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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技术、门槛与法律人的明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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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财

早知潮有信,嫁与弄潮儿。

——李益, 《江南曲》

一、法律人排斥新技术吗

长期以来,很多观点都认为法律人天性保守,所以对于新技术并不容易接纳。这种观点并不准确,或许法律人在许多方面确实保守,但对于能够提高自己生产力的技术,是绝不会拒绝接纳。

承蒙主办方的邀请,去北京参加了名为“法律人的明天——科技浪潮下的创新法律服务”的论坛,有幸听到了《法律人的明天会怎样》作者理查德·萨斯金教授的演讲。我提前一天到达北京,在展望“ 法律人的明天”之前,专门去最高院旁的中国法院博物馆回顾了一下历史。在博物馆里,展示了不同时期司法结构办案所用工具,其中设置了相当大的篇幅以展示法院近年来信息化建设的成果。曾经就听某个法官讲过,法院内部对裁判文书大数据的利用能力,远超过其他机构。姓公的法院对技术的态度都是如此,更不用说其他法律机构。

在律师界,像金杜、汉坤、君合、天同这样知名律所,都将触角伸向了互联网科技与法律结合的领域,试图抢占先机、引领风潮。另外,像上海东方公证处、广州仲裁委等法律相关机构都在与互联网结合、拓展业务的方面做的有声有色。

所以,法律人做为一个群体并不排斥使用新技术。但这个群体里并不是每一个成员都会对新技术持开放态度。很多新技术虽然可以提供更高的效率,但是需要付出成本,需要花费时间学习技术的使用,需要花钱购买专业的服务。对于律师事务所及律师来说,时间与金钱都是弱项。我所认识的大多数律师工作都非常辛苦,加班到深夜,周末忙于各种培训可以说是常态。而大多数合伙制的律师事务所在不能获得直接收益的科技研发开支上趋于保守,不愿意投钱,哪怕是OA系统的使用都已经可以算作很重大的一步。

二、法律服务的门槛

法律服务行业向来引以为傲的一点就是自身的门槛,这一门槛正是法律专业知识与专业技能。在我国,法律职业的门槛还是比较高的,除了专业的知识与技能外,还有被视为入场券的“天下第一考”——司法考试,而随着2017年考试资格的收紧门槛还会进一步被抬高。当然这样有助于法律行业专业化水准的提升,但是对于其他行业对法律行业的威胁一点都不会减少。 但是这一门槛已经有了被踏破的迹象。

萨斯金教授在论坛上就表示:会干掉律师行业不会是更强大的律师行业,而是像会计行业、出版机构、IT企业等其他行业。正如莎士比亚在《亨利六世》中所写到的:“The first thing we do, let’s kill all the lawyers”。法律服务的提供很有可能不再需要专业的律师才能提供,对于专业知识的整理和归纳有机会让更多的人参与到法律服务的队伍中来。

以滴滴、优步为代表的网约车彻底改变我国出行市场的格局,出租车行业一统出行市场的盛景不在。更厉害的是,资本的力量让背负“黑车”骂名的出行方式通过立法的形式升格为“网约车”。这实在是敲响了法律行业的警钟,说不定我们现在所不屑的“黑律师”在未来也能摇身一变成为“网约律师”或者是叫做“网络法律服务提供者”。

其实互联网对律师制度的改变已经到来,只是大家尚未留意。根据《律师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律师承办业务,由律师事务所统一接受委托,与委托人签订书面委托合同,按照国家规定统一收取费用并如实入账。……”这条法律实际上是断绝了法律服务平台直接找律师个人(个人律所除外)来提供法律服务的可能性。但现在各种法律电商平台层出不穷,完全绕开律师事务所而存在,律师直接通过法律电商平台提供合同审查、查询档案、出具律师函的法律服务。而在这一过程中,越来越多的非律师会参与进来,这看上去就是法律职业共同体的扩大了,这可能也是萨斯金教授所说的“范职业化”吧 。

三、腾讯律师事务所

我曾经笑谈,或许十年、二十年后中国最好的律师事务所会是腾讯律师事务所或者阿里律师事务所。我的理由很简单——这些IT巨头有着最强大的技术储备。而这些技术储备,都可以用于改变法律服务行业。

本次里约奥运会,越来越多的新闻机构开始使用机器人程序来撰写报道,比如《华盛顿邮报》、今日头条。而更早的时候腾讯、第一财经就已经将机器人程序用于财经新闻的的撰写。这种机器人程序在处理一些有着固定模式的资料收集、分析工作时有着天然的优势。比如对于新法的分析,各个律所都经营有自己的微信公众号,尤其喜欢对一些刚出台的法律法规进行介绍。新的法律法规通常语言规整,逻辑有据可循,完全可以利用机器人程序做到在新法刚一出台,就通过自动的分析程序对新法进行介绍,这样从时效性上对比人工写新闻稿会有着天然的优势,可以帮助使用者抢占新法介绍的先手。当然目前这只是设想而已,不过这已经是在当前科技触手可及的范围之内了。

对于计算机程序来说,有两项内容尤其重要——数据与算法,恰巧这两项都是互联网巨头们的强项。

一般人可能会认为律师事务所并不缺少数据,因为稍有些年头的律师事务都会积累大量的案卷,这无疑是一笔宝贵的财富。但是,律所的案卷最多只能算是未被挖掘的金矿而已。案件办完,哪怕是全部扫描存储到服务器,在没有经过OCR处理以前(OCR处理后意味着对内容进行检索成为可能),都难以利用其中的价值。而OCR扫描也只是第一步而已,后续对于数据(根本算不上大数据)的归纳、整理才是数据价值的体现。互联网企业则恰恰相反,在经营的过程中会积累大量的数据,在处理数据上也有天然的优势。而像腾讯、阿里、新浪这样的企业会积累大量的投诉、纠纷解决数据,我相信淘宝网一年内处理过的纠纷数量是远超于全国任何一家法院的。所以互联网巨头们也不会缺少法律方面的数据。

算法是进行计算的具体步骤。算法的厉害之处在于你不用每一次都重复发明轮子。对于律师事务所来说,算法就是建立有效的信息处理流程,比如说天同律师事务所经典的41步标准化管理流程就是一种算法。这并不是一般律师的强项。如何把法律思维转化为算法,是一个太过复杂的问题,但也并非完全无法触及,实习生、初级律师做的一些简单的法律工作完全可以由特定算法来实现,而且可以让工作效率大大提升。因为招募了太多的软件开发者,互联网企业在算法设计方面的优势是显而易见的。

萨斯金教授认为,法律服务行业在面对人工智能的挑战时,应从四个方面进行改变:

  • 要用具体法律条文实现服务标准化与规范化;
  • 将复杂的法律工作进行解剖,实现不同部分中的工作分配;
  • 将助理等工作外包,减少人工成本;
  • 利用信息技术实现法律服务系统化。

法律服务行业如果不能正视来自其他行业的冲击,主动迎接变革,那么其他行业在法律服务领域可能会率先完成上述四项改变,跟上法律服务行业新的浪潮,入侵法律行业。当然这种可能性非常低,因为总会有具有远见卓识的律师事务所及法律服务机构,去与互联网机构合作,结合双方的优势。在行业变革中占据先手。

四、法律人的明天

按照萨斯金教授的观点,在面对新技术时,不妨试着抛弃法律人思维,以投资人的心态看待,或许会发现新的世界。法律人不必要因为自身职业保守的特点而对新技术的使用裹足不前。相反,有必要竭尽全力,拥抱各种新技术,并且对技术的发展保持高度的敏感。

新技术、新产品不只是会带来生产力的提高,也可能意味着新的法律服务领域(所谓的“蓝海”)。要实现萨斯金教授所说的“蛙跳”式发展,在跳跃之前的锻炼非常重要,需要投入足够的资源进行人才储备、技术研发、技术整合,否则在蛙跳时会有让肌肉拉伤的风险,这就得不偿失了。

在科技领域,比尔盖茨认为我们总是高估在一年或者两年中所能够做到的,而低估五年或者十年中能够做到的。我也希望,能够在五年或十年后,回首今天时能够为我们法律技术的发展而大吃一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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