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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医美商业营销行为 严打制造“容貌焦虑”乱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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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讯(记者杨玲 通讯员陈冰 何正君)南宁市市场监管局近日发布《关于规范医疗美容商业营销行为的提醒告知书》,对市场主体在医疗美容商业营销活动中的行为作出提醒,规范医疗美容商业营销行为。

  为切实维护医疗美容市场秩序,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市场监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经营者在发布医疗美容广告时必须依法取得《医疗广告审查证明》;不得篡改审批内容,不得宣传未经审批、备案的诊疗科目和服务项目;不得违反药品、医疗器械、广告等法律法规规定,对未经审批或者备案的药品、医疗器械作广告;不得宣传诊疗效果或者对诊疗的安全性、功效作保证性承诺;不得对医疗美容服务及相关药品、医疗器械的功效等作虚假宣传或者误导表述;不得以介绍健康、养生知识等形式,变相发布医疗美容广告及相关药品、医疗器械广告;不得对食品、保健食品、消毒产品、化妆品宣传与医疗美容相关的疾病治疗功能。

  市场监管部门要求,经营者不得在商业营销宣传活动中虚构、隐瞒或者夸大事实,欺骗、误导消费者;不得虚构医疗美容机构资质、荣誉、规模,医务人员资质资历、能力水平等进行虚假商业宣传;医疗机构工作人员不得利用职务、身份之便,通过网络直播等形式发布医疗美容广告等。

  市场监管部门将严厉打击违背社会良好风尚、以虚假或误导表述的医疗美容广告制造“容貌焦虑”的行为,以及“傍名院”“傍名医”、虚构经营数据等虚假商业宣传行为和利用网络违规销售医疗用毒性药品、医疗器械等行为。

  此外,医疗美容经营者不得有利用“不公平格式合同”和“霸王条款”,免除自身法定义务、赔偿责任、违约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排除消费者权利等违法违规行为;充分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及时、全面告知相关医疗美容服务内容及可能出现的风险。下一步,南宁市市场监管局将持续加大医疗美容行业执法检查力度,依法严厉查处违法行为。消费者若发现相关违法违规行为,可及时拨打12345或12315热线进行投诉举报,并留存好证据,共同维护全市医疗美容行业市场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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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转自 新浪新闻,原文链接:https://finance.sina.com.cn/jjxw/2023-01-12/doc-imxzwmqu2162795.shtml,如需转载请自行联系原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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