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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告 | 事关这些人群个税减征政策,天津最新发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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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天津政务网发布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减征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告:

对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取得的综合所得和经营所得,年应纳个人所得税税额在14400元(含)以上的,减免税额为14400元;小于14400元的,据实减征。

■ 纳税人同时符合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中两种或两种以上身份的,可选择其中一种身份享受减征政策,不得重复享受政策。

■ 本通告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全文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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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

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减征个人所得税

政策的通告

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进一步加强对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帮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现将调整本市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减征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对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取得的综合所得和经营所得,年应纳个人所得税税额在14400元(含)以上的,减免税额为14400元;小于14400元的,据实减征。

二、纳税人同时符合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中两种或两种以上身份的,可选择其中一种身份享受减征政策,不得重复享受政策。

三、本通告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天津市人民政府

2023年3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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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转自 新浪新闻,原文链接:https://finance.sina.com.cn/wm/2023-04-07/doc-imypnmqu8796647.shtml,如需转载请自行联系原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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