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9日,内蒙古证监局通报2022年投资者保护现场检查情况,部分市场主体对投资者保护工作重视程度不够,个别机构投资者适当性制度落实不到位,个别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不完善。
为进一步做好辖区投资者保护工作,提升投资者保护工作的规范化、科学化水平,内蒙古证监局组织开展了内蒙古辖区2022年投资者保护现场检查工作。选取1家证券公司、2家上市公司、1家基金销售机构、1家私募基金管理人、1家证券期货投资者教育基地实施现场检查。
检查发现,辖区证券公司、基金销售机构、私募基金管理人总体能够按要求建立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相关制度机制,及时开展相关投教活动,耐心接待和及时处理投资者诉求,辖区投资者满意度总体较好;辖区上市公司总体能够按要求建立投资者关系管理相关制度机制并有效落实;辖区证券期货投资者教育基地总体能够按照监管要求有序运营。
与此同时,检查也发现,部分市场主体对投资者保护工作重视程度不够,个别机构投资者适当性制度落实不到位,个别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不完善,投资者关系管理渠道有待进一步拓展。
一、投资者保护工作重视程度不够。主要表现在:未认真、严肃对待投资者保护自查工作,存在报送自查报告不完整、材料不齐全、未按要求报送,甚至存在未在规定期限内报送自查材料的情况。
二、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制度落实不到位。主要表现在:证券经营机构代销其他机构发行的产品或者提供相关服务时,未在委托销售合同中明确违反适当性义务的责任等;基金销售机构投资者适当性相关材料内容填写不完整;私募基金管理人未及时更新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工作制度中的产品风险等级划分标准,投资者适当性相关档案管理不规范等。
三、上市公司投资者管理工作落实不到位。主要表现在: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制度不完善;未定期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信息披露相关人员开展系统性培训等工作,个别信息披露不及时;投资者沟通渠道比较传统、单一,未能有效利用中国投资者网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相关活动等。

本文转自 新浪新闻,原文链接:https://finance.sina.com.cn/roll/2022-12-09/doc-imxwaetw8312505.shtml,如需转载请自行联系原作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