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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理财自律管理加强 业绩比较基准展示迎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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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记者 吉雪娇

  随着全面净值时代的到来,2022年以来,银行理财净值波动加大,但业绩比较基准依然是投资者选择理财产品时的重要参考之一。

  近日,中国银行业协会发布《中国银行业理财业务自律规范》(以下简称《自律规范》)和《理财产品业绩比较基准展示行为准则》(以下简称《行为准则》)。《行为准则》明确,理财产品业绩比较基准应严格区别于预期收益率;不得单独使用或突出使用数值展示业绩比较基准,禁止出现与其风险特征明显不匹配的情况。

  规范业绩比较基准

  进入全面净值化时代,部分投资者的“保本”思维尚未完全转变,仍将业绩比较基准作为选择理财产品的主要标准。而不规范的业绩比较基准信息,可能对其产生误导。

  2022年10月,银保监会对3家银行以及1家理财公司开出总计1040万元的罚单。值得留意的是,其中首次涉及理财产品业绩比较基准展示问题。从相关违法违规事实来看,主要包括“突出使用绝对值展示业绩比较基准”、“单独使用区间数值展示业绩比较基准”。

  根据银保监会2021年5月发布的《理财公司理财产品销售管理暂行办法》,理财产品销售机构及其销售人员从事理财产品销售业务活动,不得“使用未说明选择原因、测算依据或计算方法的业绩比较基准,单独或突出使用绝对数值、区间数值展示业绩比较基准。”

  “由于不少投资者在做出理财产品投资决策时将业绩比较基准作为重要参考,规范业绩比较基准展示行为有助于充分反映理财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向投资者充分披露信息和揭示风险,保障投资者的知情权,增强投资者对产品性质和特点的判断,有利于充分揭示理财产品‘卖者尽责、买者自负’的信义义务特征。”中国银行业协会指出。

  不得单独使用数值展示

  业绩比较基准展示,是指理财产品销售机构在开展销售业务时,通过包括但不限于产品宣传销售文本、网站、网上银行、手机APP等形式或渠道对理财产品的业绩比较基准进行的列示、描述、解释、引用等行为。

  《行为准则》明确,理财产品业绩比较基准应严格区别于预期收益率,不具有约定收益的涵义,禁止以业绩比较基准直接替代或实际替代预期收益率,禁止在销售活动中以预期收益的概念误导投资者,禁止通过调节收益等方式变相实现业绩比较基准。同时,理财产品业绩比较基准的展示应科学合理、清晰易懂,避免使用晦涩难懂的语言文字。不得单独使用数值展示业绩比较基准,也不得突出使用数值展示业绩比较基准,禁止出现与其风险特征明显不匹配的情况。

  金融投资报记者注意到,目前银行理财产品多采用“单一数值型”和“区间数值型”两种方式对业绩比较基准予以展示。其中,对于“单一数值型”业绩比较基准,理财公司或代销银行需要对业绩比较基准进行说明。

  根据 《行为准则》 要求,理财产品业绩比较基准的展示应紧跟业绩比较基准固定数值、区间数值或指数加权等列示部分,于显著位置说明业绩比较基准的选择原因、测算依据或计算方法,以及“业绩比较基准不是预期收益率,不代表产品的未来表现和实际收益,不构成对产品收益的承诺”等涵义的文字性提示。

  值得留意的是,《行为准则》同时给出了理财产品业绩比较基准示例,将理财产品业绩比较基准分为固定数值型、区间数值型、指数型三大类,对直接展示及点击展示进一步明确。

  提升银行理财透明度

  从资管新规到理财新规,再到理财子公司管理办法、理财产品销售管理暂行办法等,截至目前,金融监管部门已初步建立起理财公司和理财业务制度规则体系。与此同时,今年以来,监管部门频出重拳整治理财业务违规。从银行及理财公司的理财业务违规事由来看,主要涉及老产品整改、投资集中度、同业理财压降、理财销售等领域。

  此次《自律规范》的正式出炉也受到业界关注。《自律规范》提出,建立健全理财产品流动性风险管理体系,确保理财产品投资运作稳健、净值计价公允,保障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同时,强化信息披露,注重披露信息的易懂性和易得性。通过合法披露方式,及时、真实、准确、全面地向投资者披露产品信息及风险提示,使投资者充分了解产品特征和资产投向,提升银行理财市场的透明度,保护投资者的知情权。

  《自律规范》要求,根据投资者的偏好和特征,推出高质量的理财产品,切实满足投资者多样化的投资需求。坚持长期投资、价值投资导向,避免引起市场大幅波动。以客户利益为根本,努力为投资者创造长期价值。

来源:《金融投资报》 http://jrtzb.com.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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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转自 新浪新闻,原文链接:https://finance.sina.com.cn/roll/2023-01-03/doc-imxyxprf5997940.shtml,如需转载请自行联系原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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