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吉林新闻3月13日电 (谭伟旗 侯佳蕙)保护中小投资者是国家营商环境评价指标之一,是激发市场活力、优化营商环境的法治之义。为保护中小股东权益提供法治保障。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在营商环境建设工作中创新机制、深化联动、多措并举,充分发挥司法职能,全方位促进保护中小投资者指标提升,在国家发改委组织的营商环境评价中进入全国标杆行列,为优化吉林省营商环境建设做出积极贡献。
近日,该院官方公众号发布消息介绍,根据投资主体的不同性质,投资者被划分为机构投资者、中小投资者。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年修订)》规定,中小投资者是指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有限责任公司中持有三分之一以下股份的股东为中小投资者,也就是俗称的散户。但通常所说的中小投资者,还包括在有限责任公司中持股较少,不享有控股权的小股东。
该院公众号介绍,所谓“中小”投资者,顾名思义是其投资额在总股本中的份额有限,无法起决定性的作用,是与大股东和控股股东相对的概念。中小投资者一般在公司中持有的股权是少量的流通股,不能够对公司的实际经营决策产生决定性影响。
该公众号介绍,这类群体普遍存在以下问题:缺乏投资专业知识、存在认知偏差、信息资源匮乏、资金量相对较少。在信息获得、公司决策参与、公司监督和分红可能都是处于弱势地位,抗风险能力较低,自我保护能力较弱,合法权益容易受到侵害。也正是因为以上特点,使得保护中小投资者势在必行。
该院公众号介绍,2013年12月25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布的《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意见主要包含健全投资者适当性制度、优化投资回报机制等九方面的内容,也称为“国九条意见”。
2019年10月22日国务院颁布的《优化营商环境条例》。该条例是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颁布的第一部行政法规。
2019年12月28日审议通过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证券法的颁布施行建立了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制度,进一步区分了普通投资者和专业投资者。完善了上市公司现金分红制度。建立了上市公司股东权利代为行使征集制度。建立了债券持有人会议和债券受托管理人制度。先行赔付制度入法。完善了派生诉讼制度。探索了适应中国国情的证券民事诉讼制度。
加强对中小投资者各方面权益的保护力度,有利于提振投资者的信心,进一步刺激资本市场的健康发展,充分激发市场活力,促进与国际商事制度接轨,是提升市场主体获得感和满意度,营造法治化、市场化、国际化营商环境的重要举措。(完)
(来源:中新网吉林)
(编辑:王思博)
本文转自 中国新闻,原文链接:http://www.jl.chinanews.com.cn/fzzx/2023-03-13/224344.html,如需转载请自行联系原作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