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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政策问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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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迅

转自:南京晨报

为支持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发展,持续激发市场主体活力,财政部、税务总局出台了《关于明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号)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号),明确了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免征增值税等一系列优惠政策。某广告有限公司的陈经理针对该政策提出以下问题:

问:“我公司是按季度申报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想了解一下这次小规模纳税人免税月销售额标准调整以后,销售额的执行口径是否有变化?”

答:没有变化。免税优惠中确定销售额有两个要点:一是以所有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包括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合并计算销售额,判断是否达到免税标准。但为剔除偶然发生的不动产销售的影响,使纳税人更充分享受政策,《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号)明确小规模纳税人合计月销售额超过10万元或以季度为纳税期的销售额超过30万元,但在扣除本期发生的销售不动产的销售额后月度未超过10万元的或按季申报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的,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取得的销售额,也可享受小规模纳税人免税政策。二是适用增值税差额征税政策的,以差额后的余额为销售额,确定其是否可享受小规模纳税人免税政策。

问:“还有一个问题,我们公司打算卖一处外地的办公用房预计价格在30万元左右,请问取得的销售额,应该如何适用免税政策?”

答:“小规模纳税人中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销售不动产,涉及纳税人在不动产所在地预缴增值税的事项。由于你公司增值税按季纳税,如果销售不动产销售额低于30万元,未超过季度销售额30万元的免税标准,则无需在不动产所在地预缴税款。如不动产销售额高于30万元,你公司则应在不动产所在地预缴税款。因此,小规模纳税人中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销售不动产,应按其纳税期、《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号)第九条以及其他现行政策规定确定是否预缴增值税。 金璐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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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转自 新浪新闻,原文链接:https://finance.sina.com.cn/jjxw/2023-02-21/doc-imyhkmim5246012.shtml,如需转载请自行联系原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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