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次银行没错!”青海西宁,一老人拆迁得到580万补偿,由老人一人支配,万万没想到,4年后老人去银行取钱时,却发现这580万全都被买了理财,可是银行却称是老人自愿购买的,一气之下,老人选择与银行对簿公堂。
(来源:长沙政法)
在青海西宁,有一位名叫周大爷的七旬老人。
他的生活原本平静如水,却因一次意外的拆迁补偿款,掀起了波澜。
那笔高达580万的巨款,如同天降甘霖,落入了周大爷的银行账户。
然而,四年后,当周大爷打算取出部分现金换一套更大的房子时,却发现账户里的钱几乎不剩。
580多万元,竟都购买了理财产品。
周大爷瞪大了眼睛,满脸的困惑与不解。
他发誓,自己从未购买过理财产品,对理财一无所知。
他向柜员询问,却被告知合同上有着他的亲笔签名。
周大爷端详着合同上的字迹,分明是自己的笔迹,但他清楚地记得,自己从未签订过这样的合同。
他开始怀疑,是不是银行工作人员仿冒了他的签名,或者是在他不知情的情况下诱导他签了字。
他多次与银行协商,希望他们能够还钱,但遭到了拒绝。
无奈之下,他只得与银行对簿公堂,请求判决银行还本付息。
庭审期间,周大爷坚决地表示,自己从未同意购买理财产品,也不知道理财合同上的签字是怎么来的。
他怀疑要么是柜员仿冒的,要么是自己被柜员给忽悠签下的。
银行为了证明自己的清白,拿出了当时的监控录像。
录像中,周大爷和家人一起在银行办理业务,他在合同上签下了自己的名字。
此外,还有周大爷和家人操作的专门用于理财的银行卡流水记录,前后共有14次操作记录。
这些证据表明,银行并没有诱导周大爷购买理财产品,而是他和家人自愿购买了理财产品。
然而,周大爷坚称自己从始至终都没有同意购买理财产品,也不知道理财合同上的签字是怎么来的。
经过审理后认为,一是理财合同上的签字是否是周大爷亲自签署?二是银行是否擅自为周大爷购买了理财产品?是本案的着重点。
对于第一个争议点,一审认为周大爷坚称自己从未签署过理财合同,而银行提供的监控录像和银行卡流水记录,显示是他和家人一起在银行办理了相关业务并签了字。
因此,一审认定理财合同上的签字是周大爷亲自签署的。
对于第二个争议点,一审认为银行并未擅自为周大爷购买理财产品。
根据监控录像和银行卡流水记录,周大爷和家人多次在银行操作过理财赎回、转账支出、消费等业务。
此外,银行还提供了周大爷签署的理财合同和其他相关文件,证明银行已经履行了告知义务和必要的手续。
综合考虑以上因素,法院认为周大爷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银行擅自为其购买了理财产品。
因此,法院驳回了周大爷的诉讼请求。
在处理金融事务时,我们应当格外小心谨慎,周大爷虽然获得了巨额拆迁补偿款,但由于缺乏相关的金融知识和风险意识,最终导致了不必要的经济损失。
那么,此事从法律层面应该如何认定?
1、可以进行笔迹鉴定
根据《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26条规定:当事人申请鉴定经人民法院同意后由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有鉴定资格的鉴定机构、鉴定人员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指定。
根据目前的情况来看,周大爷在工作人员的安排下进行了相应的笔迹鉴定,结果于本人签署的高度吻合,这也就说明,合同中的签名确实是周大爷本人签署。
2、银行不的误导客户
根据《商业银行理财产品销售管理办法》第9条规定:商业银行销售理财产品,应当遵循风险匹配原则,禁止误导客户购买与其风险承受能力不相符合的理财产品。
作为金融机构,应该以客户的利益为重,不过具体到本案中,根据银行提供的证据来看,他们已经将理财的利弊明确告知周大爷,并不存在违规行为。
3、谁主张,谁举证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90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
银行已经提供了相应的证据来证明自己并不存在违规,那周大爷也应该举证来证明银行存在违规,可目前周大爷却拿不出任何有力证据。
最终,一审驳回了周大爷的诉讼请求。
我们在进行金融交易时应该了解自己的权利和义务,认真阅读合同条款并确保自己的利益得到保障,同时,对于银行等金融机构来说,也应该加强客户教育和服务质量监管等方面的工作,以保障客户的合法权益和市场秩序的稳定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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