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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案例】适当性管理问题系列三:伪造客户合格投资者认证材料 被采取监管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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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神

重庆证监局

关于对郭×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郭×:

  经查,你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任财富经理期间,在销售先锋期货新悦六号1期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该产品于2019年5月成立,2021年5月终止)过程中,伪造客户合格投资者认证材料,合规意识淡薄。以上行为违反了《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33号)第十条的相关规定。

  根据《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

  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你应当认真汲取教训,切实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勤勉尽责、审慎履职,杜绝此类事件再次发生。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重庆证监局

2022年1月4日

相关规定说明:

  根据《证券公司代销金融产品管理规定》(2020修正)第十二条的规定,证券公司向客户推介金融产品,应当了解客户的身份、财产和收入状况、金融知识和投资经验、投资目标、风险偏好等基本情况,评估其购买金融产品的适当性。郭某伪造客户合格投资者认证材料,显然违反了适当性管理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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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转自 新浪新闻,原文链接:https://finance.sina.com.cn/roll/2023-01-09/doc-imxzqvxe8753849.shtml,如需转载请自行联系原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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