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国家医保局等四部门联合发布《关于实施“乙类乙管”后优化新型冠状病毒感染患者治疗费用医疗保障相关政策的通知》,对优化医保支付政策、执行临时医保药品目录、做好“互联网+”医保服务等作出明确规定。记者了解到,面对新冠疫情防控新形势新任务,近期已有多个省份陆续出台相关医保政策,减轻群众就医用药费用负担。
明确医保报销比例
国家医保局等四部门此次对新冠患者门诊、住院费用的相关医保政策进行了明确。其中,参保患者在基层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与新冠治疗有关的(医保目录范围内)门急诊费用,原则上不设起付线和封顶线,报销比例不低于70%。具体规定由地方医保部门商财政部门根据医保基金运行情况研究确定,先行执行至3月31日。
据了解,安徽省2022年12月底出台临时性保障政策,明确参保人员在门急诊治疗新冠病毒感染可报销70%医药费,不设起付线、报销限额。各级医院乃至村卫生室等定点医疗机构均纳入新冠病毒感染门诊统筹结算范围。
记者从安徽省医疗保障局了解到,截至2023年1月3日,全省新冠感染门诊医保系统已即时结算2.38万人次,医保基金支付241万元,次均报销费用101元。
网上诊疗纳入医保支付
就做好“互联网+”医保服务,此次发布的通知明确,对于行业部门准许针对新冠病毒感染开放的互联网首诊服务,按规定为出现新冠病毒感染相关症状、符合《新冠病毒感染者居家治疗指南》的新冠患者提供医保移动支付结算服务。
近日,广东省出台新举措,将参保新冠患者在“互联网+”医疗服务定点医疗机构首诊产生的诊查费和药品费,以及在基层医疗机构发生的新冠病毒抗原检测费用等,纳入医保支付范围。
此外,山东省近日也发布通知,明确将新冠相关症状互联网诊查费纳入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与线下报销政策一致。
多种药品临时纳入医保
在新冠患者用药保障上,国家医保局等四部门明确,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诊疗方案中新冠病毒治疗药品延续医保临时支付政策,先行执行至2023年3月31日。同时,药品仍然不足的地方医保部门参照各省联防联控机制认定的新冠病毒感染治疗药品目录,结合医保基金运行情况,可临时性扩大医保药品目录。
近日,湖北、广西、安徽等地已将多种相关用药临时纳入医保。
安徽近日将小儿氨酚黄那敏颗粒等36种药品临时纳入基本医保支付范围。在广西壮族自治区,15种药品被临时纳入医保,按医保甲类药品报销。湖北近日也宣布将36种药品临时纳入医保报销范围,进一步保障新冠病毒感染防治用药供应。据新华社

本文转自 新浪新闻,原文链接:https://finance.sina.com.cn/jjxw/2023-01-08/doc-imxznhkq2413896.shtml,如需转载请自行联系原作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