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自:沈阳日报
5月5日,记者从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了解到,近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三部门联合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做好社会保险费惠企减负有关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提出延长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政策实施期限,并进一步优化已享受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政策的市场主体补缴方式。
《通知》明确,全省延续实施总费率为1%的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政策至2025年4月底;2022年工伤保险基金累计结余符合条件的地区,继续实施阶段性降低工伤保险费率政策,实施期限延长至2024年底;已享受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的企业和其他经营主体,在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政策到期后,可在2023年底前采取分期或逐月等方式补缴缓缴的社会保险费,补缴期间免收滞纳金。
据悉,此次延长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政策执行期限,预计2023年内将为全省参保经营主体减轻负担近30亿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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