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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焦】国家及云南省惠企强企政策清单(第一批)指南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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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迅

国家及云南省

惠企强企政策清单

(第一批)指南

延续实施医疗服务免征增值税等政策

(税费优惠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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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财税〔2016〕36号)

  2.《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医疗服务免征增值税等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8号)

2

政策兑现要点

1.至2027年12月31日,医疗机构接受其他医疗机构委托,按照不高于地(市)级以上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卫生主管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制定的医疗服务指导价格(包括政府指导价和按照规定由供需双方协商确定的价格等),提供《全国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所列的各项服务,可适用《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财税〔2016〕36号)第一条第(七)项规定的免征增值税政策。

2.至2027年12月31日,对企业集团内单位(含企业集团)之间的资金无偿借贷行为,免征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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兑现形式

线上和线下均可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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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条件

1.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免征增值税。

医疗机构,是指依据国务院《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49号)及卫生部《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卫生部令第35号)的规定,经登记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机构,以及军队、武警部队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具体包括:各级各类医院、门诊部(所)、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急救中心(站)、城乡卫生院、护理院(所)、疗养院、临床检验中心,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举办的卫生防疫站(疾病控制中心)、各种专科疾病防治站(所),各级政府举办的妇幼保健所(站)、母婴保健机构、儿童保健机构,各级政府举办的血站(血液中心)等医疗机构。

本项所称的医疗服务,是指医疗机构按照不高于地(市)级以上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卫生主管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制定的医疗服务指导价格(包括政府指导价和按照规定由供需双方协商确定的价格等)为就医者提供《全国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所列的各项服务,以及医疗机构向社会提供卫生防疫、卫生检疫的服务。

2.在2027年12月31日前,医疗机构接受其他医疗机构委托,按照不高于地(市)级以上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卫生主管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制定的医疗服务指导价格(包括政府指导价和按照规定由供需双方协商确定的价格等),提供《全国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所列的各项服务,可适用《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财税〔2016〕36号印发)第一条第(七)项规定的免征增值税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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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材料

《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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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流程

符合条件的企业通过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电子税务局—我要办税—税费申报及缴纳,自行填报申报表相关行次即可享受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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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管部门及办理咨询电话

主管部门:省财政厅、省税务局

办理咨询电话:12366纳税缴费服务热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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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转自 新浪新闻,原文链接:https://finance.sina.com.cn/jjxw/2024-02-08/doc-inahhxhp1767908.shtml,如需转载请自行联系原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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