的NFT。对于非金融证券化的NFT,证监会不予监管(交由其他监管部门监管),而对于金融化NFT,要持牌经营。
香港认可金融化NFT,香港证监会指出,如果某NFT构成了证券或者集体投资下的权益相类似的结构,那么就被定义为金融化NFT,从而需要持牌发行。而根据香港《证券及期货条例》,证券的定义是“任何团体(不论是否属于法团)或政府或市政府当局的或者由其发行的股份、股额、债权证、债券股额、基金、债券或票据”,这个概念听起来有些太概括,集体投资权益也被归于证券中。
该定义下,集体投资计划被定义为包含四要素。一为须涉及就财产而作出的安排。二为参与者对所涉财产的管理并无日常控制。三为该财产整体上是由营办有关安排的人或代该人管理的,或参与者的供款和用以付款给他们的利润或收益是汇集的。四为有关安排的目的或作用是使参与者能够分享或收取从上述财产取得或管理而产生的利润、收益或其他回报。符合以上条件的,会被定义为金融化NFT进行牌照监管。
05
金融机构的赶海机会
实际上,金融机构和科技公司相结合已有先例,随着金融机构数字化转型潮的到来,有许多内地银行宣布正式成立其金融科技子公司,其中平安银行下的金融科技子公司金融壹账通2019年12月13日在美国纽交所成功上市,2022年7月4日在香港交易所挂牌上市,成为首家以双重主要上市方式回港的金融科技公司。
根据某机构发表的2022年十几家银行金融科技子公司的发展报告可以看出,这些金融科技子公司在具体业务的落脚点上虽然有一定差异化,但都是通过科技公司提供数字化平台,从而提供更优质的资金流动业务,换言之,是以科技公司之技术为金融机构服务,这和此次香港政策取向相一致。
在本次宣言中,香港政府提到了正在展开的三个实验性项目,包括香港金融科技周发行出席证明的NFT;让政府绿色债券发行代币化,供机构投资者认购;数码港元,可作为衔接法定货币与虚拟资产之间的“骨干”和支柱,为推动更多创新提供所需信心。其立足点还是“货币”,科技是一种工具,提供了技术平台,使得法定货币与虚拟资产连接起来,更好地实现香港虚拟资产中心的建设。
此次《有关香港虚拟资产发展的政策宣言》是香港对于全球虚拟资产中心争夺赛所亮出的第一把剑,是正式加入竞争全球虚拟资产中心的宣言,目前来看虽然具体政策落地实行情况尚不明朗,但是香港的优势在于对虚拟资产的监管一直走在全球前列。

本文转自 新浪新闻,原文链接:https://finance.sina.com.cn/wm/2022-12-09/doc-imxwavrp1591814.shtml,如需转载请自行联系原作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