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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乙类乙管”后,开封相关医保政策有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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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迅

转自:开封发布

近日,开封三部门发出通知

对新冠病毒感染实施“乙类乙管”后

我市医保相关政策进行优化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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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封市医疗保障局 开封市财政局 开封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关于新冠病毒感染实施“乙类乙管”后医疗保障相关政策优化调整的通知

各县 (区) 医疗保障局、财政局、卫生健康委员会:

根据《河南省医疗保障局 河南省财政厅 河南省卫生健康委关于转发国家医疗保障局 财政部 国家卫生健康委 国家疾控局关于实施“乙类乙管”后优化新型冠状病毒感染患者治疗费用医疗保障相关政策的通知》(豫医保办〔2023〕1号)精神,现将我市实施“乙类乙管”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患者治疗费用医疗保障相关政策进行阶段性优化调整,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患者住院费用保障

新型冠状病毒感染患者发生的符合卫生健康部门制定的新冠病毒感染诊疗方案的住院医疗费用,执行前期费用保障政策,由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等按规定支付后,个人负担部分由财政给予补助,所需资金由地方财政先行支付,中央财政按实际发生费用的60%予以补助,其余40%按照《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与市县共同财政事权支出责任省级分担办法的通知》(豫政办 〔2021〕75 号)确定的省、市县分担比例分别负担,市、区财政负担比例按现行政策执行。对经卫健部门认定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患者的住院费用,实行按项目付费,暂不按DRG结算。

二、做好基层定点医疗机构门急诊费用专项保障

加大医保对农村地区、城市社区等基层医疗机构(二级及以下医疗机构)倾斜支持力度,对在基层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及疑似症状参保患者门急诊费用实施专项保障,鼓励基层医疗机构配足医保药品目录内(含省临时增补) 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治疗药物,参保患者在基层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救治有关的门急诊费用,不设起付线和封顶线,报销比例为70%。参保患者在其他医疗机构发生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治疗门急诊费用,按照其他乙类传染病医保政策执行。

三、执行临时医保药品目录

《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诊疗方案(试行第十版 )》( 以下简称《诊疗方案》)新增药品临时纳入医保基金支付范围;对于《诊疗方案》调出且不在基本医保目录内的药品,在《诊疗方案》发布之日起停止医保支付。医保经办机构要做好相关信息系统调整维护工作。

四、扩大医保定点医疗机构范围

医保经办机构要开辟绿色通道,将具有新型冠状病毒感染治疗能力的非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全部临时纳入医保定点范围,并及时签订《新型冠状病毒感染患者收治医疗机构医保费用结算临时专项协议》,执行相应医保待遇政策。

五、做好“互联网+”医保服务

根据卫生健康部门新冠病毒感染互联网首诊规定,持续优化互联网新冠线上首诊医保服务,对定点医疗机构开展的“互联网+首诊”及相关服务,执行线上线下一致的医保支付政策,方便群众就医购药。市卫生健康部门要及时公布提供“互联网医疗服务的医疗机构名单。

六、明确部门职责

各相关部门要提高政治站位,压实责任分工,切实履行职责,以对人民群众高度负责的态度把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落到实处。医保部门负责相关费用的审核、结算工作,加强基金监管;财政部门负责及时拨付财政补助资金;卫生健康部门负责指导医疗机构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患者的认定,信息登记与上传工作。市医保、财政和卫健部门联合成立领导小组,加强协调联动,确保新型冠状病毒感染患者治疗费用医疗保障相关政策落实到位。

本通知自新型冠状病毒感染实施“乙类乙管”之日起施行,先行执行至2023年3月31日。住院患者以患者入院时间计算。工作中遇到重大问题和情况,要及时向市医保局、市财政局、市卫生健康委报告。

开封市医疗保障局

开封市财政局

开封市卫生健康委员

2023年1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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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转自 新浪新闻,原文链接:https://finance.sina.com.cn/jjxw/2023-01-12/doc-imxzxxsc8982058.shtml,如需转载请自行联系原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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