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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导读|主动申报登记是租房居住的首要治安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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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房”二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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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让大家租得放心、住得安心

“出租房屋安全”系列普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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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

我们从“主动申报登记”开始说起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房屋出租人应如实登记本人出租的房屋信息租住人员信息,并确保房屋安全使用。房屋出租人和承租人应当履行主动申报登记的治安责任。

01

房屋出租人不得将房屋出租给无身份证件的人居住,应当按规定登记承租人姓名、身份证件种类和号码。

未履行上述责任的,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七条规定 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

02

房屋出租人发现承租人利用出租房屋进行犯罪活动,应当向公安机关报告。

未履行上述责任的,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七条规定 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

03

《北京市住房租赁条例》第十五条第二款 规定:

房屋出租人应当自住房租赁合同订立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到住房所在地的流动人口基层管理服务机构或者通过公安机关指定的信息系统办理出租登记,填报租赁住房信息和出租人、承租人以及其他实际居住人员信息等内容;居住人员发生变更的,出租人应当自变更之日起二个工作日内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04

《北京市住房租赁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 规定:

房屋承租人应当向出租人提供身份证明材料。

为方便广大房屋出租人及时申报登记,北京市公安局已推出“出租房屋信息自主申报”系统,您可通过“北京市居住证”微信公众号进行线上申报登记。

一/图/读/懂

申/报/流/






主动履行出租房屋登记责任

确保房屋居住安全

呵护平安美好家园!

素材来源:总队流管大队

编辑:李震国

张一栒

责编:陈一宇

审核:陈敬波

【2023-0215-009】

首都社区警务



本文转自 网易新闻,原文链接:https://www.163.com/dy/article/HU207CEU0552UKTJ.html,如需转载请自行联系原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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