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股东投资协议的效力 股东投资协议为股东内部的法律文件,约束发起人的内部规范文件。
- 公司章程的效力 《公司法》11:设立公司必须依法制定公司章程;公司章程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约束力。
- 执行机构——执行董事和董事会不能并存 董事和执行董事的任免为股东会的权利。
- 代持股协议 《公司法》24:有限责任公司的实际出资人和名义出资人订立合同,约定由实际出资人出资并享有投资权益,以名义出资人为名义股东,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回购对该合同效力发生争议的 ,如无法律规定的无效情形,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合同有效。前款规定的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因投资权益的归属发生争议,实际出资人以其实际履行了出资义务为由向名义股东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名义股东以公司股东名册记载、公司登记机关等级为由否认实际出资人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实际出资人未经公司其他股东半数以上同意,请求公司变更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记载于股东名册。记载于公司章程并办理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公司法》25:名义股东将登记于其名下的股权转让、质押或者以其他方式处分,实际出资人以其对于股权享有的实际权力为由 ,请求认定处分股权行为无效的,人民法院可以参照民法典311的 规定处理。名义股东处分股权造成实际出资人的损失,实际出资人请求名义股东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 设立中公司资金为债务的情况 因为相对于设立中的公司而言,股东资金一旦投入,投资人就失去了对该笔资金的控制,不得随意动用,但这种约束对外不发生效力 。在对外关系中上,由于设立中的公司不具备主体资格 ,因为无法以其独立的法律人格对抗他人。拟设立公司股东的投资至公司成立时才成为法人财产,公司尚在设立阶段,其出资目前不属于法人财产。当然,在公司成立后,司法机关不可以无条件地直接划扣股东的投资款。
- 公司的担保 ①《九民会议纪要》17:为防止法定代表人随意代表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给公司造成损失,损害中小股东利益,《公司法》16条: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没有董事会的执行董事)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章程对投资者或者担保的总额及单项投资或者担保数额有限额规定的,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前款规定的股东或者受前款规定的实际控制人,不得参加前款规定事项的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九民会议纪要》18:善意是指债权人不知道或者不应当知道法定代表人超越法定权限订立担保合同 ②法定代表人越权担保 《民法典》504:法定代表人越权订立担保合同,债权人善意合同有效,债权人恶意合同无效。 《民法典》388第2款:担保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债务人、担保人、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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