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商平台是指在电子商务中为交易双方或者多方提供网络经营场所、交易撮合、信息发布等服务,供交易双方或者多方独立开展交易活动的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此外,值得注意的是,《电子商务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电商平台除提供上述服务外,还可以按照平台服务协议和交易规则,为经营者之间的电子商务提供仓储、物流、支付结算、交收等服务。但是,电商平台为经营者之间的电子商务提供服务,不得采取集中竞价、做市商等集中交易方式进行交易,不得进行标准化合约交易。
一、电商平台的法定义务
1、对平台内经营者的核验、登记义务
《电子商务法》规定:开网店以工商登记为一般原则,对个人销售农付产品、手工制品,便民劳务和零星小额交易为例外。同时《电子商务法》规定了电商平台应该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送平台内经营者的身份信息,提示未办理市场主体登记的经营者依法办理登记。所以电商平台有义务对平台内经营者身份进行核验,提示没有办理登记而必须登记经营者办理相关登记。
2、维护网络安全的义务:应当制定网络安全事件应急预案,防范网络违法犯罪活动
电商平台也是经营场所,从保护消费者权益的角度,其经营者有保护消费者交易安全和交易规则公示的义务;应当采取技术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保证其网络安全,防范网络违法犯罪活动;保存交易信息,方便利害关系及有关主管部门查询,并应当制定网络安全事件应急预案;在发生网络安全事件时,应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
3、知识产权保护义务:及时转送侵权通知及声明,并采取相关必要措施
《电子商务法》落实了《侵权责任法》关于网络侵权责任的规定,明确了在电子商务领域中,电商平台应当运用“通知-删除”规则处理知识产权争议。具体而言,电商平台在收到知识产权权利人负有侵权初步证据的侵权通知后,应当及时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终止交易和服务等必要措施,并将通知转送平台内经营者;平台内经营者如果认为不构成侵权的,应当向电商平台提交不侵权的声明以及初步证据。电商平台有义务向权利人转送该不侵权声明。并且,在转送声明到达权利人后十五日内,如果电商平台未收到权利人已经投诉或者起诉的通知,则应当及时终止所采取的措施。此外,电商平台还有义务及时公示收到上述通知、声明及处理结果。
二、电商平台可能承担的法律责任
1、行政责任
《电子商务法》中明确规定,如果电商平台违反相关法定义务,将视其情节严重,面临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责令停业整顿以及记入信用档案等行政处罚。其次,对于电商平台违反个人信息保护、网络安全保障义务、对竞价排名的商品或者服务未显著标明“广告”、虚假宣传等违法行为,将依照《网络安全法》、《广告法》以及《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2. 民事责任
简言之,《电子商务法》规定,电商平台如果未能对消费者履行人身安全保障义务,或者未能在电子商务争议处理中妥善履行提供原始合同或资料的义务,将产生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在电商平台存在过错的特定情况下,还应当与平台内经营者或者知识产权侵权人承担连责任。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平台内经营者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或者有其他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行为,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依法与该平台内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对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者服务,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对平台内经营者的资质资格未尽到审核义务,或者对消费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消费者损害的,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侵权责任法》
第三十六条 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的,被侵权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关于网络平台的民事责任
第一,建议进一步完善《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六条相关规定,借鉴《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的规定,对网络平台进行类型化区分,分别为其规定免责条件,从而使其可以适用一般侵权责任。
第二,建议明确《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六条中“知道”的含义。本报告认为,其应包括“实际知道“和“有合理理由认为其知道”两种情形,而不宜采用“应当知道”的表述。
第三,建议进一步完善《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六条,并建议将“通知—删除”规则修改为“通知—反通知—平台处理”,即网络平台应当在听取权利主张者和被主张者的两方意见之后再进行处理。在网络平台难以判断的情况下,可以要求权利主张者在提出删除请求前先行获得行政机关或司法机关的裁决或命令。
第四,建议对权利人请求网络平台披露涉嫌侵权用户身份信息的事项建立详细具体的制度,建议区分网络平台的类型,分别为其规定网络平台在何种情形下可以披露用户的身份信息,以及相关的程序规则。
第五,建议通过立法或司法解释明确规定网络平台在一般情况下对于网络信息不负有一般性的审查义务或积极查找侵权活动的义务。
3、关于网络平台的刑事责任
建议对《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条规定的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的适用范围和条件作出司法解释,以使法律适用更加明确化、具体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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